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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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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品房买卖中认购书及定金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品房买卖中,房地产开发企业经常在订立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先与购房人签订一份认购书,就商品房有关事宜进行初步确认,并收取一定数量的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目前,对认购书和定金的认识存在较大争议,在实践中也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仅从法理和实践两个方面对此作一分析。  相似文献   

2.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正式签订以前,出卖方大都会与认购方签订定金合同,以对双方当事人进行约束,该定金合同一般表现为商品房认购书,出卖方从自身利益出发,都会有保护自身的认购书。认购方签下该认购书后,一旦以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签订下来,出卖方往往不退还定金,由此产生的纠纷屡见不鲜。  相似文献   

3.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正式签订以前,出卖方大都会与认购方签订定金合同,以对双方当事人进行约束。该定金合同一般表现为商品房认购书,认购方签下该认购书后,一旦以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签订下来,出卖方往往不退还定金,由此产生的纠纷屡见不鲜。四川省建设厅与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规范商品房的认购环节,联合出台了《四川省商品房认购书》,该商品房认购书中的相关条款妥当与否,要从法理上逐一考量。  相似文献   

4.
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在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很多开发商会要求购房者与其签订认购书并要求购房者向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订购房屋的依据。这种金线在认购书中有的被称为“订金”,还有的被称为“定金”。虽然名称不尽相同,但认购书一般都规定,在特定时间内,如果购房者不与开发商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则购房者签认购书时所交金钱便不能拿回。许多购房者只关注认购书中房号、保留房屋日期等内容,并不关心所交金钱的性质及具体表达方式,认为定金与订金只是一字之差,本质上没有什么区别。但实际上,定金与订金铁法律性质、成立条件、法律适用、法律效力却完全不同。正是这购房者忽视的一字之差,决定了购房者在其改变主意、不购买商品房时是否能顺利收回已付金钱的命运。那么,定金与订金到底有什么不同呢。  相似文献   

5.
据了解,在购房过程中,消费者往往经不住销售商宣传推销的诱惑,在“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屋销售合同”未签订的情况下,盲目交付几百元、几千元甚至上万元的“预订款”或“定金”。此后,当因种种原因想放弃购房时,却无法得到“预订款”或“定金”的退还。为尽可能避免此类争议纠纷的发生,中消协提醒消费者:对开发商提出的特别约定应予注意。《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  相似文献   

6.
在商品房销售市场上,房地产开发商一般在取得预售许可前,与购房者签订所谓内部认购书,以内部认购的名义行售房之实。认购书的内容远较正式的买卖合同简单,通过认购书,开发商向购房者收取一定数额的定金,部分不法开发商利用认购书中的定金条款对购房者进行欺诈。 定金的约定,是认购书的核心内  相似文献   

7.
杨明 《中国房地产》2003,(12):56-57
李先生于2002年10月5日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书》,双方约定:李先生交纳定金2万元,预定A座401商品房一套,总价款76万元。开发商为李先生预留该套商品房房号直到10月20日。在此期间内,李先生应当到售楼处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首批购房款15.2万元,否则开发商有权没收李已交付的定金并另行销售该套商品房。当日交纳了定金后,李先生于2002年10月15日携带首付款及有关资料前往售楼处签约。然而,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过程中,李先生对于开发商提出的补充协议,有7条不能接受,要求删去;开发商…  相似文献   

8.
如今购买商品房,消费者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前,常常被开发商要求签订“认购协议”,并交纳一定数额的定金。消费者协会发出消费提示,商品房“认购协议”须慎签,谨防一些开发商利用“认购协议”侵吞消费者定金。消费指导专家表示,从法律角度看,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并不是购房的必经程序;消费者支付的购房定金,是“房地产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的预付款性质的费用”。根据建设部有关规定,如果双方签订了商品房合同,定金将抵作房款;如未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应当返还所收取的费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  相似文献   

9.
《北京房地产》2005,(4):120-120
本认购书不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必经程序,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人以交付预付款性质费用的方式认购商品房的,不适用本认购书。  相似文献   

10.
闻英、蒋爱玲诉广州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退还购房定金纠纷案,经过一审、二审终于落下了帷幕,2004年底的中国房地产网、中国律师热线等各种媒体对此案竞相进行了大量分析报道。主要的案情是,2002年10月12日,当事人闻英、蒋爱玲与华南碧桂园公司签订了一份《华南碧桂园认购书》。10月16日上午,闻英、蒋爱玲按照认购书的约定前往碧桂园售楼部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但双方未能就违约责任、有关费用的缴纳等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致使最终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闻英、蒋爱玲要求碧桂园公司退还定金未果,遂诉至法院。  相似文献   

11.
认购书是广泛存在于商品房预售中的一种文书。于其独特的法律地位和对双方权利义务不甚清晰的定,由认购书及其中定金所引起的纠纷正日渐增。纠纷的症结在于:认购书是购房人与开发商双方真意思表示,且内容合法,则其是否应具有一定的法律力?如果认购书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否意味着购人必须于认购书所约定的期限内与开发商签署合,而不论正式合同的内容如何,否则开发商即可没收房人数千元乃至数万元的定金?本文试结合实践,对问题从理论上予以深入分析。一、认购书的性质辨析认购书(又名认购意向书、购房订购单、购房临时明单)是商…  相似文献   

12.
《东南置业》2004,(80):58-58
作为“单身贵族”张某看中某房地产开发的小户型住宅,由于开发商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无法与张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建议张某与其签订内部认购书,为了防止开盘后张某所选中的房号被他人购买,便答应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认购书约定在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并开盘后十天内,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若  相似文献   

13.
《巴蜀质量跟踪》2001,(21):15-15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的要求.商品房在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相似文献   

14.
郝耳 《北京房地产》2001,(12):26-27
在目前商品房交易过程中,许多开发商与购房人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前,要求甚至强制购房人签订认购书、缴纳认购款。购房人由于种种原因,一般会同意开发商的要求。签订认购书、缴纳认购款以后,如果双方能够顺利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则皆大欢喜;如因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往往发生矛盾,引发纠纷。由于认购书的内容详简不一,认购款有多有少,加上开发商在商品房交易中具有购房人无法比拟的专业优势,购房人解决认认购书冲突的道路总是充满困难与艰辛。  相似文献   

15.
热线传真     
《北京房地产》2005,(11):110-110
问:开发商的售楼广告有法律效力吗?解答: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问:遇到开发商一房多卖应如何处理?解答:根据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  相似文献   

16.
商品房预售中订金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商品房预售中,房地产商在与购房人签订正式商品房合同前,经常要签一份认购书或意向书,并向购房人收取一定费用,收取的费用常被冠以“预购金”、“定金”、“订金”、“押金”、“保证金”等名称。这些名称所代表的费用的法律性质长期没有得到统一,因此常在商品房预售中引起纠纷。  相似文献   

17.
通过订立认购书、订购书或者预购书的形式初步确立商品房买卖关系并向消费者收取一定的定金是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司空见惯的事情,但是在纠纷产生之后,我们又如何看待此类的认购书呢?同时我们又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己方的利益呢?  相似文献   

18.
1.关于定金 通过订立认购书、订购书或者预购书的形式初步确立商品房买卖关系并向消费者收取一定的定金是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司空见惯的事情。定金是债的担保形式中的一种,它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成立后和履行前,依照约定向对方支  相似文献   

19.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实施。规定如下,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  相似文献   

20.
《东南置业》2008,(12):96-97
我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书一份,双方约定:我认购该公司开发的某大厦1006室,建筑面积130平方米的房屋一套,价格暂定为8000元/平方米:交付定金50000元;该公司为我保留上述房屋,如果将房屋转卖他人,双倍返还定金;在接到对方通知后,我应当于一周内前往该公司签订正式合同,逾期不签订正式合同的,房屋不再保留,定金不予返还。认购书签订后,我按约交付了定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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