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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01 毫秒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现公布《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2年)》(以下简称为目录)和有关事项。一、许可证的申领(一)2022年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出口货物为43种,详见目录。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目录内所列货物的。  相似文献   

2.
《税收征纳》2005,(7):i004-i004
为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3.
《财会学习》2008,(7):8-8
我国对限制出口的货物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务部近日公布了修订后的《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8号)同时废止。要点如下:  相似文献   

4.
《草原税务》1994,(5):43-4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特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还或免征规定如下:一、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相似文献   

5.
国税发[2006]2号2006年1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经研究,总局决定对现行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有关内容予以修订,启用新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相似文献   

6.
《财会学习》2013,(12):6-7
政策背景2012年6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对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管理规定进行了清理、完善。2013年3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对管理办法进行了补充,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各地税务机关和出口企业仍然反映存  相似文献   

7.
<正>解决部分出口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反映的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现解读如下: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问题本公告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三、九条停止执行;第二条规定的申报退(免)税须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的出口企业情形,调整为下列五类:1.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C类企业的;  相似文献   

8.
政策要揽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草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草案)》。会议原则通过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  相似文献   

9.
《理财》1998,(12)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登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设立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符合《公司法》...  相似文献   

10.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特制定本细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授权管理金银的主管机关,按照《条例》及本细则的规定行使职权。在未设中国人民银行的地方可由中国人民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委托有关专业银行(以下简称委托机构)根据授权范围具体办理金银管理的各项工作。二、根据《条例》第二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收购的铂(即白金)应由各省、市、自治区分行转售给物资部门。  相似文献   

11.
王文清  姜磊 《中国税务》2012,(10):40-4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期颁布了《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和《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对我国现行出口退(免)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完善。为帮助读者进一步了解、掌握出口退(免)税新政,本刊特别推出系列解读分析文章,敬请关注。  相似文献   

12.
充分认识金融条法工作的重要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要求更多地运用法律手段来控制、协调、指导、管理金融活动。国务院在金融立法方面,先后发布了一系列专项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合同条例》、《保险企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等。这些金  相似文献   

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下发后,总局决定调整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凭普通发票办理退(免)税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第五条规定停止执行。今后凡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出口,一律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或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及有关凭证办理退税。小规模纳税人向…  相似文献   

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号)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为提高出口退税工作效率,简化出口退税办理手续,经研究决定,对税务机关利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  相似文献   

15.
《会计师》2012,(18)
为确保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顺利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6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融资租赁企业(以下称融资租赁出租方)的主管国家税务局负责出口退税资格的认定及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以下称融资租赁货物)的出口退税审核、审批等管理工作.  相似文献   

16.
观察     
《会计师》2006,(8)
焦点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新规定2006年7月12日,针对部分地区在出口退(免)税工作中反映的一些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出口企业出口的五类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这五类货物是: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2.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3.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4.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5.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  相似文献   

17.
<正>10月15日,中国政府网消息,为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分别于2001年、2006年制定。这  相似文献   

18.
《财会学习》2012,(7):8
现将外贸企业未按期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以下简称《证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凡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的,如未按国税  相似文献   

19.
<正>此次条例的修订主要针对外资银行和外资保险机构在我国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包括运营要求)以及监管程序等方面。10月1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保险: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此次《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修改,放宽了外资保险公  相似文献   

20.
《税务学习》2003,(3):46-47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实行电子化管理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管理,经研究决定:对自2003年1月1日以后生产企业报送的出口货物(以销售账载明的日期为准)“免、抵、退”税,一律实行电子化管理,使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3.0版》进行申报和审核、审批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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