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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市的A公司和B县(市)的B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A公司的业务范围为民爆物品生产并销售货物、提供非增值税劳务钻爆服务,B公司为矿山开采企业。A公司使用自产炸药为B公司提供非增值税(钻爆)劳务。本文比较A公司三种不同结算方式下的税务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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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A公司是湖北某市一家橱柜生产厂家。2009年11月.市地税稽查机关对该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通过从签订的合同中发现:该公司销售橱柜过程中.其中有一部分是在销售橱柜同时提供安装劳务。该公司按照取得的全部收入已申报缴纳增值税。对A公司销售自产橱柜同时提供安装劳务应当如何纳税上,征纳双方产生分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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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A区地方税务局B税务分局在日常管理中发现,某居民企业W公司与某日本企业(外国企业)于2009年签订长期技术转让协议,约定该日本企业向W公司提供技术,并同时派遣技术人员来华提供技术咨询劳务,有效期为10年。日籍专家F于2011年1月1日被派遣至中国提供技术咨询劳务,5月31日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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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上所说的兼营行为或称兼曹活动.即存在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行为,又存在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提供的非应税劳务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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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A市某服装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月向A市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2002年10月22日,其下属非独立核算的销售部的两位销售人员自带1000件服装到B市参加秋季服装交易会。上午10时左右,他们的摊位前来了一位着税务制服的同志和一位着便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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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书利 《金融经济(湖南)》2008,(9):168-169
一、增值税概述 (一)增值税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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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营业税劳务的行为.对于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方法是: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根据税法规定.不同主体的混合销售行为可能需要缴纳增值税.也可能需要缴纳营业税。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计算依据、适用税率的不同导致了缴纳不同税种金额的差异性。客观上为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这里我们借鉴管理会计本量利分析中的盈亏临界点分析原理.探讨混合销售行为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税负平衡点分析.为企业税务筹划提供理论与方法上的指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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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货物并兼营工程劳务的企业,其税负特点表现在同时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且在划分混合销售和兼营存在一定的困难,其税务处理的复杂性也为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本文以一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工程劳务的W公司为案例,通过对其税负的分析,进行税收筹划,以期对有类似情况的企业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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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2年6月的一天,C县某司法机关两位同志来到该县地税局,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B某(B为A公司老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出售伪劣摩托车和1偷税罪被捕)在地税购领营业税发票和缴纳地税的事实。案发前A公司既在国税购领增值税发票,又在地税购领营业税发票。司法机关认为地税对A公司不能出售营业税发票,已出售的发票纯属违法违规行为,县地税局领导十分重视,指令局纪检监察部门、税务分局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监督检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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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A公司于2005年整体收购B公司,收购时对B公司旧房评估的公允价值为1200万元,另外土地评估的公允价值为2000万元。为了改善办公环境,2009年A公司将B公司原有的旧房拆除后进行了整体房地产开发。截止房地产开发时,原有旧房的账面价值为900万元,土地摊余价值为1600万元。2011年A公司所开发的该项目达到了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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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为了规避劳务用工安全风险和税务风险,会通过接受劳务派遣或者劳务分包方式把一部分风险转移.采用不同方式将导致劳务公司缴纳的增值税和产生的现金净流量有较大差异,但不同方式下建筑公司和劳务公司缴纳的增值税总额相等,现金净流量也相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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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2004年4月,因B市高新技术开发公司(下称高新公司)向本市信用社申请一年期2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A市财政局投资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向信用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05年4月贷款到期后,高新公司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信用社遂以高新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为被告向B市法院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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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的混合销售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应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由此企业若能够选择特定的核算方式,即可把应税劳务转化为非应税劳务。如一家从事电梯生产的厂家,既有生产车间,还从事电梯的设计、安装和维护,根据规定若统一核算,应全额缴纳增值税。如果企业能够把电梯的设计、安装和维护收入成产闰个安装公司单独核算,则这些收入只需纳税5%的营业税,相对17%的增值税,税负可大大降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