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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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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试析私募基金的“收益保底”承诺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目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保底”承诺引起了各方面人士的密切关注,并成为私募基金立法讨论的焦点。基本情况是:在私募基金中,盛行的年终承诺收益率在10%左右,有的甚至超过15%,大大超过了银行存款利率。因此,有专业人士认为,这种带有“收益保底”承诺的私募基金严重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近乎非法集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书面合同本,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利益也难以得到法律保护。从国际经验看,资产管理中保本、保底的做法很少见,且受到极为严格的法律管制。现在的问题是:为什么我国私募基金“收益保底”承诺的做法如此盛行?  相似文献   

2.
投资私募基金虽然获利丰厚,但由于保护机制不健全、难防暗箱操作,其利益往往得不到法律保障,因此也存在诸多法律风险。投资者可以通过进行投资优化分析、审慎选择私募基金、完善理财协议、妥善管理账户及密码、采取组合投资、强化过程监管等措施予以防范,国家也应当加强监管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相似文献   

3.
现行法律法规没有直接规定私募基金中保底条款的法律效力,但法律位阶较低的部门规章和行业自律规范均有相关规定禁止承诺保底。为协同金融监管,《九民纪要》用“公序良俗”这一司法裁判路径将金融规章引入商事审判。目前司法实践对内部保底条款尚未形成统一的裁判思路,但大多肯定外部保底条款的效力。关于金融规章能否介入金融司法,学界争论不休,尚无一致观点。基于诚实信用,法院应在尊重金融规章的基础上谨慎否定私募基金保底条款的效力。  相似文献   

4.
由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等机构推出的保底理财计划,在市场上波澜频起。究竟有哪些保底理财产品值得投资,哪些风险更小收益更高?  相似文献   

5.
私募基金的合法化及其风险控制   总被引:8,自引:1,他引:8  
殷洁 《金融与经济》2004,(11):23-24
尽管我国现行立法对私募基金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私募基金在我国以各种形式大规模地存在已是不争的事实。为了促进基金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保障投资者的正当权益,应注意把握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线。私募基金具有高风险性。建议运用投资组合管理;实行基金托管制度;强化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忠诚义务、善管义务和相应责任;建立适度的监管制度;根据现行《信托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协议或章程等形式明确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并开展投资活动。  相似文献   

6.
私募基金保底条款的现行规范由于位阶效力和规范对象等原因,在适用上存在争议。《九民纪要》的出台,为私募保底条款的司法认定提供了新思路。传统观点上的私募保底违反民法公平原则存在逻辑不足,私募保底条款无效的根本原因在于其可能带来系统性负外部性。对于类似私募保底条款的金融创新,司法不可僵化应对,亦不可依附于监管,而是应从已有的法理本源上对行为进行价值判断,在合法性、违法性基础上统一司法裁判。  相似文献   

7.
随着经济的发展,在公募基金的基础上出现了以集合投资形式为主,通过非公开的方式向社会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的私募基金,其出现和发展对市场生态多样化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使机构投资者和资产储备较丰厚的个人等高净值人群的理财观念和方式在潜移默化中发生了变化,所以在发展的过程中一直受到广泛的关注。本文以阳光私募基金为研究对象,在系统分析的基础上对其运行和投资策略展开研究,为加深对阳光私募基金的认识,降低其投资、运行风险展开探讨。  相似文献   

8.
私募基金合法化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私募基金除了公开,比较规范的信托计划以外,还大量存在以工作室,投资咨询公司、投资顾问公司和投资管理公司等形式存在的私募基金.这些机构以委托理财方式,特别是操作投资者个人账户的方式,为其他投资者提供私募服务.  相似文献   

9.
2011年A股市场"内忧外患",年轻的阳光私募也在弱市中遭遇阶段性发展瓶颈。2012年阳光私募何去何从?投资者该如何把握投资机会?2月17日,国金证券在北京JW万豪酒店召开了主题为"指引多元时代之路"的2012中国私募基金年会,业内专家、银行、信托和私募管理人齐聚一堂共寻发展之路。同时,年会还揭晓了2011年度中国最佳私募基金、券商集合理财等各奖项。  相似文献   

10.
本文简述了美欧资本市场投资者适当性与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管理,分析了我国私募基金发展和监管中的合格投资者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如制度设计借鉴西方成熟市场而脱离我国实际、法规适用冲突、大量私募基金游离于监管之外、人为"制造"大量非法私募及监管滞后等。针对以上问题,文章提出了将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纳入统一管理、大幅降低投资门槛、突出专业投资、严格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借鉴美国均衡监管原则、确立底线监管思维、重点加强行为监管及大力推进私募基金创新发展等完善我国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管理的对策措施。  相似文献   

11.
理财     
正如何选择私募基金阳光私募基金业绩首尾相差很大,且一些私募信息不公开透明度不强,投资者该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私募基金?(陕西省李麟霄)专家:第一,评估投资者自己的个人投资风格与风险偏好。投资者在投资私募基金之前,需根据个人收入水平、可自由支配资金量、风险偏好程度等因素评估衡量个人的投资风格、确定投入资金量。超过投资者个人承受能力的资金投入量、突发事件而引发的资金需求都可能会导致投资心态的变化而承受过重心理压力。确定个人的投资风格与风格偏好也为选择适应自身的  相似文献   

12.
吴中亚 《金融纵横》2001,(12):54-55
一、私募基金的概念。 私募基金是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一般说来,作为私募基金,必须包括三个方面相互关联的内容:(1)必须有依照法律或相关规定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相似文献   

13.
早在20世纪90年代,私募股权基金就起源于美国,并进入中国。当时,私募还处于起步阶段。直到2004年,私募基金才开始与信托公司合作推出了信托投资计划。这一举措也标志着私募基金正式开始阳光化运作。到目前为止,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已经盛行,总体量已经超过10万亿元,成为国内高端个人理财业务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私募股权基金是一种相对于公墓基金的投资基金。由于是私人所有,更确切地说,大部分来自个人资本,对投资企业的风险控制和尽职调查的要求非常高,有时甚至超过了国有商业银行和IPO的要求。因此,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风险控制和尽职调查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风险控制和尽职调查为主线进行判断,然后在实践中对尽职调查的内容进行分类,以更好地进行尽职调查工作,保护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相似文献   

14.
李晶  李璐菲 《海南金融》2007,(8):23-25,55
随着我国经济形势的趋好和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私募基金的规模也在不断膨胀.私募基金的发展,既满足了资本市场发展的潜在需求,也有利于抑制我国过度投资行为.然而,缺乏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已成为影响我国私募基金健康发展的主要障碍.本文在借鉴美国私募基金投资者利益保护经验的基础上,从法律规范、机制设定等方面提出了对我国私募基金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15.
王振 《甘肃金融》2013,(5):28-31
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不属于赌博协议、射幸合同的范畴,应属于准附条件生效的合同,其中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是判定其法律性质如何的关键所在。对赌协议(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也叫做"估值调整协议",是私募股权基金中投资方与投资对象就未来的不确定情况进行的一种约定。当约定条件出现之时,投资方将向投资对象行使和实现一定的权利,而投资对象此时将产生履行约定  相似文献   

16.
我国私募基金的定位与发展战略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与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具有募集方式不同,募集对象不同,受到的限制较少,信息披露要求不同等特点。我国资本市场中私募基金异军突起,其存在方式主要有三种:委托理财、公司或契约式私募基金、工作室。对私募基金既要承认私募基金,又要通过立法规范它。我国私募基金发展战略的前提是要认识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应尽快赋予私募基金明确的法律身份,让其早日步入阳光地珲,使其公开化。因为私募基金具有广阔的市场需求,投资者将有更多的选择机会,私募基金将在规范中得到发展。  相似文献   

17.
基金理财是专家代投资者进行投资进而获取理财收益,具有专业、省心、便利的优势,投资者应该坚持.但是大盘震荡不止时基金风险也难以规避,这意味着投资者进行基金理财也有风险.基金理财的风险何在?投资者该如何应对?且昕基金业内专家为您导医把脉  相似文献   

18.
私募基金托管人制度是保护投资者财产安全的重要制度安排。近年来私募基金爆雷事件屡有发生,投资者往往把要求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作为主要的求偿手段之一,然而司法机关和仲裁机关对是否支持、多大程度上支持投资者的诉求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裁判规则。本文通过对代表性案例进行归纳分析,在梳理不同裁判观点的基础上,试图从法律角度对私募基金托管人法律地位的独立性、托管职责与民事法律责任承担等问题进行探讨,以期稳定私募基金各方参与者的风险和收益预期,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促进私募基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9.
本刊提示     
《大众理财顾问》杂志征稿启事——诚邀您做客本刊百姓故事股市牛熊转换,基金大幅缩水,银行产品屡遭责难,私募门槛难及,普通投资者瞬间经历冰火两重天。在这个过程中,您是否愿意将自己的理财经历和感悟与读者共同分享?为推动中国个人理财者优化投资理念,加强风险意  相似文献   

20.
我国私募基金在合法化后应该主要致力于私募基金的设立监管、运作监管和配套服务与制度体系建设。其中,私募基金的设立监管主要着眼于组织形式、发行方式、合格投资者界定、投资人数的限定、管理人资格监管、发起人资格监管和备案规则的制度建设。而运作监管主要是明确份额流动范围、源头资金的控制、禁止保底条款、制定利益分配指导原则、限制公开招募行为、强化托管人职能、限定投资方向和范围、强化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监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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