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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15日,我国财政部首次出台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简称CAS30)。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97年发布了第1号准则“财务报表的列报”(以下称IAS1)。本文拟对CAS30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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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财政部在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7号)中将“综合收益总额”和“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加入利润表,并进行了定义,同时将“其他综合收益”项目按照性质进一步划分并要求企业分别进行列报.本文拟结合相关规范,对我国综合收益列报改革问题进行分析,并给出相关对策建议,以期对综合收益项目披露信息质量的提高提供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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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财务报表的列报,保证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一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进行了修订,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30号准则的修订对财务报告中利润表的列报影响较大刑润表在原有列报的基础上新增了“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本文就“其他综合收益”中需要列报的内容如何处理给予例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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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财政部在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7号)中将"综合收益总额"和"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加入利润表,并进行了定义,同时将"其他综合收益"项目按照性质进一步划分并要求企业分别进行列报。本文拟结合相关规范,对我国综合收益列报改革问题进行分析,并给出相关对策建议,以期对综合收益项目披露信息质量的提高提供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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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结合我国2014年新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及应用指南,详细分析了我国"其他综合收益"会计核算及报告的新变化,对我国"其他综合收益"的新进展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改进建议,以便更好地在对外会计报告中正确充分地列报"其他综合收益"信息,进一步增强"其他综合收益"会计信息的相关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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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我国首度要求上市公司利润表中应单独列示并披露“其他综合收益”项目,财政部会计司在发布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做好201 0年度年报编制工作的通知中对“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应列报的内容又专门加以“喊话”,而从实质上看“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也是导致2014年《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一财务报表列报》(下称“30号准则”)修订的主要助推因素。2009年以来,我国对“其他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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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引言PR1.本章阐述了通用目的财务报告应该包含的信息和有助于实现财务报告目标(1)的恰当列报方式。“列报”是指财务报表中行项目(2)、总计和小计的列示。财务报表列示的行项目是对财务报表要素——资产、负债、权益、收入、费用、利得、损失、股东出资和股东分配以及主体现金流量——的文字和数字描述。PR2.本章的概念并不预设任何特定的格式或小计。例如,这些概念既适用于单一的综合收益表,也适用于独立的盈余(或净收益)表和其他综合收益(OCI)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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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2014年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在利润表中增设"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两个项目.而其他综合收益又涉及各具体准则的有关规定.确认、计量和列报相对复杂.本文依据新修订的报表准则中涉及"其他综合收益"列报的有关规定,从其他综合收益的概念、分类、内容、列报和披露各方面进行分析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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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也是企业财务会计确认与计量最终结果的体现。2014年1月26日,财政部印发了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简称“列报准则”),使企业财务报表列报质量有了显著改进。本文结合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总结出财务报表列报需重点关注的几类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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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后的综合收益表的SWOT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2008年10月16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联合发布了一份关于财务报表列报的初步意见的讨论稿,对财务报表的列报提出了新的模式,取消了主体目前拥有的在一张综合收益表(将所有的收入、费用项目以及其他综合收益的组成部分放入同一张表)或在两张报表(损益表和综合收益表分开)中列报的选择权,要求列报综合收益表,与财务状况表、现金流量表构成三大基本财务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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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明 《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下》2014,(11):54-55
2014年1月26日,财政部正式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简称《财务报表列报准则》)。本文基于对修订发布的《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学习,详细阐述了新旧准则的差异,并简要分析了此番修订的积极意义,然后就新准则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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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于2006年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2007年9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的修订版,首次引入“综合收益”概念并要求主体披露综合收益各项目及其所得税影响。为实现进一步趋同,我国财政部于2009年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正式引入了“综合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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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以下简称"解释3号"),其重大特点之一就是,对利润表列报和披露进行了适当调整,全面引入综合收益的理念,要求在利润表中净利润的基础上增加其他综合收益项目,要求在附注中详细披露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及其所得税影响,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益的金额等信息。解释3号公布后,执行新准则的上市公司2009年报都按此进行了列报和披露,但笔者阅览多份上市公司2009年年报后,发现各公司对什么是其他综合收益,其他综合收益包括哪些明细项目存在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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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综合收益列报国际趋同最新进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11年6月16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1ASB)发布《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的列报》,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1AS1)进行修订;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则发布((2011年第5号会计准则更新——综合收益(主题220):综合收益列报》(ASU No.2011—05)。至此,其他综合收益列报作为IASB和FASB改进现有会计准则实现趋同的联合项目,暂时告一段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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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2009年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中首次提出应当将"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增列于利润表中,并于2014年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将其他综合收益正式作为一个报表项目进入利润表的报表框架.一般来说,报表中的项目都归属于一定的会计要素,并遵循一定的逻辑关系列示于财务报表中.其他综合收益作为一种收益,归属于综合收益,我国在具体准则中对其作了界定,但在基本准则中却没有与之对应的要素,那其他综合收益到底是不是会计要素呢?本文认为其他综合收益是会计要素,它应该归之于综合收益要素的次级要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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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引言2014年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CAS33),首次提及“结构化主体”,要求将母公司所控制的单独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同年,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以下简称CAS41)明确了结构化主体的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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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18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以下简称IASB)对外公布了一项有关金融工具的新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以下简称IFRS7)。并自2007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鼓励提前采用。这项新的准则主要对现行《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以下简称IAS32)中的披露要求进行了重新规定,并取代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0号——银行和类似金融机构财务报表中的披露》(以下简称IAS30)中所包含的金融工具披露要求,IAS32只对金融工具的列报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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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金融工具的多样化,“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在一定程度上不仅弥补了传统的利润表中的不足,也为报表使用者提供了高质量的财务信息。当前“其他综合收益”价值和契约有用性方面还存在不足。本文从决策有用观出发,对“其他综合收益”在“列报、价值相关性及契约有用性”等方面的国内外文献进行梳理发现,“其他综合收益”在列报重分类、差异化需求、契约种类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争议和空白,在未来研究方向上可参考以上问题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