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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9]172号),从2009年6月1日零时起,国内市场汽柴油价格统一上调400元/吨。《通知》主要内容如下:1)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价格分别上调至6130元/吨和5390元/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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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0号),从2010年6月1日零时起,国内市场汽油和柴油(标准品)价格分别下调230元/吨和220元/吨。《通知》主要内容如下:1)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的汽油、柴油(标准品,下同)价格分别调整至7190元/吨和6460元/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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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9]295号),从2009年11月10日零时起,国内市场汽柴油价格统一上调480元/吨。《通知》主要内容如下:1)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的汽油、柴油(标准品,下同)价格分别调整至7100元/吨和6360元/吨。2)供铁道部等专项用户的汽柴油最高价格分别调整至7500元/吨和6760元/吨,其中供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价格仍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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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别于6日(发改电[2013]94号)和21日(发改电[2013]108号)两次发布成品油价格调整通知,一降一升,幅度相近。其中,6日24时起全国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降低95元和90元;21日24时起全国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提高100元和95元。21日调价后,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的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价格分别调整至8225元/吨和7410元/吨。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的汽柴油最高价格分别调整至8625元/吨和7810元/吨,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价格仍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等额调整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限价(具体见下表)。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其它相关价格政策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另外,《通知》还要求三大国有石油集团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保障成品油市场稳定供应,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和成品油市场动态监测,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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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和化工经济分析》2013,(12):64-64
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11月3日发布《关于切实落实气源和供气合同确保“煤改气”有序实施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13]224号)称,实施“煤改气”、“油改气”等天然气替代项目,对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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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石油经济》2010,(11)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357号),从2010年10月26日零时起,国内市场汽油和柴油(标准品)价格分别上调230元/吨和220元/吨。《通知》主要内容如下:1)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的汽油、柴油(标准品,下同)价格分别调整至7420元/吨和6680元/吨。2)供铁道部等专项用户的汽柴油最高价格分别调整至7820元/吨和7080元/吨,其中供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价格仍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3)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限价扣减400元/吨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供应价格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吨。4)等额上调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限价(具体见下表)。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5)在配送条件下,批零差价不得小于300元/吨,最高批发价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300元/吨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300元/吨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吨。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按品质比率制定。另外,国家发改委还同时上调了航空煤油的出厂价格(发改电[2010]358号),其中3号喷气燃料价格从5470元/吨调整为5690元/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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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9]238号),从2009年9月2日零时起,国内市场汽柴油价格统一上调300元/吨.<通知>主要内容如下:1)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的汽油、柴油(标准品,下同)价格分别调整至6810元/吨和16070元/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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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1]66号),从2011年2月20日零时起,国内市场汽油和柴油(标准品)价格均上调350元/吨。《通知》主要内容如下:1)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的汽油、柴油(标准品,下同)价格分别调整至8080元/吨和7330元/吨。2)供铁道部等专项用户的汽柴油最高价格分别调整至8480元/吨和7730元/吨,其中供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价格仍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3)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限价扣减400元/吨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供应价格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吨。4)等额上调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限价(具体见下表)。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5)在配送条件下,批零差价不得小于300元/吨,最高批发价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300元/吨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300元/吨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吨。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按品质比率制定。《通知》还要求做好配套工作,控制成品油调价连锁反应;落实好各项补贴措施,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生活;组织好成品油市场供应和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另外,国家发改委还同时上调了航空煤油的出厂价格(发改电[2011]67号),其中3号喷气燃料价格从5990元/吨调整为6340元/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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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1]113号),从2011年4月7日零时起,国内市场汽油和柴油(标准品)价格分别上调500元/吨和400元/吨。《通知》主要内容如下1)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的汽油、柴油(标准品,下同)价格分别调整至8580元/吨和7730元/吨。2)供铁道部等专项用户的汽柴油最高价格分别调整至8980元/吨和8130元/吨,其中供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价格仍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3)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限价扣减400元/吨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供应价格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吨。4)等额上调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限价(具体见下表)。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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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连军 《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22,(10):50-54
<正>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为下一步深化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国家发改委相继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简称1439号文)以及《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简称809号文),电力市场建设进入了加速推进的新阶段。结合笔者工作实际,本文将分三个部分,谈谈我国电力市场建设和运营的新特点与下一步工作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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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的调价通知.从2006年3月26日起.除北京市以外,各地汽油和柴油零售中准价分别上调250元/吨和150元/吨,北京市由于从2005年7月1日起率先实施(《车用汽(柴)油北京市地方标准》(相当于欧Ⅲ标准),为补偿炼油企业执行欧Ⅲ标准而增加的成本,汽油和柴油零售中准价分别提高460元/吨和340元/吨,全国各中心城市汽油和柴油平均零售中准价分别达到5203元/吨和4524元/吨.创我国自1999年开始国内成品油价格与国际接轨以来的最高点,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两大公司在比基础上继续上浮8%执行(乌市上浮6%.伊犁上浮7%),批发价按在零售价基础上倒扣4.5%的批零差率执行。[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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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如此多元、海量的数据环境中,发电主体必须具备高效处理和分析大量数据的能力,准确捕捉市场动态,制订有效的交易策略,以适应市场的快速变化。九年前,新一轮电力改革纲领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简称中发9号文)的发布标志着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崭新篇章。2023年,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发改能源规[2023]1217号)、《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3]813号)、《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等重磅文件陆续发布,为未来电力现货市场建设指引了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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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514号文)》自2005年5月1日开始执行以来,已两年有余。这期间全国各省电力公司相继在此基础上作出了一些补充和调整。本文根据节能降耗的有关规定,就我国售电电价管理中有关两部制电价和功率因数调整办法的实施规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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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紫原 《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23,(22):37-39
<正>8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044号)(以下简称“1044号文”)。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