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物权制度与债权制度是民法学的两大支柱与基石.马克思曾经说过商品经济的前提是交易双方对商品的排他性的独占权,也就是财产所有权,所以物权制度尤为重要.市场交易过程中,常常会发生物权变动,而这过程中往往涉及第三人利益问题,尤其是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对此种市场交易主体安全的保护方法,民法上有两种理论:一是善意取得制度;二是物权无因性原则,对这两种市场交易的民法保护方法唯有取其长,避其短,结合起来,才能实现真正地有效的保护.  相似文献   

2.
物权制度与债权制度是民法学的两大支柱与基石。马克思曾经说过商品经济的前提是交易双方对商品的排他性的独占权,也就是财产所有权,所以物权制度尤为重要。市场交易过程中,常常会发生物权变动,而这过程中往往涉及第三人利益问题,尤其是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对此种市场交易主体安全的保护方法,民法上有两种理论:一是善意取得制度;二是物权无因性原则,对这两种市场交易的民法保护方法唯有取其长,避其短,结合起来,才能实现真正地有效的保护。  相似文献   

3.
黄威 《活力》2012,(12):68-68
一、公示公信原则与善意取得之冲突 1.善意取得的含义 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善意取得不限于所有权,其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制度.已成为近代以来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涉及民法财产权静的安全与财产交易动的安全的保护问题。  相似文献   

4.
章伟 《企业经济》2003,(12):142-143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善意取得制度,为近代以来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涉及民法财产所有权的静的安全与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之保护问题。保护静的安全即是对所有权给予绝对的保护,保护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即是对财产流转的保护。善意取得制度本质上是平衡所有权人利益和善意受让人利益的一项制度,一方面旨在一定程度维护所有权人的利益,保证所有权安全,保持社会秩序的平和稳定,另一方面又侧重维护善意受让人。这样不仅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而且有利于鼓励交易;保护善意的受让人将使受让人形成一种对交易的合法性…  相似文献   

5.
一、预告登记制度的设立原因 预告登记制度作为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被一些国家所采纳原因在于:在房产转让的过程中,债权行为的成立和不动产的转移登记之间常常会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而有相当长的时间间隔。若在此期间房屋所有权人将房产又移转给善意第三人并履行了登记手续,就会导致物权优先原则的适用,善意第三人成为该房屋所有权人。尽管请求权人可以通过追究原房屋所有权人的违约责任来在一定程度上补偿自己的损失,但其设立债权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目的毕竟还是落空了。房产预告登记制度将物权法理论和债权法理论有机结合起来,赋予债权请求权以物权的排他效力,有效地保护房产请求权,最终达到平衡不动产交易中各方利益的目的。  相似文献   

6.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变动中保护交易安全的重要制度,是一种以牺牲财产静的安全为代价而保护财产动的安全的制度。随着不动产物权交易的日渐频繁,不动产物权交易已越来越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鉴于当前维护不动产物权交易安全的迫切需求,我国2007年《物权法》明确肯定了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本文试通过对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立法例比较研究,以我国《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为出发点,通过对其构成要件的比较,指出对于动产善意取得与不动产善意取得应该分开规定的建议,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应明确不动产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和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议。以期在立法上不断完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7.
陈学林 《活力》2010,(4):40-40,45
善意取得是现代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为各国立法所普遍采用。《物权法》在我国立法史上第一次较为系统地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而且将善意取得从传统的仅适用于动产领域扩大到也适用于不动产交易领域,从而可最大限度地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地发展。但我们也不能借此不加分析地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可无限地适用于一切无权处分转让财产的行为。由于善意取得属于民法理论中所有权原始取得的一种方式,不依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所以对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的范围应加以必要的限制,否则就将对原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构成损害。遗失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笔者以《物权法》施行为前提,浅论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不适用于遗失物。  相似文献   

8.
陈学林 《活力》2010,(7):40-40,45
善意取得是现代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为各国立法所普遍采用。《物权法》在我国立法史上第一次较为系统地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而且将善意取得从传统的仅适用于动产领域扩大到也适用于不动产交易领域,从而可最大限度地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地发展。但我们也不能借此不加分析地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可无限地适用于一切无权处分转让财产的行为。由于善意取得属于民法理论中所有权原始取得的一种方式,不依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所以对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的范围应加以必要的限制,否则就将对原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构成损害。遗失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笔者以《物权法》施行为前提,浅论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不适用于遗失物。  相似文献   

9.
票据权利具有类似于"物"的性质,具有典型的权利外观,因而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在票据法上有了广阔的适用空间.同时为促进票据流通,保护交易安全,善意取得制度对票据而言就有了极大的必要.但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以牺牲原权利人的利益为代价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所以必须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方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10.
在物权法立法中,必然遇到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我认为公平与效率是对立统一的,一项物权法律制度如果在追求公平的同时,忽视了降低物权的交易和保护成本,结果反而会偏离公平。反之,如果在强调效率的同时,忽视了制度的公平性,加剧矛盾和纠纷,也会破坏效率。因此,建立物权制度必须兼顾公平和效率两者的平衡。传统民法理论对于物权交易和保护偏重于维护民法的公平性原则,  相似文献   

11.
票据法以追求票据流通便捷与交易安全为其立法宗旨,所以票据法中所规定的各项制度都是以该项原则为出发点的.票据善意取得便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和票据的流通性而设置的一种重要的票据制度.我国<票据法>第12条规定的反面解释肯定了我国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试着对票据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及效力问题进行分析,以便更好的理解票据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12.
付卉 《河北企业》2013,(3):79-80
<正>善意取得是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与商品经济密切相关的一项法律制度,其主要目的是维护商品稳定流通,保障交易安全,是在交易静态安全和动态安全中所做的价值选择。由于该制度在物权变动制度中处于重要的地位,各国法律对它的构成都有严格规定,我国《物权法》也对此进行了规定。深刻认识并掌握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保护市场交易安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拟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和  相似文献   

13.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动产占有人将其占有但无权处分的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受让人取得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请求受让人返还,只能像动产占有人请求赔偿损失。时至今日,善意取得制度已经被大多数民法所确认,并成为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相似文献   

14.
姚祥 《福建质量管理》2017,(19):148-149
善意取得制度是我国物权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在当代的社会经济交往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对于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与稳定,建立和谐有序的经济秩序,保护善意受让人基于善意所取得的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起着积极的作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作为善意取得制度的一种,也在不动产交易市场发挥着不可磨灭的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生活中也经常会用到,关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问题也越来越被人们所关注.鉴于此,下文将会简要阐述一下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理论、 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关于如何来完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所提出的一些建议.让人们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有一个更深的理解,努力让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更好的为社会主义经济服务.  相似文献   

15.
现行法律规范尚未对借名买房行为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这导致实务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分析借名买房关系需认定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进而明确物权归属。借名买房合同包括内部借名合同与外部房屋买卖合同,内部借名合同应回归一般合同效力的判断规则,涉案房屋性质不同,借名合同的效力亦有所区别。房屋物权归属应当以外部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为前提,若内部借名合同有效,不涉及第三人时,借名人原则上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涉及第三人时,出名人对房屋无权处分,善意第三人可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所有权,恶意第三人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若内部借名合同无效,借名人可向出名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以获得救济。  相似文献   

16.
物权作为法律规范的独特性,是一种民事权利。物权法的基本范畴应当包括确定物的支配秩序、建立物权变动制度、建立第三人保护制度等方面。同时物权法科学法理只有与我国实践相结合,才能发挥其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7.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它将物权法理论和债权法理论结合起来,赋予债权请求权以物权的排它效力,有利于不动产交易当中各方利益的平衡。本文通过对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概念及起源的分析、探讨了预告登记的制度功能和性质,论述了预告登记制度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18.
我国的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可以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而同为动产的赃物的善意取得受让人却被拒之门外。其实,赃物在性质上也属于动产,也在公示公信的原则调整之下,这是众所周知的。把赃物的取得排除在善意取得制度之外,不能合理地保护赃物善意受让人的利益,不利于社会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不能完全实现善意取得制度设置的目的和价值。  相似文献   

19.
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出卖夫妻共有房屋给买受人,会引发对该房屋权属问题的争论。理论界和司法界在解决该问题时,主要从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加以把握。善意取得制度通过在真实权利人与善意买受人之间进行利益衡量,最终保障了善意买受人的物权。这无疑是对真实权利人的一种重大打击。因此,我们必须科学界定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条件。本文从善意取得制度的一个适用条件,即"买受人主观上是善意的"切入,着重探讨了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夫妻共有房屋时,善意买受人产生的背景以及买受人善意的具体认定问题,以期对完善我国的法制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20.
第三人利益合同是应现代交易自由和效率的需求而产生的一种新型合同,作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一个例外,它并非一种固有的合同类型,而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描绘,对现代交易关系的顺利开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合同相对性原则削足适履的做法,会不可避免地造成契约法的封闭化。经过新自然法学和法律现实主义的历次法哲学运动的洗礼,第三人利益合同得到承认并构成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强烈冲击。资本主义两大法系国家的法律都承认一般意义上的第三人利益合同,我国《合同法》第64条未赋予第三人以任何法律地位,并非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但其也有着独特的法律价值。为适应复杂社会经济生活的多重需要,我国应借鉴国外相关立法规定,建立和完善一般意义上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