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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去年9月国家粮食局对2004年颁布实施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主要精神是第三条规定"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和第三十条规定"本办法中粮食经纪人是指以个人或者家庭为经营主体,直接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的经营者"。据了解,现有的粮食经纪人大多是农民,大多办理了个体工商户执照,以个人或家庭为主开展经营,按规定无需申办《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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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真正做好粮食依法行政工作,切实履行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赋予的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的职责,必须对新阶段粮食流通的各项主要制度深刻理解、准确把握,结合国家有关部门和我省制定的一系列配套制度和要求,从我省贯彻实施条例一周年来的实际情况出发,现将各项主要制度设立的宗旨、主要要求和需要把握的关键点、注意事项归纳总结于后。一、关于粮食收购许可制度条例第九条规定“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这是对粮食收购设定行政许可的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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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帐.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帐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这意味着实行了半个世纪的部门粮食统计,将被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全社会粮食统计所替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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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发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两年来,以笔者的实践和调查了解认为,《条例》存在不少瑕疵或遗漏,值得研究。一、关于粮食收购资格检查、处罚权问题《条例》规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办粮食收购许可证并到工商部门登记。按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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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审查粮食经营者申报登记档案资料与现场核查同步开展,确保申报登记资料真实性.主要检查核实资金筹措能力、粮食仓储设施、粮食检验和保管能力;对照申报资料,核查掌握粮食经营者经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据不同程度变化作出责令改正、警告、依法取消其收购资格的行政处罚,严把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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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发:你与刘签订的大豆收购合同,违反了国务院发布的《粮食收购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只有经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批准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向农民和其他粮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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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抓好粮食收购、贩运等市场主体资格的清理,把好市场准入关。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重新对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和个体户进行资格审查,对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证》的个体户进行登记,对未取得资格证的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市场主体资格合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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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发行四川省分行通联部 《农业发展与金融》2002,(5):42
农发行四川省绵阳市分行针对企业经营活动向市场化经营转变的新情况.狠抓“思想认识、部门协调、抵押手续、抵押物管理”四个到位,突破确认办证、评估、登记等多道难关.全面落实有效资产抵押担保,取得明显成效。截至4月20日,全行已办理他项权利登记的企业39个,抵押值22360万元,占全行开户企业总数的61%,占已办理抵押企业有效资产的86%。其主要做法是: 一是思想认识到位。该行针对粮食退出保护价收购,粮食企业全面推行战略性改组和体制创新(企业职工将全部买断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