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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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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跨境数据流动监管规则的行业化特征日趋凸显,商业数据类型和权属的独立性预设了其特殊的跨境流动治理方案。基于开放、动态的数据安全主权理念和兼顾安全与发展的风险规制进路,商业数据跨境流动治理应在确保个人信息、重要数据等敏感数据安全可控性的同时,赋予一般商业数据自由流动空间,实现商业数据流动和规制的结构平衡。据此,可自由流动的一般商业数据在满足合同备案的形式化条件后,由政府部门加强事后监管;而包含重要数据和特定个人信息且难以完整析出的重要商业数据,需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适用出境安全评估、标准合同和保护认证等规则,实现商业数据场景下我国数据出境安全规则之间的内在体系化。此外,除加强法治保障以解决企业数据跨境流动合规难题外,企业构建跨境数据流动合规体系的价值追求应从合规性驱动转为业务价值驱动,围绕数据跨境全流程开展安全防护和价值运营,立足现实需求制定契合的数据跨境流动合规体系建设方案。  相似文献   

2.
数字时代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金融数据跨境流动提出新要求。金融数据是金融信息的重要载体,由于金融数据的敏感性,其跨境流动涉及公民个人隐私、金融机构自身利益乃至国家金融安全。在实践中,如果对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缺乏有效规制,不仅难以发掘金融数据的潜在价值,而且还将引发各类风险。当前,美欧针对金融数据跨境流动采取不同的规制模式。美国对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的限制日趋宽松;欧盟对金融数据跨境流动规制主要以《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为框架,更加强调保护个人权利。为应对金融数据跨境流动风险,我国有必要进一步完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制措施,形成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分级监管的规制思路。与此同时,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和金融机构自身数据合规体系建设,积极开展双边及多边合作,有效利用金融数据的价值。  相似文献   

3.
RCEP首次在亚太区域内达成了范围全面、水平较高、包容性强的诸边电子商务规则,塑造了全球和区域经贸新格局。RCEP维持对电子传输免征关税,推进无纸化贸易和电子认证,有条件允许跨境数据自由流动以及灵活的条款适用和争端解决方案,将有效提高跨境电商规模和自由化水平,显著降低跨境电商交易成本,促进跨境电商包容可持续发展。同时,RCEP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各缔约方的数据主权意识,加速推动电子商务法治化和国际化,也对跨境电商国内立法提出更高要求。建议我国应以更高站位、更宽视角开辟新发展思路,调适完善国内电子商务法律和标准体系,加强合规建设,持续推进数字贸易便利化,打造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等,以对接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主动融入全球数字贸易治理体系。  相似文献   

4.
王婷 《对外经贸》2022,(11):74-77+105
在数字化深入发展赋能产业转型升级的变革下,金融数据的跨境流动成为金融业的常态化需求。金融数据本身所具有的金融价值,以及其敏感性和隐私性特征,使其跨境流动受到更为严格的规制。我国以金融数据的法律法规,构成了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的基本格局和框架。通过分析金融业机构对于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的场景需求,梳理我国目前关于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制制度,明确界定金融数据因业务所需而跨境流动的场景,将数据分级分类理念融入金融数据跨境流动规制,进一步优化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的路径,为金融业机构提供合规方向和思路。  相似文献   

5.
数字时代,数据作为数字经济深入发展的核心引擎,正在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改变全球经济结构的关键,跨境数据流动规则更是当前讨论的重要议题。我国个人信息跨境流动规制致力于追求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安全保护与合理利用之间的平衡,但当前的司法实践与立法旨意追求的目标存在偏差。因此,我国应完善国内立法并细化规范要求;健全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监管机制;积极参与全球数据治理,加强数据跨境合作,以提高我国在国际数字舞台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相似文献   

6.
吴琦玮 《对外经贸》2022,(10):29-32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CP)于2020年11月15日正式签署,于2022年1月1日生效,RECP对个人数据跨境流动做出了新的规定,对RCEP的数据跨境流动保护条款以及欧盟个人数据跨境流动规制体系进行探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个人数据跨境流动保护的应对路径,即完善国内关于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监管的立法、设立数据跨境流动的专门监管机构以及推进行业自律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7.
随着全球数字贸易的快速发展,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具体议题已相对清晰集中,有关数字贸易规则的博弈已成为国际经贸秩序和国家经济安全重建的重要问题。实现跨境数据自由流动不仅是中国实现加入DEPA高水平贸易协定所需要思考的关键内容,对于推动中国参与制定国际数据治理规则、遏制美国数据霸权同样具有重要影响力。通过理念引导、推进监管以及法律完善,以期在DEPA规则框架之下实现数据跨境流动的有效规制,推动中国早日加入DEPA协定。  相似文献   

8.
王燕 《国际经贸探索》2022,38(1):99-112
跨境数据流动治理承载着保障国家网络安全、数据资源独立、保护个人隐私、促进数字经济等价值。美国、欧盟、中国分别基于商业利益导向、个人数据权保护、网络主权和国家安全利益形成了各具特色的跨境数据流动治理模式,根据本国需要采取不同程度的跨境数据流动限制措施。国家采纳不同的跨境数据流动治理模式源于数字安全技术及数字贸易利益全球分布的不均匀、国际法对网络和数据霸权主义规制的不足以及国家在多元价值之间的选择。不同跨境数据流动治理模式并不必然存在优劣之分,国家应在兼容并蓄、尊重主权的基础上开展合作,减少不必要的跨境数据流动限制措施。  相似文献   

9.
WTO在规制跨境数据流动方面,已经有了一些实践。GATS提出了跨境数据流动的原则要求,WTO项下的诸边谈判也较为活跃,这些对促进数字贸易和数字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WTO缺少跨境数据流动规制也是不争的事实,跨境数据流动规制碎片化,增加贸易成本和阻碍国际贸易发展,导致国际贸易摩擦增加甚至数字保护主义兴起,加剧数字鸿沟与不平等扩大。建议借鉴RTAs和"倡议"规制跨境数据流动的探索经验,推动WTO加强组织跨境数据流动理论、技术、标准等方面的研究,加强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合作,坚持求同存异的原则,探索数据治理的新形式,促进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  相似文献   

10.
税收是国家调节经济资源,对宏观经济进行有效调控的重要工具,关税作为链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更具有统筹国内外两种资源的优势。在“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探讨综合保税区跨境电商企业税收问题,对于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助力高水平对外开放,以及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具有积极的作用和意义。本文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签署背景入手,概述我国针对跨境电商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情况,剖析了RCEP背景下跨境电商企业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侧重从税收优惠政策的角度提出应对RCEP带来的挑战,进一步提质增效的具体对策建议。研究认为,从宏观层面,应进一步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为跨境电商业务发展提供助力;从微观层面,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判断自身所处的税收地位,准确把握与自身相关的税收政策,做好税务合规,用好政策红利,实现持续稳定发展。  相似文献   

11.
当下是全球数字贸易规则构建的关键时期,如何规制数据跨境流动是核心议题。作为数字治理新式代表的DEPA,其规则具有前瞻性、开放性、包容性等特征,对全球数字贸易治理格局产生了重要影响,加入DEPA对中国而言具有一定的战略价值。实践中,包括RCEP和国内法在内的中国对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制与DEPA规则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协调性。为此,中国应坚守合作包容的理念,从构建多样化管辖、自贸区(港)制度探索、加强共建“一带一路”等三方面探索高标准、高水平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实现与DEPA规则衔接,完善数字治理“中式模板”,从而为构建全球统一的数据治理格局贡献中国智慧。  相似文献   

12.
2020年11月,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与东盟共15个成员国正式签署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2022年1月,RCEP协定正式生效,促进了我国数字贸易的发展及跨境物流数字化的转型升级。本文根据我国跨境物流和数字贸易协同发展的现状,针对RCEP环境下我国跨境电商的机遇与挑战指出现存问题,并提出了建设陆海新通道、完善数字化物流平台、提升监管水平等措施,为我国在RCEP背景下如何促进数字贸易和跨境物流协同发展提供了思路。  相似文献   

13.
数字经济背景下,国家基于安全、隐私保护等监管目标采用数据本地化措施对数据跨境流动予以限制并引发争议。然而WTO框架下缺乏针对该措施的专门规则,为回应规制需求发起的诸边谈判也因各方分歧难以达成共识。这一规制困境促使许多国家转而在自由贸易协定中制定相关规则。以自由贸易协定为切入点,在分析美欧主导规制模式的基础上,提出比例原则指导下的“禁止+例外”模式是协调价值冲突并保障数据跨境自由流动的合理路径。当前中国高度重视网络安全,在国内法中确立了严格的数据本地化要求,而全球治理框架下数据流动的趋势必然是更加自由的,中国应重新审视监管与发展的关系,完善国内数据本地化规则,积极参与国际规制协作,通过自贸协定谈判提升规则制定的话语权。  相似文献   

14.
数据跨境流动治理对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全球数据跨境流动治理呈现强监管、碎片化等特征,各国都在有效维护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的前提下,积极优化本国数据跨境流动监管。鉴于我国数据跨境流动治理还存在数据跨境流动监管与发展数字贸易统筹不足、数据跨境流动监管方式单一、数据跨境流动监管政策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支持力度有待提升、数据跨境流动“朋友圈”有待拓展、特殊区域数据跨境流动监管政策创新不足等问题,本文提出建立数据跨境流动监管机构、完善数据跨境流动立法、建立数据跨境流动白名单机制、优化数字营商环境、探索建立数据跨境流动特殊区域监管政策等举措。  相似文献   

15.
该研究旨在探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成员国数字贸易壁垒对中国数字贸易的影响,并对中国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重点关注RCEP成员国数字贸易壁垒的现状及其影响,RCEP成员国数字贸易壁垒对中国数字贸易的影响,以及中国应对策略。目前RCEP成员国数字贸易发展潜力巨大,由于成员国之间的政治和经济等差异导致成员国主要面临政策性壁垒、技术性壁垒、非技术性壁垒等多种形式的数字贸易壁垒,这些壁垒降低成员国之间数字贸易的规模和速度、影响成员国数字经济的发展和竞争力,同时对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和凝聚力造成负面影响。RCEP成员国数字贸易壁垒从数据流跨境流动的限制、跨境电商监管的不确定性、电子支付和金融壁垒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和合作等方面影响中国的数字贸易。最后,关于中国应该如何应对提出了一系列政策建议,包括加强政府间合作与协调、建立信息交流与共享平台、加强跨境电商合作、推动数字支付与金融互联互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等,通过合作与互利共赢的原则,促进数字贸易的发展和RCEP成员国的共同繁荣。  相似文献   

16.
近年来,我国数据领域立法进程明显加快,初步构建了金融数据跨境流动规制基本框架。但现有金融数据跨境流动法律规制尚不完善,表现在立法不够明确、缺乏可操作性、与区域协定不够兼容等方面,难以满足跨境流动的现实需要。域外,欧美等国通过签订双边或区域协定的方式争夺金融数据跨境流动规制主导权。我国有必要进一步完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规制措施,提高立法明确性和可操作性,为实现对接国际规则、提高国际话语权打下坚实基础。  相似文献   

17.
数字经济时代下,数据跨境流动在助推国际贸易发展的同时,也为国家安全、商业机密、民众隐私保护带来极大威胁。如何在数据跨境流动的安全性和成长性中找到平衡点,是中国政府管理部门及隐私保护机构必须思考的问题。美国在数据跨境流动监管方面先后经历"初步规制"、"安全港"、"隐私护盾"三个阶段,已经形成较为完备的监管体系。由此,中国应积极借鉴美国经验,从细化法律要素、建立分类跨境数据管理体系、打造政企数据共享机制、引入第三方机构评估、坚持较高强度的本地化约束、建构"空间命运共同体"等方面持续深化推进跨境数据监管。  相似文献   

18.
跨境电商作为数字经济在国际贸易领域的重要业态,为中国企业品牌出海提供了一条宽广的赛道。伴随着《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正式生效,跨境电子商务和中国品牌出海迎来了发展红利,RCEP中的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等条款通过破除贸易壁垒、加快资源整合、提升物流效率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等方式,为跨境电商品牌出海提供了全新的发展机遇,围绕RCEP带来的机会,需要从构建政策体系、增强法律意识、培育专业人才、健全物流系统等方面,助力跨境品牌扬帆出海。  相似文献   

19.
随着全球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和中国跨境电商的全球化拓展,辽宁省跨境电商行业也迈向了一个全新的高度。在辽宁省跨境电商行业高标准、高速度、突出产业特色和全产业链持续稳健发展的过程中,RCEP协定高规格数字贸易及电子商务相关规则的生效与落地,为辽宁省跨境电商行业提供了更广阔的合规增长空间,也带给辽宁省跨境电商行业更多崭新的发展机遇。在此背景下,辽宁省跨境电商行业发展面临的专业人才短缺、政策法规有待补足短板、交易体系尚不健全、跨境交易主动权还需强化等困境凸现,需要在RCEP协定规则之下破局。在分析总结辽宁省跨境电商发展现状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了RCEP为辽宁省跨境电商行业发展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提出了加强人才培养、完善政策法规、提升配套服务质量、优化产品服务等促进其高质量发展的针对性建议。  相似文献   

20.
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不但具有人格价值,对个人信息的获取利用也具有重大战略意义,数据驱动创新被视为国家经济增长的一种新源泉。个人信息跨境流动则承载着国家安全、数字经济发展、权利保护等重要价值。基于此,针对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我国十分重视,均制定了一系列规则,然而因为立法不足、监管不到位等原因,渐渐也出现了各种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个人信息界定与分类、“同意”规则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力度较差、信息控制者被施加过重的注意义务、出境评估要素中“数量”标准缺乏科学性几个方面。由于部分国家在数据规制领域起步较早,经验相对丰富,应当在分析研究国际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个人信息跨境流动规则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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