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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合伙企业本身享受协定待遇的主体资格,取决于合伙企业具备协定意义上的缔约国一方居民纳税人身份的三项要件。在合伙企业本身不具备适用协定待遇主体资格情况下,合伙人是否有资格就其通过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份额享受其居住国对外签订的协定待遇,取决于其居住国税法上是否将合伙企业所得分配至各合伙人名下课税。为此,所得来源国一方在确定合伙人是否有权主张适用税收协定待遇问题上,应考虑合伙企业所得在合伙人居住国税法上的课税处理情况。为解决由于缔约国双方关于合伙企业课税制度差异引起的"识别冲突"所造成的国际双重征税和双重未征税问题,居住国一方应在尊重和考虑所得来源国一方根据国内税法规定适用税收协定的课税处理结果的基础上,决定应否履行协定规定的给予免税或税收抵免救济义务。  相似文献   

2.
集合投资工具(CIV)使投资者以较少的投资获得多样化的投资机会和专业化的管理。而跨境CIV所遇到的国际税收问题主要是CIV本身是否有资格享受税收协定的相关优惠条款。OECD范本注释对判断CIV是不是税收协定意义上的"人"、缔约国一方的"居民"和"受益所有人"做出了详细说明。介绍英国、德国及澳大利亚税收协定中对CIV的协定资格认定以及我国现行的税收协定中有关CIV的规定。  相似文献   

3.
在当今数字经济条件下,来源国越来越难以通过认定常设机构的方式对非居民跨国数字企业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而部分来源国采取的数字服务税等单边措施又引发了大范围的贸易危机。在G20、OECD及BEPS包容性框架成员的推动下,在经历“显著经济存在”联结度规则、新联结度规则等发展阶段以及与数字服务税等单边措施的斗争后,支柱一方案得以形成。然而,支柱一方案的公平性仍有待验证,方案的实施仍需解决一系列技术性难题,具有不确定性。支柱一方案的实施将对我国税收及我国企业产生深刻的影响。我国应当采取有效应对措施,持续提升国际税收规则制订的参与度,构建完善与支柱一方案相适应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全面加强与支柱一方案相适应的税收征管。  相似文献   

4.
在缔约国一方居民企业通过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的某种场所或设施实际履行提供劳务的情形下,应先根据税收协定中的场所型常设机构条款,后适用劳务型常设机构条款认定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在判断劳务履行所涉及的场所或设施是否处于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企业支配下这个问题上,应以非居民企业对这种场所或设施是否拥有某种合法的使用权为标准。劳务型常设机构条款所谓的企业的“雇员或雇佣的其他人员”,应根据实质优于形式原则和具体案情,结合采用营业活动组成部分标准和实际控制指挥标准进行分析认定;应从提供劳务的企业的角度,认定非居民企业从事的若干劳务项目是否属于具有商业上的相关性或连贯性的“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  相似文献   

5.
税收征纳关系是伴随着税收分配活动的客观存在而产生的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的关系。由于税收成本是在税收征纳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因此税收成本与税收征纳关系是密切相关的。表现在:税收征纳关系的状况对税收成本具有一定的影响,税收成本的高低也会影响到税收征纳关系,税收征纳关系的变化可能会引发税收成本的相互转移。  相似文献   

6.
唐士星  王伟 《全国商情》2009,(10):81-82
系统是普遍存在的,税收征纳双方都可以被看作一个系统.纳税主体在一定的税收法制环境下产生了税收筹划共性信息,通过信息传导机制传导给征税主体.征税主体收到了税收筹划行为信息,并对信息进行再分析,追溯原因,提出修正计划,最终导致税制变革.税收信息传导机制的客观存在以及其重要性、不完善性,要求我们加强机制建设.  相似文献   

7.
税收滞纳金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措施之一。税收滞纳金的法律性质应界定为行政执行罚为主兼具损害赔偿。其适用情形不仅应考虑时间维度上的“未按照规定期限”。还应结合主观过错、行为性质及义务主体等因素予以区别对待。税收滞纳金的核定应采取分段加收率,起止时间应考虑支付方式的差异,并将税务稽查、刑事侦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设定为除外期间。  相似文献   

8.
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人们容易对税收保全制度和强制执行制度的认识产生混淆,影响税收执法的严肃性。税收保全制度和强制执行制度在执行主体、内容、程序、前提、制约责任等方面有共同之处;同时两在适用的时间、对象、范围、所有权、方式等方面存在着区别。对此进行分析的主要目的在于使征税机关和纳税人都明白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促使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维护税法的尊严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税款及时、足额上缴入库。  相似文献   

9.
传统的相互协商程序是目前中外税收协定争议解决的唯一方法,但是这一方法存在一定的弊端。为了弥补传统相互协商程序的缺陷,国际税收仲裁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目前OECD税收协定范本中的仲裁条款、欧盟仲裁公约、国际商会的仲裁标准条款反映了国际税收仲裁的最新发展。我国在进一步引进外资的过程中有必要在税收协定中引入仲裁条款,以更好解决税收协定争议。为了维护国家税收主权,中外税收协定中的仲裁应该是一种“补充性”的争议解决方法.应该采用强制性仲裁的方式,应该赋予纳税人一定程度参与仲裁的权利,国际税收仲裁裁决只应在纳税人同意接受后才对缔约国主管当局有约束力。  相似文献   

10.
我国税收饶让抵免政策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税收饶让抵免作为税收抵免法的延伸和附加,其作用和意义不在于避免国际重复征税,而是确保饶让受予国鼓励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相对于饶让政策的积极作用而言,我国部分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规定的税收饶让条款,负面影响是存在的,但通过我们制订一系列与之配套的措施和原则,相信是可以减轻或消除这些不利影响。  相似文献   

11.
数字经济的发展重塑了全球经济发展模式,成为当前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同时也对传统的跨境税收征管体系发起了挑战.这些挑战主要集中在对于常设机构的认定、利润归属以及税基侵蚀等问题上,加大了全球跨境征税的难度和风险.本文从数字经济发展对跨境税收产生的影响出发,提出了完善跨境税收征管制度、优化跨国企业税收服务、提升跨境税收征管能力和加强国际税收交流合作等加强我国跨境税收征管的建议.  相似文献   

12.
国内税法与国际税收协定作为一国税收法律规范的两大重要渊源在作用上具有一定的相似形,但是两者的作用在很多方面仍然具有很大的不同,主要表现在:对纳税人保护与对征税人约束方面;避免双重征税方面:对经济运行的调节与激励方面;税收分配方面;对税务违法行为制裁方面:以及情报交换方面.通过对两者作用的比较可以让我们更好的利用两者,发挥各自不同的作用.  相似文献   

13.
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及其对策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电子商务作为信息时代的综合商务技术手段,将会对社会经济产生巨大的影响。其对税收的影响表现在:一是税收负担明显不公,二是税款流失风险加大,二是常设机构等概念难以确定,四是税收管辖权的范围很难界定,五是征税对象的性质和数量难以掌握,六是国际避税现象将更为突出,七是加大税务稽查的难度。因此,针对电子商务征税应采取相应的对策。  相似文献   

14.
海峡两岸所得税发生双重征税的原因有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居民身份确定标准的不同,对收入来源地的判定标准不同。借鉴大陆与香港、澳门签订的税收协定,消除两岸双重征税、促进两岸经贸关系持续稳定发展的对策,即签订两岸税收协定及加强两岸税务合作。  相似文献   

15.
周歌 《企业家天地》2003,(11):25-25
目前,理论界对税收筹划的界定众说纷纭。笔者认为,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税收筹划,将有利于我们更加全面地了解税收筹划的含义,并理性地在实践中推动税收筹划工作。征纳关系是税收基本关系,因此广义的税收筹划应当涵盖分别以纳税人和征税方为主体的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指纳税人依据现行税法,通过运用合法及非违法方式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达到"节税"目的的活动;另一方面,是指征税  相似文献   

16.
本文分析了1995~2009年OECD国家的税收结构随经济发展而发生的变化。研究发现,用人均GDP衡量的经济增长对OECD国家的税收结构没有显著影响,而旅游收支、失业率和资本形成等代表经济结构的变量以及代表政府政策取向的政策变量对税收结构的影响显著。从总体来看,OECD国家的税收结构目前处于稳定状态,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的发达国家税制结构改革已基本完成,"双主体"的税制结构已基本形成。  相似文献   

17.
企业重组产生的税收问题,不仅反映在税收实体上,而且也反映在税收征管上。针对企业重组在税务登记、发票管理、账簿管理、税源监控及税款征收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利税收征管更好地适应企业重组的发展。  相似文献   

18.
本文在对税收饶让产生背景分析的基础上,重点探讨了税收饶让对外国直接投资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国际税收协定中的税收饶让协议对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流入具有重要作用;居住国同意税收饶让时,东道国会进一步降低其税率,从而进一步促进东道国FDI的流入。本文建议我国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已合并的新形势下,充分发挥税收饶让在吸引外资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19.
数字经济跃升式的发展趋势给我国税收制度带来了巨大挑战,跨国数字企业利用虚拟机构和无形资产规避现行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数字经济的高流动性加剧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忽视消费者这一新的重要价值创造来源的税收分配规则造成了市场国和数字输出国不对等的收益状态.通过分析OECD、欧盟等国际组织以及英、法等国对重塑税收规则采取的多项措...  相似文献   

20.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数字广告融合了数字价值创造因素,产生了新的税收问题。数字价值创造基于用户和数据产生,是数字经济的客观价值衡量标准和一般前提。数字价值是传统征税权与数字广告税收不兼容和差异性的内在原因。对数字价值定性并对其可税性进行讨论,能够对数字广告征税进行明晰;对数字价值创造的认定归属不同,影响着数字广告利润分配规则和征税权实践。通过分析数字广告产生的征税问题,更好地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税收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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