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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例法修正案(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主要的保护法益,既非"公民个人的信息自由和安全"或"个人隐私",亦非公民的"宪法隐私权",而是"公权主体"及"公权(益)关联主体"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有.正如此,该罪对许多涉及被害人更为隐秘信息或隐私的严重侵害行为难以规制,而对于公权主体以"合法"形式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职务行为更是无能为力.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法益宜调整为包括但不限于"宪法隐私权"的"公民个人的信息自由和安全"或"个人隐私",以更为有效地保护公民与个人信息及隐私相关的重大利益.  相似文献   

2.
信息时代个人信息侵权行为迅速增加,影响个人生活安宁,损害个人人格尊严,影响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立法者应当通过法律配置,在不侵犯信息主体人格尊严的前提下,促进信息资源的合理、畅通的流动,以合理回应信息社会的需求。虽然个人信息也承载着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但其主要还是一种私益,只有对个人信息提供充分的私权保护,才有利于从根本上保护公共利益。个人信息权的私法规制通过人格权法、侵权责任法、合同法完成。通过人格权法确认个人信息权,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保护个人信息权,有利于保护个人权利,同时促进信息的共享与自由流通,推进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良性发展,并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相似文献   

3.
中国现行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将同意视为个人信息处理的唯一合法性事由,《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 (二审稿)虽有所突破,但总体未逾同意权绝对化之藩篱.同意权的绝对化设置导致个人信息保护水平不足、制度成本高企、立法司法割裂等问题,进而制约个人信息保护法功能的实现.对个人信息的基本属性进行剖析发现,个人信息并非纯粹的"私人事务",而是多方利益和多元价值的集合体,绝对化的同意权不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因此,应当从完善其他个人信息处理合法性事由和通过场景风险理论差异化配置同意权使用范围两条途径入手,实现"绝对同意"向"相对同意"的转变,形成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中国方案".  相似文献   

4.
在网络化时代,互联网的发展使得人们的生活日新月异,互通共享的机制使得信息的公开成为了人们的生活常态。数据被遗忘权是数据主体在特定情形下删除不及时、无关或不再相关的个人数据的权利。该权利既具有物权属性,也具有人格权属性,"中国被遗忘权第一案"引发了对该权利必要性与正当性的思索,从数据被遗忘权的一般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以及特别规定提出部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5.
个人信息主体权益维护问题始终是个人征信发展的重点问题。探索信息主体权益保障,规范个人信用信息使用,是推进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通过引入个人不良信用记录实证案例,分析我国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维护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了规范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维护的有效措施。  相似文献   

6.
在同意设置个人数据财产权的前提下,个人在使用企业的商品或服务过程中,被记录上传存储在企业系统中的个人数据产权归属企业,符合法经济学的产权赋予规则.根据先占规则、创造规则和附属规则,都应将个人数据产权赋予企业,根据公平原则不能将个人数据产权归属个人.此外,个人数据在企业手中将实现范围经济和规模经济,发挥更大的效用,将个人数据产权赋予个人不符合成本收益原则,权利不能顺利实施,不能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个人数据使用过程中的个人信息泄露和数据垄断风险一直存在,个人数据产权归属企业并不必然加大此种风险,可在当前法律基础上通过进一步的制度设计进行弥补修正.  相似文献   

7.
在个人信用征信活动中,围绕个人信用信息,不同的权利主体从不同角度提出了不同的权利主张。作为信息主体的个人,强调个人权利的保护;为了保障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加强社会管理,则需要确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而在信息的征集、加工、整理、流转环节,个人信用信息的财产权属性也不容忽视。因此,应客观分析附着在个人信用信息上的各种权利以及权利之间存在的冲突,并加以平衡,从而促进个人征信制度的建立。  相似文献   

8.
个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各国征信立法都将保护个人信息主体权益作为重要的规范内容。在借鉴国外个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征信活动实践和立法进展,提出我国个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整体框架设计和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9.
在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信息爆炸的今天,大数据统计遍布政治、商业、教育等各个领域,数据信息的统计给社会发展带来了很大益处,但同时也使得个人信息安全存在巨大的风险。因此,个人信息权的发展和保护显得越发重要。当前,我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虽存在一些相关规范,但是有关个人信息权的专门法律仍没有制定,在司法实践上对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看法也是不相同的。个人信息与人格权经常密不可分,但由于它体现的是一个人的综合人格特征,是一种新型独立的人格权,故不属于一般人格权。个人信息与隐私之间存在一定重合关系,但个人信息的概念远远大于隐私权所包含的范围。在我国立法中,对隐私权有明文规定,对个人信息的规定少之又少,因此不能将二者混同。个人信息权应该有其单独明确的法律规定,明确其概念、范围、内容、保护机制以及责任承担等问题,使得公民个人信息在受到侵害时能够真正得到有效、合理的救济。  相似文献   

10.
从A·格维尔茨的人权结构五因素出发,笔者认为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是人权产生的内因,一定社会历史阶段的经济基础是人权产生的外因.人权的主体是具有人性的个人,人权的客体是基于人性需要和要求的各种利益.人权从性质上看属于道德权利.人权作为道德权利,其义务主体是国家政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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