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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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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房产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同一房产享有所有权,是一种普遍的所有权形式。共有在某种程度上足以反映所有权制度的变迁及社会经济的发展,从当前房产登记的状况来看,数人共有房产的情形越来越多。虽然《物权法》第103条、第104条对共有财产的登记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是在房屋登记过程中具体怎样操作才能落实法律规定?尤其是在申请人对登记机构关于共有性质和份额的询问未作确定答复的情况下,  相似文献   

2.
《中国房地产》2008,(1):51-51
某市房产登记中心询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经过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就可以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那么,如果部分按份共有人按这一规定转让房产,其余的共有人怎么办,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时,是否要通知其他共有人?  相似文献   

3.
共有房产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财产制度形式,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多个主体共同拥有同一房产的现象也日趋增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  相似文献   

4.
一、按份共有的几种情形。根据《民法通则》第78条可知,接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拉义务,这里的按份共有一般理解为按房产价值的份额共有,但本文认为如果可以明确部位,也可以按部位份额共有。按份其有按是否为法定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按法定份额共有。  相似文献   

5.
本文首先分析了目前我国房地产抵押登记混乱的原因,在此基础上结合自身工作经验对在房地产抵押登记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相似文献   

6.
《中国房地产》2010,(2):38-39
江都市房产登记交易中心询问:《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房屋登记办法》第13条则规定“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那么,当部分按份共有人转让共有房屋时,登记机构应以哪一条规定为准?  相似文献   

7.
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二条规定:“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相似文献   

8.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物权法》通过之前,在我国善意取得主要还停留在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层面上。成文的规范性文件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  相似文献   

9.
房屋抵押权登记是指根据抵押当事人的申请,登记机构依法将抵押权设立的事项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房屋登记机构受理抵押登记申请后应对主体和客体进行审查,如抵押人是否有权对抵押物进行处分,抵押物是否存在禁止抵押的情形,提交的要件是否齐备,要件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一致等。能否进行抵押登记的前提条件就是看抵押物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禁止抵押的情形。  相似文献   

10.
未成年人房产是指未成年人以自己名义享有所有权的房产。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家庭财产的迅速积累,未成年人拥有房产的机会越来越多,比如通过继承、接受奖励、赠与和遗赠等方式拥有房产;或直接通过营业和劳动(比如演出、创作等)方式取得房产。因此,对未成年人房产的管理和保护问题日益凸现。我国《婚姻法》第2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民法通则》第18条都蕴含了保护未成年人财产利益的原则。  相似文献   

11.
房屋抵押登记对登记机构来说是风险较大的一项工作,在以往出现的抵押纠纷(特别是个人房屋抵押贷款)中,有一些房屋所有权人否认自己向登记机  相似文献   

12.
房屋权属登记一般称之为房产登记,房产登记的法律要素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其一,所适用的客体对象为房屋,而不是尚未建成的房屋;其二,登记所获得的是物权性财产权利变动效力,而非物权性权利的请求权或登记上的顺位权;其三,所需登记权利的有关利害关系人都须作为申请人,亲自向登记机关表示申请登记的意愿(或者委托其他人代为表示这一意愿)。满足不了上述三个法律要素就不能称之为房产登记。  相似文献   

13.
一、能否重复抵押 在当前的房产抵押登记中,全国大多数登记机构不受理房产的重复抵押。 所谓房产重复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同一房产分别向数个债权人设定抵押的行为。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5条规定,抵押物如由抵押人自己占有并负责保管,在抵押期间,非经债权人同意,  相似文献   

14.
登记机构应有自行记载异议登记的权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异议登记作为一项保护真实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措施,它不仅仅保护了真正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且还起到减少纠纷的作用。但《物权法》第19条只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而没有规定登记机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白行登记异议,笔者认为立法上应赋予登记机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白行登记异议的权利,并且该项异议登记具有暂时阻断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的效力。  相似文献   

15.
《中国房地产》2006,(6):57-58
山东某市登记机构一位负责人提出:某一单位向信用社贷款,将房产抵押给信用社,并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信用社贷款到期以后,该单位无力还款。但是信用社在时隔数年以后仍然未行使抵押权。而后,该单位又因借款将同一房产抵押给了一个自然人,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没有办理抵押权登记。  相似文献   

16.
韩惠君 《价值工程》2010,29(24):144-144
基于我国夫妻共有房产权属登记的现状,探讨夫妻共有房产如何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问题。  相似文献   

17.
房屋所有权是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的重要财产权利。房屋权属登记制度作为我国对房屋所有权确立、保护的基础,对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理论根源就是物权法中的基本法则之一:公示公信原则。  相似文献   

18.
当前,随着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政府对中小企业扶持力度的加大,个人投资意识的增强,民间借贷正悄然兴起。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以房地产作抵押担保进行融资正成为个人、中小企业获取流动资金的又一重要途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这一活动作了相应规定,从法律上保护民间借贷活动的正常开展。如《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此,当前需要完善房产登记制度,保障融资渠道的畅通和维护融资双方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9.
我国大部分城市的房屋权属登记,是由房屋权利人自行提出申请,登记机关无须核验其婚姻状况和判断其是否为夫妻共有房产,在申请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即可确权发证。《婚姻法》修改以后,关于夫妻共有财产的界定问题,在权属登记部门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相似文献   

20.
关于夫妻共有房产权属登记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在房屋权属登记中,虽然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共有房产应由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在实践中,许多夫妻共有房产由一方申请。房产登记机关按当事人的申报,将其作为一方的房产进行登记,房屋权属证书上只记载一方的姓名,但夫妻双方一般认为该房产为共有房产,登记机关在当事人对该房产处分或继承时,要求另一方签字同意,实际上也把该房产视为夫妻共有房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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