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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543案使得公共道德例外条款的泛化问题再次成为焦点。本案中,专家组片面解读公共道德与经济目标的联系,对关税措施是否被设计为保护公共道德采取回避态度,并拒绝对关税措施是否应局限于违反公共道德的产品发表意见,模糊了公共道德与经济政策的概念,强化了公共道德例外的泛化倾向。公共道德例外泛化不仅导致WTO在类案中适用条约解释产生差异,还成为贸易保护主义和道德帝国主义主张行为豁免的依据。WTO应在价值平衡的基础上重新审视公共道德与经济关切的差异,并对公共道德目标、有关措施结构与设计的证明和审查标准作明确规定。中国应善用国际法规则抵制泛化公共道德的单边主义行径,同时吸取美国教训,利用合法手段维护中国道德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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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公共道德例外条款的"美国远程博彩案"和"中国出版物和视听产品案"专家组利用以往审理例外条款的经验,循着子项——序言的逻辑,对子项"必需性"的测试渐趋成熟,序言部分则未有发展。专家组对该例外颇具个性的"公共道德"之内容和范围的界定主要停留在当事方的官方声明上,并倚赖其他国家的类似贸易做法,呈现介于民族主义和国际主义的折衷倾向,其直接导致公共道德证明标准的不确定性。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借鉴其他国际组织对于该类条款的解释方法和裁决结果,是目前较为可行和稳妥的途径。援引该例外的当事方应举出除官方声明等之外的包括民意调查、国际组织的实践等证明争议措施基于保护公共道德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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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出版物市场准入WTO案”援引GATT第20条“公共道德例外”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1
龚柏华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9,(10):30-37,44
"中美出版物市场准入WTO案"的专家组报告裁定,中国限制外国音响出版物进入中国市场违反GATS的规定和中国有关贸易权开放的入世承诺。同时,专家组还否定了中国援用GATT第20条(a)"公共道德"作为例外的辩护。本文在对该案的基本诉求和专家组裁定概述的基础上,着重对该案中专家组有关GATT第20条分析的法律问题做一评述。论文认为,GATT第20条可以适用于中国入世议定书;应区别GATT第20(a)中的"公共道德"与GATS第14(a)条中的"公共道德或公共秩序"概念;专家组在分析"必需性"时,增加考虑"对贸易权限制影响"无法律依据;专家组支持美国提供的"有更好替代方法"不符合举证责任规则。论文最后指出中国今后在WTO争端解决处理中要适当援引WTO例外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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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诉美国“301条款”关税措施案源起于美国根据其国内法出具的301调查结果而对中国采取的单边征税措施。专家组在报告中鼓励平行于WTO争端解决机制开展的双边谈判,认定美国违反了最惠国待遇义务且不能援引“公共道德”例外免责。作为中国诉美国关税系列案的第一案,本案对理解与适用GATT第20条的例外规定、DSU第12.7条和第23条的规定都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在单边主义大行其道、WTO上诉机构瘫痪的背景下,面对美国滥用其301条款发起的种种挑战,中国如何运用国际法规则、尽善尽美地维护自身权益仍任重道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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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洁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13,(1):51-58
在"原材料出口限制案"中,为了证明对矾土实施出口配额措施的合法性,中国曾援用GATT1994第11.2条(a)款进行抗辩,但是以失败告终,其原因有二:一是未能证明矾土在国内存在严重短缺;二是未能证明出口配额措施具有临时性。本文以该案为背景,整理了援用该条文存在的争议点,在总结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裁定的基础上,分析各争议点的举证论证策略,并初步构建了GATT第11.2条(a)款的援用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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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材料出口限制案"中,中国援用GATT1994第20条(g)款抗辩失败。原因有二:一是未能证明贸易限制措施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二是未能证明贸易限制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本文以该案为背景,通过对GATT时期和WTO时期涉及第20条(g)款案件的比较研究,系统梳理了第20条(g)款各项要件的发展脉络,并且透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审查过程,对每一项要件的举证论证策略加以总结,最终构建出GATT1994第20条(g)款援用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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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7日WTO就"美国、欧盟、日本诉中国稀土、钨、钼相关产品出口管理措施案"正式公布了上诉机构报告,持续数年的稀土案以中国败诉落幕。相关措施如何在资源与环境保护方面获得WTO认可?稀土案的裁决过程充分体现了WTO对"合理性援引"GATT1994第20条的要求。对于中国而言,"合理性援引"GATT1994第20条是此后解决类似争端必须恪守的准则。同时,在WTO动态发展的框架下,我们并不能因为在某个具体案例中失利就减少全面理性审视并助推WTO机制公正及合理性的相关考量和努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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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是涉及中国WTO争端解决的一个值得关注的新近案例。该案涉及《中国加入议定书》的法律适用、GATT第20条例外援引、司法经济原则、透明度等法律问题。本文在概述基本案情和主要裁定结论的基础上,就专家组对中国是否可就《中国加入议定书》条款援引GATT第20条例外,以及如何适用该例外进行分析。本文认为,尽管总体上援引GATT第20条例外的成功率非常低,但中国应该在上诉中争取澄清《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1.3条援引GATT第20条的法理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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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14,(4)
WTO成立后,数起WTO争端的专家组阐述了判断GATS下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同类性"的根据,但尚未形成成熟法理。在同类服务的判定上,欧共体香蕉III案专家组依据服务的性质和特性,而中国电子支付服务案专家组引入了竞争条件标准。在同类服务提供者的判定上,欧共体香蕉III案和加拿大汽车案专家组依据所提供服务是同类服务,中国出版物和音像制品案专家组依据差别待遇是否仅以来源地为基础,中国电子支付服务案则似乎引入了竞争标准。迄今,上诉机构尚未有机会考虑这一重要的法律问题。本文将分析和比较各案,探讨GATS下"同类性"法理的发展、存在的矛盾和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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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原材料出口措施案"是继"中美轮胎特保案"败诉后的又一个中方败诉案。中国被指控对9种原材料实施出口限制措施违反《中国"入世"议定书》和GATT等相关义务,而中国则以实施出口限制措施是为了保护人类及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为由援引GATT第20(b)和(g)条作为抗辩依据。令人遗憾的是,专家组对本案相关条文均采用了刻板与严苛的解释,裁决结果对中国十分不利。然而,中国举证不足和中国"入世"法律文件及国内相关立法与政策存在的诸多问题,值得我们总结和反思,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应对未来的WTO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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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机制在“贸易与环境”问题上的裁量标准——对“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案”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李雪平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10,17(6):50-56,62
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处理与环境问题有关的贸易争端方面已具备一定经验,但近年来,国际环境情势的变迁,使这一机制不得不考虑其作为人类事务逻辑链上一环的作用,认真审度"贸易与环境"问题的裁量标准,"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案"或是一次挑战性的尝试。本案中,该机制既要依循WTO规则保障申诉方的贸易权益,也要考虑被诉方国内环境政策的目标和价值,为此,须着力解决好一些左右其裁量标准、进而影响其裁决结果的根本性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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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宾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8,28(3):27-33
因果关系认定是多哈回合反倾销领域谈判的争点之一,其中涉及的真正难点在"不归因"(non-attribution)问题。已有的共识是,在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因素中,应当剔除"其他已知因素"造成的损害,单单考量倾销进口产品造成的损害并据此征收反倾销税。WTO《反倾销协定》第3.5条也体现这种精神。但是,在这种共识的基础上,是否必然要求将"其他已知因素"造成的损害从整体损害中识别和分离出来尚存在争议。笔者通过对欧共体管道配件案、泰国H型钢材案以及美国热轧钢案的分析,认为第3.5条从内在逻辑要求评估"其他已知因素"造成的损害,并将该损害分离于倾销进口产品造成的损害。"不归因"要求没有向肯尼迪回合"主要原因"标准倒退,也没有削弱调查机构的自由裁量权,因为在落实"不归因"要求的具体方法上,调查机构还是有很大自由裁量权的。"不归因"要求有利于遏制反倾销措施的滥用,符合WTO自由贸易的精神,也有利于保护中国等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正当出口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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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联合国中国代表权问题上,美国及其盟友日本一直支持中国台湾。随着20世纪60年代末世界形势的变化,美国基于战略利益的考虑,在无法阻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联合国席位的情况下改变政策,最终抛出"双重代表权"案和"逆重要问题"案,以设法挽留台湾在联合国的席位。日本也追随美国的这一政策,并迫于美国的压力担任了这两项决议案的提案国,但美日政策最终归于失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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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22日,WTO专家组公布了"美国对来自中国某些产品最终反倾销和反补贴税措施"一案的裁定报告,专家组在该报告中裁定:中国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本身为《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第1.1(a)(1)条所指"公共机构"。该裁定对中国今后应对反补贴指控非常不利。本文认为,专家组此裁定存在缺陷,国有企业是否构成反补贴协定上的"公共机构",应根据个案而定,不能一概而论。中国政府应该就此问题提出上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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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丽娟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11,18(3):25-30
我国通过各种途径扶植绿色能源产业,包括美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会有扶植政策。但中国目前的扶植政策可能会面临来自美国贸易代表处的WTO诉讼。日前,WTO专家小组公布了美国提起的诉欧洲各国政府通过"启动.助"(Launch aid)对空中客车航空公司提供补贴一案的终裁结果。在终裁意见中,专家小组对如何认定可诉性补贴、禁止性补贴;如何计算补贴利益提出了重要的观点。通过该案件的分析,我们可以预测美国是否会对中国的绿色能源产业提起反补贴诉讼。同时,依据"启动.助"案中美国与欧盟两方的起诉与抗辩,本文欲为绿色能源产业可能面临的诉讼建立起有利的抗辩。首先中国政府可试图证明对可再生能源的出口的做法不符合"补贴"的定义,其次应从法律文本中删除任何涉及与出口收入或出口实绩相关的话语或条款,从而避免被认定为法律上的禁止性补贴,再次应从"严重歧视"这一突破口证明对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做法并不符合可诉性补贴。最后,本文认为如果依据专家小组在"启动.助"案的利益计算方法,我国的做法极易被认定为补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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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咏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12,(5):23-30,43
中国政府近年来对经济结构、经济增长方式的调整,以及对资源政策的持续强化管制,引起世界广泛关注并引致贸易摩擦。2009年原材料案正是中外自然资源博弈的集中体现。由于WTO争端解决机构对该案裁决总体对中国不利,可能对中国资源政策调整和正当贸易权产生不利影响。本文从原材料案入手,先分析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该案裁决的主要内容;着重讨论WTO争端解决中重要的举证责任问题,结合自然资源贸易摩擦的特点,探讨中国今后的应对立场与法律对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