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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30日.纳税人张某由于有事要出国.但是他尚有欠交税款120万元未缴纳入库。当他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出境手续时被税务机关依法限止出境。同时.税务机关告诉张某,要出国必须先到税务机关缴清其所欠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于是,张某找到朋友胡某要求为其提供纳税担保。胡某向税务机关提出以自己价值120万元的一处没有设定其他担保和抵押的房产为张某提供弓箭担保,并且办理了相关的纳税担保手续.担保期限到2005年3月30日.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和期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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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体现了借款人第二偿债能力.在一个社会信用状况不很理想的环境下,借款人第二偿债能力的可靠性尤为重要.为使担保切实发挥第二偿债来源的作用,除按照贷前调查程序认真对担保人和担保物进行调查外,依法设立担保、确保担保有效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担保无效的法律风险基本属于可以控制的风险.只要严格依照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设定担保,除个别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问题外,基本可以防范担保无效的法律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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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发放贷款的过程,是在贷款银行和借款人之间设立债权关系的过程。为了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与完整,各商业银行一般均要求对贷款债权 设立担保。一部分银行信贷管理人员认为,对同一贷款债权设立的担保关系越多,银行信贷资金也就越安全。其实这是一种误解。不同的担保具有不同的性质。对同一债权设立多重担保,在不同的担保组合下,有的可以使贷款债权安全更为安全;有的则不能增加贷款债权的安全系数,甚至还可会给贷款债权带来风险。因此,具体分析多重担保保条件下各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对于商业银行在贷款业务中正确设立适当形式的多重担保,保障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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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实行外汇管理制度的国家,为实现有效管理,我国有关法律曾规定,未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批的跨境担保合同无效。在早期实践中,司法裁判者多援引法律规避或公共秩序保留,通过排除本应予以适用的域外法,以适用中国法,进而实现前述规定欲使合同无效之目的。2010年,国际私法意义上的强制性规定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入法,并作为法律规避或公共秩序保留的有效制度替代,成为司法裁判者处理涉外担保纠纷时的必要手段。近年来,随着国内相关法律规范的完善,并基于人民币走向自由兑换的国际化发展趋势,我国对于跨境担保合同的审批要求不再被认定为影响合同生效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该项规定在涉外司法实践中亦不再被认定为国际私法意义上的强制性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