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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为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和实现司法大众化,许多国家和地区修改或设立了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司法效率是近年来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共同关注的话题,随着民事案件的迅速增长,增设小额诉讼程序显得日益必要。本文在分析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征和法理基础及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不足之后,对我国小额诉讼程序制度的构建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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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程序公正意识日益为法律职业群体所接受,程序是否违法将成为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庭审举证质证的主要内容。与实体性辩护相比,程序性辩护是根据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诉讼程序规则,指控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程序违法。笔者源于浅显的诉讼实践归纳出如下应对程序辩护误区的思路和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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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公正对于保障诉讼效益、实现实体公正起着重要作用。程序公正的基本标准应包括法官中立原则、当事人平等原则、程序参与原则和程序公开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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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是指某些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目前,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必须确立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诉权地位,建立和完善公益诉讼程序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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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诉讼是以身份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诉讼。从国外立法上看,检察机关参与人事诉讼是各国普遍承认的一项制度。检察机关参与人事诉讼,不仅可以更好实现人事诉讼程序价值,而且更有利于维护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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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派生诉讼要真正走入司法程序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具体设计。股东派生诉讼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主要需解决的问题是公司在起诉时的作用、强制告知程序、诉讼参加的限制以及法院的审查范围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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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中的诉讼控制因素,是刑事审判模式的构成要素之一。以此要素来衡量我国的刑事审判模式,我国的刑事当事人的程序参与相当有限。这不符合程序正义的内在要求,也不利于实体公正的实现。尤其是在量刑环节,存在严重的参与缺失。应当构建专门的量刑程序,以保障刑事当事人的诉讼控制权,使其充分参与诉讼,进而解决实践中的诸多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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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是我国的一项诉讼证明活动,其提供的鉴定意见在诉讼活动中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而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则决定着司法鉴定事业的发展。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逐渐暴露,如关于鉴定机关、鉴定程序、鉴定结论和鉴定人出庭作证等的规定,导致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公正性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干扰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损害了司法鉴定的公信力。面对司法鉴定的失信,有必要探究其深层次原因,并进行积极的改进和完善,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司法鉴定的公信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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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的督促程序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具有简便、快捷、经济等优点,因而在诉讼实践中理应得到广泛的利用。但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适用督促程序处理的案件微乎其微,远没有发挥出督促程序所应具有的解纷功能。本文从督促程序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以及如何完善做出基本的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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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易程序诉讼监督的必要性
刑事案件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在第一审程序中对审理某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诉讼程序。我国于1996年在刑事诉讼法中设置了简易程序的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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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作为我国的司法审判机关,在各种案件审理过程中起着重大的作用,面对不断出现的新型案件,需要法院改变以前的审理方式,尤其是在审理环境公益诉讼这类案件时,更需要完备的审理模式。2012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将环境公益诉讼明确规定在其中,在这一定程度上相应的要求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有专门的一套程序,但目前我国各地法院仍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交由民事法庭审理,由于环境污染问题涉及的专业型较强,问题复杂多样,同时各位法官的专业水平有限,故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完全审理环境污染案件。因此有必要在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环保法庭,重新界定法院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职能与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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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民主的政治文化背景下有一定的研究空间。随着行政程序法的研究和发展,行政程序与诉讼程序在价值上的某些契合,使回避制度移植于行政程序法中有了合理的依据。分析行政程序法治化前提下的回避制度,结合我国的现状与实际,认清行政回避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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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民事案件从诉讼方面看,有比较完整的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对案件的受理也有一定要求;审判的制度仍然实行据状纠问制,即审问必须根据诉状进行;判案制度基本遵照法律的规定,在认定双方当事人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后,依据法律基本原则进行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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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当今社会的发展,法律程序自身的独立内在价值即程序的公正性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承认和重视,人们愈来愈明白到法律的正义唯有通过程序的公正才能得到实现,"诉讼制度或程序真正永恒的生命基础在于它的公正性"[1].就我国而言,司法程序公正仍是一个新生事物,但对于其追求已越来越成为人们孜孜以求的诉讼理想.然而,程序公正并非是一个抽象的、泛泛而谈的事物,它必须通过诸多措施保障其实现.本文拟就保障司法程序公正的若干问题试作论述,并就保障程序公正的法律举措方面略陈管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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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商事诉讼案件日益增多,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面临着巨大压力。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运用,程序简繁分立是从总体上提高诉讼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诉讼成本的有效途径。为此,必须完善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本文主要探讨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存在问题以及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有效对策,以期推动简易程序诉讼制度的完善,从而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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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存在着诉讼期间。所谓诉讼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或及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行为的期限和期日。民事诉讼期间按其不同的标准可分为法律直接规定、人民法院指定。法定期间,是由法律条文规定的诉讼期间。将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具体诉讼行为的时间规定在相关法律条文中,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完成该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提出管辖权异议期间、对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期间、申请执行的期间、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等等。法律的严肃性决定了法定期间具有不可变更性。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延长或缩短法律规定的期限时间。指定期间,是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职权指定完成某项具体诉讼行为的期间。指定期间是相对于法定期间而言的,是法定期间的补充。与法定期间略有不同的是指定期间具有一定程序的可变更性。比如,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原告在限定的期间内补正起诉状的缺欠;指定原告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期限等等,都属于指定期间。倘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在指定的期间内完成规定的诉讼行为时,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可以申请延长。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作出决定改变原来指定的期间,重新指定诉讼期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