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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原本就是日本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996年日本修改民事诉讼法后,更是通过扩大文书提出义务的范围等途径强化了文书提出命令制度,为当事人更便利和有效地利用该制度收集书证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这种书证收集手段是大陆法系国家所特有的,也是我国构建民事书证收集制度时研究和借鉴的重点.  相似文献   

2.
英美法系素有实行陪审团制度的历史和传统。为保证陪审团作出的结论在实体上有更高程度的妥当性,就必然要求在开庭审理前,给予当事人充分准备的机会和收集证据的强有力的手段。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是通过证据开示制度来收集书证的。  相似文献   

3.
《商》2016,(13)
当事人民事诉讼证据收集权指在民事诉讼中为查清事实,了解情况对有关人或物,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所需要用来证明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据的权利。立法规定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也规定了当事人维护自己的收集证据的权利,但也只是笼统的规定了当事人的证据收集权,却未从规定具体的措施去维护这个权利,当事人面临收集民事诉讼证据十分困难的局面,而且法律上当事人能求助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较少且要求严格。为了有效改变这种局面,要从法院角度、证人角度以及从提高当事人自身能力角度去逐步完善当事人民事诉讼证据收集权。  相似文献   

4.
一、证据交换的主体 证据交换的主体是指谁来进行证据交换。证据交换是当事人之间相互探知、交换证据的内容,以便做出反驳、质证、辩论的程序性制度,因而参与证据交换的主体只能是双方当事人。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其只能居中裁判,处于中立的地位,不能参与证据的交换而成为证据交换的主体,但可主持证据交换的进行。当事人在进行证据交换时同时把已交换的证据交给法院,  相似文献   

5.
张帆 《商场现代化》2012,(27):192-193
由于法律与司法解释的冲突,我国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存在众多争议,主要是集中在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上。对于权利参加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应该赋予其代位权和撤销权;对于义务参加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则应赋予其向法院主张自己不受本方当事人不当诉讼行为效果的拘束的权利。  相似文献   

6.
根据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原则上只有合同当事人双方才能基于合同互为请求或诉讼,合同当事人不能向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提起诉讼,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也不能基于合同而向合同当事人提起诉讼.本文采用实证分析,将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探讨有关合同相对性与当事人适格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根据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原则上只有合同当事人双方才能基于合同互为请求或诉讼,合同当事人不能向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提起诉讼,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也不能基于合同而向合同当事人提起诉讼。本文采用实证分析,将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探讨有关合同相对性与当事人适格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当前,我国公民通过在法院诉讼解决纠纷的越来越多。有人认为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即为终审判决和裁定,官司打到这里就算到头了。如果败诉了,则不再注意继续收集有利证据,使自己的有些合法利益得不到保护。其实,两审终审后“官司”并不一定就算到头了,只要当事人一方确有“委屈”,并且还可能提出新的有利证据,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公民可通过以下途径申请再审,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一是公民个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  相似文献   

9.
冯婉晴 《商》2014,(52):224-224
诉权基于请求权产生,请求权属相对权,即请求对象必须明确,诉权不能针对不特定对象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该材料需满足“符合起诉条件”而非“符合胜诉条件”.法院对当事人起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一般作形式审查,对当事人作为诉讼请求基础的事实理由不作实体上的判断.故在案件立案受理后、实体问题处理前,往往会遇到程序和实体相互交织在一起的情形,需要认真梳理,准确判断,以免影响裁判的准确性.笔者试对以下四种情形的处理方式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0.
陈静怡 《商》2014,(9):172-172
民商事审判证据使得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并且在诉讼中维护期合法权益的手段,也是法院据以开展诉讼活动、判定案件是非的重要依据,对于诉讼的开展是非常有意义的。文章将对民商事诉讼的主要证据规则进行阐释,对于证据采信的标准化规范进行分析,对于健全的证据交换制度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1.
在我国合同法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所受损害都能较为顺利地得到赔偿,而法院却很少判决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原告实际得到的赔偿通常只是其要求的一部分.这里的部分原因在于,由所失利润构成的可得利益往往缺乏证据或法院对相关证据的认定存在较大争议.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必要借鉴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两大法系的经验,突破传统证据确定规则的束缚,对守约方给予充分的救济,降低违约可得利益赔偿的证明标准,扩大违约可得利益赔偿的证据种类,如原告以往的业绩、原告的利润预测、原告在其他场合的业绩、他人的类似业绩、被告后来的业绩等.  相似文献   

12.
赵文婧 《商》2014,(6):195-195
在民事诉讼实务中,一方当事人或诉讼外第三人妨碍对方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的行为时有发生。对此,我们有必要对证明妨碍行为的内涵特征、法理依据、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等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探索,以便尽快构建和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明妨碍制度。  相似文献   

13.
郭丹云 《中国市场》2008,(39):36-37
当事人自由约定违约金是合同自由的具体体现,但违约金数额过高或过低,则造成对当事人一方的不公平待遇。大陆法系和我国《合同法》都对违约金条款采取了予以干预的原则,但法律的过度干预又将违背合同自由原则。我国《合同法》实有必要借鉴外国法的经验,适当限制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量权。  相似文献   

14.
曹玏 《价格月刊》2007,(1):76-79
不方便法院原则发展到今天,不仅被普通法系国家广为采用,也为少数大陆法系国家所借鉴,有关的国际公约也作出了相应规定。本文试图从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起源、价值及所面临的挑战三方面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基本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5.
尚清 《商业时代》2008,(12):68-69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鉴于保险代位求偿权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应采取分割方法,区分保险代位求偿权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来分别确定法律适用规则较为公平合理,这也符合当代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具体而言,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适用保险合同准据法;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内容以及第三人对保险人的抗辩等问题适用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关系的准据法;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中的举讧责任和推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以及诉讼所适用的程序等问题适用法院地法.  相似文献   

16.
当提单在托运人手中时,它构成承运人按提单记载状况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但是,当它转让到第三人或收货人手中时,其对货物的某些记载对承运人则构成绝对证据。即使如此,当第三人或收货人向承运人索赔时,也往往会遇到许多法律问题。青岛海事法院最近审理的“巴拉基”轮废钢退运案就是这样一起典型的案件。该案的起因,是船舶承运的一批废钢不符合我国的进口环保标准,被海关责令停止卸货直至退运。收货人以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与货物不符为由,起诉承运人。该案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不仅对承运人签发提单、收货人索赔具有现实意义,对研究提单和我国的海商法和提单也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7.
谈不同体系下司法认知对象的确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萍 《商业时代》2007,(32):57-58
作为诉讼法上的证据方法之一,司法认知对象主要包括"事实"和"法律"事项两大类。法院在诉讼程序中,或者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认知对象范围内的事实或者立法事项进行认知,以免除相关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提高诉讼效率。  相似文献   

18.
举证责任是诉讼当事人对法律直接规定的事项或者自己提出的主张,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证明其真实性的责任,否则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举证责任的分配就是败诉风险的分配,因此了解《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新规定,对于在工商行政执法实践中正确地收集和妥善地保管相关证据材料,以防在涉讼时处于不利的地位,具有重大意义。一、工商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一)在工商行政诉讼中,被告(工商机关)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一般认为,举证责任包括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所负担的提供证据加以证…  相似文献   

19.
<正> 一、引言 设甲与乙约定,为丙的利益由乙向丙为一定给付,这里便成立了一个第三人利益合同,其中甲为债权人,乙为债务人,丙为第三人。(注:甲又称受诺人、受约人,乙又称作承诺人、立约人,丙又称作受益人。)①第三人利益合同本身并不是一个固有的合同类型,而是某特定类型合同当事人约定,使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直接请求给付,从而取得债权人地位。②原则上,任何债权合同都可以作为第三人利益之约定。第三人利益合同涉及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赋予、债务人的抗辩、合同当事人变更、撤销合同的权利等诸多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20.
咨询台     
《光彩》2008,(2):53-53
举证期限外提供的证据有效吗问:我公司与某公司之间因存在货款延误的纠纷,将对方诉至法院。法院给我们指定了30天的举证期限,但对方在30天期限过后,向法院举出了一份至关重要的证据,最后法院依此证据作出了有利于对方的判决。法院接收过了期限的举证所作出的判决有效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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