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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2年2月25日,N市农妇谭某在乡邮政储蓄所开户进行存取款业务,尔后,一直把钱存进该所并支取使用。2004年8月7日下午,谭某的丈夫携带14000元现金存进储蓄所的账上,此时,该账户的存款余额显示为14588.18元。8月8日,谭某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1500元。8月9日,N市邮政局以谭某在8月7日的存款实际数额是1400元为由,对该存款账户予以冻结。 相似文献
2.
[案情回放]2002年6月8日,李某在某邮政储蓄专柜开立了邮政活期储蓄账户。2005年6月15日,某人以李某的名义在该邮政储蓄专柜办理了与上述存折相对应的邮政储蓄卡,并填写了领用该卡的申请书。18日上午,该人在此邮政储蓄专柜办理了储蓄卡的销卡手续。当日下午,又用同样的方法办理了另一张邮政储蓄卡。19日,该人用此卡先后分两次从李某账户上支取了1万元和2.8万元,“邮政储蓄客户回单”的签名均为李某。7月4日,李某到县公安局报案,称其存款3.8万元被人冒领。李某多次要求邮政储蓄赔偿被冒领的款项,都无结果。 相似文献
3.
[案情介绍]被告人叶某系某市邮政储蓄专柜代收话费营业员。一日,叶某在上班时见储户陈某在该专柜办理60万元活期存款手续,便偷偷记住了该存款存折的账号。而后利用上班单人之机,在自己工作柜台与办理邮政储蓄业务联网的电脑上经多次秘密调试,获取到该储户存折的取款密码。 相似文献
4.
柴某于1998年至1999年间共在某市一邮政储蓄所存款65000元。近日,当柴某去储蓄所支取该笔存款时,邮局以该笔存款巳被柴某的妻子项某挂失后支取为由拒绝支付。为此,柴某将该市邮政局告上法院,要求邮政局履行该笔款项的支付义务。 相似文献
5.
李某原是某县邮政局的储蓄代办员,2006年6月,邮局与李某签订了终止邮政储蓄代办协议,账目交清,并在李某所在村进行了公示。2007年5月23日村民杨某将自己的储蓄存折交给李某代为取款,李某先后给其取款两笔,合计1200元。后杨某向李某索要存折,李某均以微机将数字打错为由,未将存折归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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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王某与其妻刘某均系农民。刘某于2000年9月与某市邮政局签订了《代办邮政业务合同》,有偿办理邮政储蓄等业务。刘某在经营一段时间后,擅自于2000年12月将全部业务交由丈夫王某管理。邮政局在明知王某代替其妻工作的情况下,对王某又进行了相关业务培训,并通过考试鉴定王某的业务技能为初级,但未与王某签订《代办邮政业务合同》。 相似文献
8.
W县邮政局近日接到某客户的投诉,反映别人寄给他的邮件经常收不到,最近领取的邮件还是到邮局的窗口办理的,明明是按址投交,怎么又变成窗口投交,客户要求邮政部门给个说法。 相似文献
9.
2005年3月15日,高某携带4.97Y元人民币来到某市X邮政储蓄所办理存款业务。高某在将现金和存款凭证交给柜员时,其中的3万元现金被身后一不明身份男子突然抢走。3月29日,劫匪马某被警方抓获,但赃款已被挥霍殆尽。高某因与X邮政储蓄所就赔偿f司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X邮政储蓄所赔偿其经济损失3万元、精神损失1万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