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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1年9月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关于将声音商标纳入保护的内容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议。声音商标是否应该受到保护?能不能成为注册商标?又应该满足什么条件?其他国家的保护经验给我们带来哪些借鉴等等一系列问题都值得深入探讨。一、声音商标的国际保护现状在讨论声音商标是否可以被注册保护之前,首先应该考虑声音是否可以成为一种商标法意义上的标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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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研究背景与概念界定2020年,我国作为缔约国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下称《RCEP协定》)。该协定对商标概念作出了较为宽泛的界定:“能够将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的任何标记或任何标记的组合都应当构成商标”,并且明确规定:“缔约方不得将标记可被视觉感知作为一项注册条件”。《RCEP协定》肯定了非可视性商标的法律地位,为气味商标的注册提供了可能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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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采取“使用主义”的国家来说,获得商标的法律保护以使用为前提。注册并不是实质要件。我国采取“注册主义”。商标注册是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实质要件。但是,商标本身是一种区分商品与服务的标志,它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可以是图形、文字、声音、气味、形状等等——注册与否并不会影响商标在商业活动中识别作用的发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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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商标法》首次将声音商标纳入其中,这为企业声音品牌的注册和保护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企业在申请注册声音商标时,应注意声音商标注册的禁用条款、显著性及避免侵权等问题。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早已将声音商标纳入法律规定,如美国、欧盟、新加坡、澳大利亚、韩国、印度、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等,而对于我国大陆地区,声音商标的申请和审查都处于起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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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传统商标是指一些被用来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新型要素,按照国际商标协会的观点,主要包括颜色商标、声音商标、气味商标、味觉商标、触觉商标和动态商标。[1]非传统商标的显著性和可注册性在商标法理论中一直存在较大争议。一、显著性的一般界定Trips协议第15条之1则规定:"任何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和服务与另一企业的商品和服务区别开来的标志或标志组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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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在一些品牌LOGO、文字名称的右上角或右下角标注了一个小小的"TM,这是什么意思呢?"TM"是英文"trademark"的缩写,与""、"■"一样,都是商标注册的标志,其中,""与"■"标记代表已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审核的已注册商标,"TM"标记代表已经向商标局递出申请但尚未注册成功的注册中商标。一般来说,商标的注册周期比较长,大概需要一年半的时间,很多企业和个人急于使用商标,因此在向商标局提交申请、拿到《商标受理通知书》之后,就将TM标志标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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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正本清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价值取向
驰名商标保护最早出现在《巴黎公约》1925年的“海牙文本”中。当时,外国商标所有人因故未在采取注册原则的国家注册其商标,该商标只能被视为未注册商标,很难在该国获得商标权保护。通过1911年华盛顿外交会议和1925年海牙外交大会,最终在《巴黎公约》“海牙文本”中增补了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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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商标》2016,(4):117
《好声音5》被指商标侵权遭荷兰公司索赔300万近日,第五季《中国好声音》电视节目被指未经授权,使用与"The Voice of"注册商标近似的图形及文字。荷兰塔尔帕容量有限公司(下称荷兰公司)将梦想强音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北京正议天下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诉至北京朝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索赔经济损失300万元人民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称已经受理此案。荷兰公司诉称,2010年10月,该公司在荷兰注册了"The Voice of"商标。截至目前,该公司已向中国、澳大利亚、美国、欧盟等70个国家和地区,获得注册或提交商标申请。《好声音》电视节目于2012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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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的保护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TRIPS协议对此做了专门规定。目前,各国关于地理标志的保护制度基本上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通过专门立法进行保护;二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三是将地理标志纳入商标法律保护体系中。本刊选登的《爱沙尼亚地理标志保护法》即属于第一种类型。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始于199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去年修改的《商标法》进一步对地理标志做出了明确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申请注册。到目前为止,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已达70余件。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实施品牌营销战略,是促进我国农副土特产品产业化、市场化、国际化,振兴我国农业经济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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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以现行《商标法》的规定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未注册商标持久存在的原因
(一)现行立法允许未注册商标的使用
我国自1983年4月1日起,废弃了《商标管理条例》规定的强制注册制度,转而采用自愿注册制度。坚持商标自愿注册原则也是一种国际惯例。尤其在商品经济时代,商标成为商品的代名词,商品经营情况千变万化.任何强制要求商标统一注册的做法都是违背商品经济规律的.不可能达到加强商品质量管理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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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动漫形象的所有权人可以将其所拥有的动漫形象申请注册为商标,也可以通过该法对于“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的保护来阻却他人将其动漫形象申请注册为商标。本文拟对这两种动漫形象的商标法保护路径予以分析,并指出:确认动漫形象的商品化权,并将其纳入到《商标法》中“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的范围之中,是充分利用商标法律制度保护动漫形象、促进动漫产业健康而快速发展的重要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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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商标法》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自然人将自己的肖像按照《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所经营的产品或服务上申请专用权保护,是符合法律程序的,是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使用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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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也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这成为此次新修订并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商标法》的亮点之一。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受理声音这种新型商标申请的法律之门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打开。当今是一个快节奏的信息时代,想要让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以最快的速度传递给广大消费者,就需要商家发挥聪明才智。声音手段作为一种快捷的宣传方式,可以给大众留下深刻的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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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对立体商标给予注册保护的国家和地区有80多个,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类是直接在商标法中明确规定允许以商品和包装的形状作为立体商标注册保护,这占大多数;另一类是在商标法中虽未明确规定保护立体商标,但规定允许以商品包装进行商标注册,这类国家不多,如阿富汗、伊朗、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吉布提、芬兰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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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要性现行《日本商标法》修订后,在第二条第二款关于商标的定义中明确"服务包括通过零售或批发为消费者提供便利的服务”,自2007年4月1日起,零售或批发服务可以在国际商品和服务分类第35类上提出注册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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