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一、案情简介 1997年至1998年,广东一沿海城市某银行A分行(以下称A分行)为该市两家企业D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D公司)和Y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Y以司)开出了无贸易背景信用证共150笔.其中:为D公司开出无贸易背景信用证47笔;为Y公司开出无贸易背景信用证103笔.据统计,开证金额共3.3亿美元,到1998年止,A分行为上述两家企业共垫款19笔,垫付款项超过4,500万美元.  相似文献   

2.
一、案情简介 2002年8月江苏省某对外贸易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向南京某银行(以下简称开证行)申请开立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金额为134万美元,当时开证保证金全免,受益人为韩国汉城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信用证规定最迟装期为2002年9月10日,效期为2002年9月31日,信用证规定全套提单抬头为TO ORDER.信用证开出后,申请人A公司于2002年9月15日向开证行提出办理提货担保,并在未缴纳保证金的情况下,开证行出具了提货担保书.之后开证行一直等待信用证项下单据,但直到2002年10月10日开证行仍未收到信用证项下的相关单据.  相似文献   

3.
<正>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以及世界发展中国家资金的短缺,可转让信用证越来越多地从一国内总公司(分公司)转让给分公司(支公司)演变成可从一个国家和地区转让给另一个国家和地区。笔者试就这种新情况,作一些粗浅的分析,以供参考。德国汉堡A公司与我国内地L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总值8645美元,A为买方,L为卖方,价格条件为CFR汉堡,付款方式为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即期信用证。原德国汉堡A公司委托汉堡银行(HAMBURGERSPARKASSE)开出NO.8281信用证到标准渣打(麦加利)银行香港九龙HARBOUR CITY分行,以该宗买卖中间人LIDORADO有限公  相似文献   

4.
[案例]1996年某食品公司(以下为A公司)与格林贸易有限公司(以下为B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一批冻对虾仁的合同。B公司根据合同条款开来的信用证规定:冻对虾仁每磅13/15只,7.995吨5%增减。采用航空运输,不迟于1996年5月15日,航空运输收货人做成B公司。A公司依据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于1996年5月12日将货物装运完毕,13日备妥信用证项下的各项单据向议付行交单。议付行审单无误后,于14日向开证行寄单。货物到达目的地后,B公司立即办理提货手续将货物提走。但后来,A公司却收到开证行拒付电称单证不符:“我信用证规定数量7.995吨,你方所…  相似文献   

5.
一、何谓软条款?目前国内外对信用证(L/C)中的软条款尚没有一个确切而权威的定义。但国外有人把软条款分作A、B两种说法:A.使买方完全掌控信用证付款方式的主导权,同时也使得信用证中受益人(beneficiary)即卖方,在其设置的软条款项下无法向银行安全结汇的信用证条款。即在跟单信用证中,使信用证受益人自己无法做到单证一致的条款。B.信用证软条款是一种置信用证中卖方于被动处境的陷阱。  相似文献   

6.
一、基本案情2004年5月广东某企业(下称A企业)与埃及某公司(下称B公司)就出口灯具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合同价值58, 000美元,价格条款是CNF PORT SAID.EGYPT.埃及B公司按合同规定如期开具以广东A企业为收益人的不可撤销及其信用证,不允许分批装运,最迟装运期是2004年7月20日,信用证的议付有效期为装运期后15日,自中国深圳至埃及塞得港。A企业收到信用证后即安排生产,眼  相似文献   

7.
《中国对外贸易》2004,(5):48-49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简介: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保障出口商以信用证(L/C)、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销(OA)方式从中国出口或转口的放账期为一年以内的收汇风险。公司目前开办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主要有 统保保险:承保出口企业所有以非信用证为支付方式出口的收汇风险。 信用证保险:承保出口企业以信用证支付方式出口的收汇风险。  相似文献   

8.
近日,笔者接到上海M有限公司(被代理人)同行的一个咨询电话,他们公司委托安徽省A公司(申请人)代理进口一批建材,代理进口合同中规定由A公司开出信用证,未规定即期、远期或假远期,申请人与受益人合同中规定开立即期议付信用证,A公司实际开出的是假远期议付信用证,  相似文献   

9.
警惕软条款陷阱--对一起信用证争议案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案情简介及处理 我方A出口公司与澳大利亚B进口公司成交了一笔200公吨大豆生意,对方开来信用证,主要条款如下:  相似文献   

10.
2006年7月,四川A公司与也门B公司签订总价为212250美元的户外架设用电话线出口合同,约定以信用证方式支付。此后,经B公司申请,东方汇理银行萨那分行(简称萨那分行)于2007年3月26日开出了以A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信用证项下总金额为212250美元,指定东方汇理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上海分行)为议付行;  相似文献   

11.
2008年9月,A、B两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由B出售货物,以信用证方式付款。C银行开出了跟单信用证,受益人为A,适用UCP600。 2008年11月初,A公司在将货物分批交付船公司。随后,A公司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将14份单据及远期汇票交给了通知行。2008年11月10日,通知行将单据转交给C银行。  相似文献   

12.
一、案情简介 2000年,内地某公司(卖方)与香港某进出口公司(买方)签订一份出口合同,支付方式为信用证.在规定的时间,香港进出口公司按合同规定开立了以卖方为受益人,金额为USD235,328.27的对背信用证,开证行为A银行.卖方收到信用证后,装运货物,并备好信用证下所要求的全套单据交国内B银行审核.B银行在审核单据时,发现提单"Pre Car-riage"一栏显示船名"ASIMONT 0161-022S","Placeof Receipt"一栏空白,"Vessel(Voy No.)"一栏显示船名"EVER REFINE 0720RW-010","装货港"为上海,"卸货港"为印度CALCUTTA.  相似文献   

13.
一、案情简介2006年2月2日,A公司业务员与智利D公司达成一笔空运出口交易,合同总金额645,000美元,D先付订金30,000美元。2月7日,A收到订金。2月10日,A收到D通过B开出的正本信用证。信用证部分基本信息:该证为即期付款信用证;总额为615,000美元,允许5%增减;最迟装运日期为3月3日  相似文献   

14.
A公司受委托代理进口一批羊毛 ,收取进口总金额的 1%。总金额约为 30 0万美元 ,付款方式为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A公司垫资开立了信用证 ,没有监督装船。第一批一半货到港被委托人提走 ,后一半羊毛到港验货 ,发现全是垃圾毛。A公司按开证金额付了全款 ,委托人付了一小部分货款 ,A公司损失巨大。从这个事件得出 ,经办大宗业务时 ,一定要派人监装。  相似文献   

15.
[案例]日本一家出口公司A与俄罗斯某进口公司B签订一份CFR合同,合同规定:由日本A公司向俄罗斯B公司出口鳕鱼1,000公斤,付款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且注明信用证受的约束.B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开来信用证,A经认真审证,确认无误后开始备货.  相似文献   

16.
一、案情介绍2008年6月28日,A银行与B公司签订一份《开立信用证协议书》,约定由B公司向A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同一天,C公司为B公司的开证申请向A银行出具了一份《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7.
一、银行拒付租船合同提单案引起的思考 中国某农产品进出口公司(简称A公司)与国外B公司达成CIF贸易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提供大米若干吨,双方约定信用证方式支付并受约束.  相似文献   

18.
一、案情与分析 2004年10月26日,A公司通过 B银行(开证行)开给韩国 C公司324公吨化工原料进口信用证,证内注明:  相似文献   

19.
一、案情 2001年2月20日,浙江省A市旭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简称旭日公司)与英国博采贸易公司(下简称博采公司)签订了编号为PIC-31E99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旭日公司向博采公司购买直径为6.5mm的盘元钢材2万吨,单价为303美元/吨,CFR宁波,货物最迟于2001年3月25日装运,以信用证方式付款等.  相似文献   

20.
1998年10月20日,申诉人香港A公司与被诉人黑龙江B公司在广州秋季交易会上签订了FEO4-98-20/03售货合同。合同规定:“B公司向A公司出售1998年产一级白瓜籽110吨,CIF香港1180USD/吨,总价款129800USD,装运口岸为大连港,在1999年1月前分两批装运。”,合同生效后,A公司于1998年10月28日开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HKH243726TA,该信用证证明,66吨一级白瓜籽,CIF香港1180USD/吨,或FOB大连1120USD/吨。该信用证开出后,A公司又于1998年11月8日,12月13日,12月28日和1999年1月11日,先后四次对信用证作了修改。修改内容包括:66吨一级白瓜籽可分两批装运,装运期限由1998年11月30日延期到1999年1月31日止;一级白瓜籽规格轻脏板由≤0.01%修改为≤0.5;23吨CIF香港1180USD/吨,43吨FOB大连1120USD/吨。1998年12月28日,B公司发货23吨到香港,价款的支付按合同约定已履行。1999年1月12日,1月17日,B公司先后两次要求A公司将原价CIF香港1180USD/吨升价为1280USD/吨,FOB大连1120USD/吨升价为1270USD/吨。以上要求被A公司拒绝。而B公司于1999年2月27日表示他们没有接受A公司在1998年12月28日及1999年1月11日的信用证修改书。现交货期限已过,B公司对A公司要其履约的请求拒不答复,A公司认为B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提起仲裁,请求裁决B公司赔偿其下列损失:1、赔偿未交付货物88吨的价差33755USD;2、仲裁费及由此起的一切损失。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