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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滨湿地是重要的湿地资源,也是重要的环境资源.盐城海滨湿地是太平洋西岸最大的淤泥质海滨湿地,具有极高的生态价值.生态补偿是保护海滨湿地资源积极有效的途径之一.通过对盐城海滨湿地资源生态补偿主体与客体的认识,并以主客体之间的关系为依托,建立盐城海滨湿地生态补偿核算公式,计算得出2007 年应对盐城沿海滩涂湿地需生态补偿2...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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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必要性的经济学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湿地资源由于其巨大的生态效益及潜在的经济效益广受人们关注。目前,对于湿地资源利用的步伐正逐步加快,由此造成了对湿地资源的巨大破坏。湿地生态效益补偿作为平衡湿地资源保护及利用矛盾的重要手段,发挥着重要作用。从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的内涵和本质出发,结合湿地保护和利用的多利益相关方角度,用环境经济学及微观经济学理论等经济学研究范式对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阐述了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的重要性,并对完善我国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提出了部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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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生态补偿及其运行机制研究——以洞庭湖区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生态补偿是有效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手段。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是利用和保护湿地资源的关键环节。本文以洞庭湖区为例,在分析生态补偿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实地调研,探讨洞庭湖区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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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体现了新的价值取向。根据浙江湿地资源现状,保护好湿地资源,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建立生态补偿制度对保护湿地资源,建设生态文明具有重要意义。我省湿地类型较齐全,据调查显示,共有湿地5类23型,111万余公顷。除了季节性河流、季节性湖泊等少数几个类型外,基本上均有分布,是全国湿地类型分布最全的省份之一。我省自2004年开始开展湿地保护工作,调查显示,一些地区不尊重自然规律,不顾湿地资源承载能力而肆意开发,对湿地造成伤害,削弱其可持续发展能力。长期以来,人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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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20,(8)
湿地缓解银行是美国实现市场化湿地生态系统保护补偿的有效方式,在运作过程中通过湿地"信用"的交易实现对湿地生态系统损害的事前补偿。这一类似我国耕地占补平衡的制度,使得开发商能够直接购买"信用"完成补偿要求从而获得开发许可,湿地银行建设者以专业的技术和充足的资金建设湿地"信用"并通过交易获益,政府部门通过制定政策法规和监管制度,调动了第三方资本与技术参与生态补偿的积极性,实现了生态补偿目的。启示:为建立市场化的生态补偿机制,我国应继续夯实相关制度和法律基础,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生态补偿标准和考核评估制度,建立生态补偿和保护长效机制,积极引入第三方资本和技术,营造良好的生态补偿市场化氛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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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地球三大生态系统,具有巨大的生态服务功能和产业功能.我省湿地资源丰富,有天然湿地556万hm<'2>,居全国首位.近十年来,我省全面加强湿地保护工作,出台了湿地保护条例,抢救性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开展了一系列的湿地保护工程,湿地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湿地面积缩减、功能退化的趋势依然没有扭转.违法开垦湿地、改变湿地用途、破坏湿地水资源等行为屡禁不止.以三江平原为例,湿地面积从2000年的150多万hm<'2>减少到目前的不足100万hm<'2>.实践证明:湿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必须充分地利用和协调法律、经济等多种手段,现有的湿地保护政策有待进一步探索和完善,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建立迫在眉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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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结合福建省湿地概况及其保护现状进行湿地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构建,试图为构建完整的福建省生态补偿法律机制提供参照。[方法]采用归纳总结法,通过对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进行借鉴、归纳总结,从法律机制建立原则、法律机制构建内容和湿地生态补偿法律保障措施等3个方面构建福建省湿地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及分析其效用。[结果]发现当前福建省湿地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立法理念不准确;(2)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撑;(3)湿地生态补偿法律保护不完整。[结论]福建省在湿地生态补偿法律机制构建方面尚处于薄弱阶段,无法达到为福建省的湿地保护以及进行湿地生态补偿提供法律保障的程度。并对此提出3点建议:(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大执法力度;(2)明晰权责;(3)明确补偿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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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湿地补水的社会实践中,湿地补水生态补偿成为解决相关地区之间及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冲突的有效方式。对湿地补水生态补偿机制进行了规范研究和实证分析,并从补水方案、湿地补水补偿关系、生态补偿标准、生态补偿方式和分担分配等四个主要方面对生态补偿机制进行了详细论述。从法规体系、资金保障、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和协商机制等方面,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湿地补水生态补偿机制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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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孝平 《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2017,38(3):136-142
[目的]农业生态补偿有两大基本原则,即污染者付费与受益者付费,我国以政府买单为主的实践方式不可持续,农业生态补偿长效机制构建有助于农业生态区域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方法]从公共产品理论、外部性理论、生态价值理论论证实施农业生态补偿的必要性,运用DPSIR模型阐述农业生态补偿产生的必然性。[结果]通过对苏州农业生态补偿实施情况的总结,发现苏州市在农田、水源地、湿地、公益林保护等农业生态补偿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政府主导的农业补偿模式存在补偿主体单一、补偿标准研究滞后、长效机制欠缺等问题。[结论]基于此,提出苏州生态补偿长效机制建设的思路:一是完善苏州农业生态补偿主体和方式的选取以及标准的制定,二是通过优化生态补偿资金支付方式与使用途径,将农业生态旅游、休闲农业等环境友好型产业纳入农业生态补偿的范畴,引导并推动其形成新的产业增长点,三是从行政激励、法制建设、政策保障、氛围营造等方面完善苏州农业生态补偿保障体系,最终形成苏州农业生态补偿长效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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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宅基地退出补偿标准研究框架构建*——基于易地扶贫搬迁背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的]现有研究对宅基地退出补偿进行了大量探讨,但缺乏对易地扶贫搬迁背景下宅基地退出补偿标准的系统性研究。构建合理的宅基地退出补偿标准,是实现搬迁农户宅基地有序退出、助推脱贫攻坚的关键。[方法]在回顾相关文献的基础上,文章进行归纳和比较,从易地扶贫搬迁背景、搬迁农户的安置模式、补偿模式等方面剖析搬迁农户宅基地退出补偿特性,构建了搬迁农户宅基地退出补偿概念模型,提出了基于效率和公平视角的搬迁农户宅基地退出补偿标准研究框架。[结果]易地扶贫搬迁与农户宅基地退出之间存在着相互作用的利益协调关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两者之间扮演着政策驱动角色;易地扶贫搬迁具有福利性质,搬迁农户宅基地退出补偿主要包括宅基地使用权价值和宅基地发展权价值。[结论]在厘清宅基地退出补偿概念模型的基础上,提出了搬迁农户期望受偿价格测算思路和方法,认为构建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宅基地退出补偿标准对推动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