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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私募基金的“收益保底”承诺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目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保底”承诺引起了各方面人士的密切关注,并成为私募基金立法讨论的焦点。基本情况是:在私募基金中,盛行的年终承诺收益率在10%左右,有的甚至超过15%,大大超过了银行存款利率。因此,有专业人士认为,这种带有“收益保底”承诺的私募基金严重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近乎非法集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书面合同本,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利益也难以得到法律保护。从国际经验看,资产管理中保本、保底的做法很少见,且受到极为严格的法律管制。现在的问题是:为什么我国私募基金“收益保底”承诺的做法如此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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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私募基金虽然获利丰厚,但由于保护机制不健全、难防暗箱操作,其利益往往得不到法律保障,因此也存在诸多法律风险。投资者可以通过进行投资优化分析、审慎选择私募基金、完善理财协议、妥善管理账户及密码、采取组合投资、强化过程监管等措施予以防范,国家也应当加强监管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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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畅畅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2,(6):58-63
现行法律法规没有直接规定私募基金中保底条款的法律效力,但法律位阶较低的部门规章和行业自律规范均有相关规定禁止承诺保底。为协同金融监管,《九民纪要》用“公序良俗”这一司法裁判路径将金融规章引入商事审判。目前司法实践对内部保底条款尚未形成统一的裁判思路,但大多肯定外部保底条款的效力。关于金融规章能否介入金融司法,学界争论不休,尚无一致观点。基于诚实信用,法院应在尊重金融规章的基础上谨慎否定私募基金保底条款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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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的合法化及其风险控制 总被引:8,自引:1,他引:8
尽管我国现行立法对私募基金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私募基金在我国以各种形式大规模地存在已是不争的事实。为了促进基金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保障投资者的正当权益,应注意把握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线。私募基金具有高风险性。建议运用投资组合管理;实行基金托管制度;强化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忠诚义务、善管义务和相应责任;建立适度的监管制度;根据现行《信托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协议或章程等形式明确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并开展投资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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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保底条款的现行规范由于位阶效力和规范对象等原因,在适用上存在争议。《九民纪要》的出台,为私募保底条款的司法认定提供了新思路。传统观点上的私募保底违反民法公平原则存在逻辑不足,私募保底条款无效的根本原因在于其可能带来系统性负外部性。对于类似私募保底条款的金融创新,司法不可僵化应对,亦不可依附于监管,而是应从已有的法理本源上对行为进行价值判断,在合法性、违法性基础上统一司法裁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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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合法化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私募基金除了公开,比较规范的信托计划以外,还大量存在以工作室,投资咨询公司、投资顾问公司和投资管理公司等形式存在的私募基金.这些机构以委托理财方式,特别是操作投资者个人账户的方式,为其他投资者提供私募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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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A股市场"内忧外患",年轻的阳光私募也在弱市中遭遇阶段性发展瓶颈。2012年阳光私募何去何从?投资者该如何把握投资机会?2月17日,国金证券在北京JW万豪酒店召开了主题为"指引多元时代之路"的2012中国私募基金年会,业内专家、银行、信托和私募管理人齐聚一堂共寻发展之路。同时,年会还揭晓了2011年度中国最佳私募基金、券商集合理财等各奖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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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金融》2018,(3)
早在20世纪90年代,私募股权基金就起源于美国,并进入中国。当时,私募还处于起步阶段。直到2004年,私募基金才开始与信托公司合作推出了信托投资计划。这一举措也标志着私募基金正式开始阳光化运作。到目前为止,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已经盛行,总体量已经超过10万亿元,成为国内高端个人理财业务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私募股权基金是一种相对于公墓基金的投资基金。由于是私人所有,更确切地说,大部分来自个人资本,对投资企业的风险控制和尽职调查的要求非常高,有时甚至超过了国有商业银行和IPO的要求。因此,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风险控制和尽职调查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风险控制和尽职调查为主线进行判断,然后在实践中对尽职调查的内容进行分类,以更好地进行尽职调查工作,保护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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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形势的趋好和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私募基金的规模也在不断膨胀.私募基金的发展,既满足了资本市场发展的潜在需求,也有利于抑制我国过度投资行为.然而,缺乏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已成为影响我国私募基金健康发展的主要障碍.本文在借鉴美国私募基金投资者利益保护经验的基础上,从法律规范、机制设定等方面提出了对我国私募基金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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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不属于赌博协议、射幸合同的范畴,应属于准附条件生效的合同,其中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是判定其法律性质如何的关键所在。对赌协议(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也叫做"估值调整协议",是私募股权基金中投资方与投资对象就未来的不确定情况进行的一种约定。当约定条件出现之时,投资方将向投资对象行使和实现一定的权利,而投资对象此时将产生履行约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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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私募基金的定位与发展战略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与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具有募集方式不同,募集对象不同,受到的限制较少,信息披露要求不同等特点。我国资本市场中私募基金异军突起,其存在方式主要有三种:委托理财、公司或契约式私募基金、工作室。对私募基金既要承认私募基金,又要通过立法规范它。我国私募基金发展战略的前提是要认识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应尽快赋予私募基金明确的法律身份,让其早日步入阳光地珲,使其公开化。因为私募基金具有广阔的市场需求,投资者将有更多的选择机会,私募基金将在规范中得到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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