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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提案权制度使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可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从而更加积极地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美国是世界上最早确立该制度的国家,经过近70年的发展,很多规定已经颇为完善:对提案股东自身要求明确;对提案本身的形式有清晰的可操作性的界定;在公司对提案处理及违规的规定方面也形成了有力的约束。相比之下,我国关于股东提案权制度在提案股东资格限定、提案形式、提案排除及救济等方面存在缺陷。根据美国在相应方面的经验与启示,对我国股东提案权制度提出了改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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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提名权制度的缺位是我国现行公司法的法律漏洞。研究发现,董事提名权的规制路径分为强制性规范与完全章程自治两类。前者典型如美国北达科他州公司法;后者典型如美国示范商事公司法以及特拉华州公司法。美国证监会曾尝试通过全国统一公司法的方式,强制推行董事提名权,但以被法院宣告无效告终。基于股权集中状况下的少数股东保护需要,中国应采取强制性规范和有限章程自治的折中模式。在制度上对股东提案权和董事提名权进行区分,在《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对董事提名权作体系化的特别规定;允许不同类型的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在董事提名权特别法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不同程度的有限章程自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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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PREF ACE/前言现行《公司法》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查账权,但由于对股东主体资格规定得不够具体,给实际操作带来诸多不便。比如,股东监事,隐名股东,受益所有人、股份转让后的股东、出资具有瑕疵的股东等是否具有查账权主体资格,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现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查账权的初衷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股东的知情权,从而更好地保护股东利益。只有明确了股东查账权行使主体的资格,明晰几类特殊主体的主体资格问题,才能使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查账权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和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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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制度建立之后,各种公司组织快速发展,在市场经济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与此同时,在实践中公司大股东压制中小股东的现象也经常发生,并在各种公司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鉴于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公司法》,并于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在新通过的《公司法》中,相对于之前的《公司法》作了较大的修改,在原来总共229个条文中,删除条款46条,增加条款41条,修改的条款达137条。旧《公司法》对股东权益方面条款较少,并且往往只规定"应当怎样",但缺乏"违反了怎么办"的条款,特别是缺乏有关司法保护的相关规定,使得弱势股东或者受到损害的股东无法启动诉讼程序保护自己的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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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对于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保障中小股东的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本文在详细研究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等地区《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规定的基础上,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进行了全方位的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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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新《公司法》从国外移植过来的一个新的制度。因此立足于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与世界其他国家所建立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就具有独特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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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鹏 《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下》2020,(6):93-94
股权赠与在我国公司法中尚无明文规定.对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理解应不同于一般的股权让与.股权赠与下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实际作用已不存在,强行适用可能会适得其反.转让对价在股权赠与下对于优先购买权的认定也失去了本身的意义.而综合权衡有限公司人合性之保障和股东的处分权利,否认股权赠与下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更好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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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定资本制模式下,公司资本被过于重视与神化,而导致《公司法》在维持公司资本的稳定性方面太过于限制股东合理投资退出的渠道。因此在有限责任股东陷于困境的情况下,法律应给予必要、合理的法律救济措施,以维护公平、合理,兼顾平衡各方的利益。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退股权作为一种有效的法律救济措施,法律对此应予以重视,应尽快将其纳入我国的《公司法》体系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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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度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现代公司制度的设计使得股东在承担相应范围内的责任的同时,使资本得到增值获取利润,促进了市场经济的繁荣。公司法理论上根据公司的信用基础,将公司划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两和公司、股份两合公司以及无限责任公司。根据我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法律承认的两种公司形式。在经济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是利用最多最普遍的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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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有限公司因职工购股时承诺将离职股东除名案例,探讨在我国现行公司法未规定股东除名制度的情况下,法院对此类诉讼案件应当作何处理.文章比较了世界各国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事由的规定,从理论上指出公司除名权所要权衡的是公司内部治理权力和股东固有权利之间的矛盾冲突,在法律缺位情况下,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对其作出限制,以“重大性”标准为适用条件遏制大股东权力滥用,防止股东除名权成为股东压迫的工具,也期解决司法审判中的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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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与股东滥权是现代公司运作中不可避免的现象,其形成的根本原因都在于公司法的制度安排。为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我国新《公司法》第183条对公司的司法解散进行了规定。但由于该条规定过于概括,缺乏可操作性,加之欠缺公司司法解散的配套规定及司法经验,使得司法解散在司法实践中困难重重,在此有必要对第183条予以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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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振宁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6(5):33-34
由于股东会实行“资本多数决”原则,少数股东处于弱势地位,须对其进行特别保护。我国《公司法》对少数股东采取了一些保护措施,但还需通过实行累积投票、股东回避表决、股东代位诉讼等制度进一步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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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股东的股东权配置行为,从公司契约理论的视角对股东权配置的性质、股东权配置的自由与强制、股东权配置的基本框架进行了探讨。公司的自治性决定了股东权配置的契约属性,股东权的公司法配置和公司章程配置是两种相辅相成的配置途径,股东权配置的基本框架必须以股东的受益权为中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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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源于英国衡平法,在我国2006年的《公司法》中有所体现。股东代表诉讼源于英国衡平法,对于保护中小股东具有重要意思。但是目前我国公司法对此规定有待细化。本文拟从公司参与诉讼的必要性及其法律地位的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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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中关于中小股东可以查阅公司账目的规定,产生了股东查账权与公司经营权的冲突与协调问题。在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就股东行使查账权的程序设置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探讨提出了引八第三方查账机制的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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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第76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规定弥补了以往立法中的空白,旨在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司运作的效率。但是,《公司法》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自由继承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保护,不利于公司的稳定发展,股权继承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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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出资瑕疵责任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股东出资瑕疵严重侵害了其他股东、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股东需要为此承担民事责任.我国现行公司法尚无系统的规定,故应借鉴外国先进的立法经验,在我国公司法修改之机,重新构建我国公司股东出资瑕疵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