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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43 毫秒
1.
遏制大型数字平台的垄断行为已成为各国立法主流.在国外,大型数字平台如谷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脸书限制和屏蔽开放平台接口(API)等案,均已被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或处罚. 在我国,社交软件平台的微信对钉钉、飞书关闭API接口,即"封禁"行为曾引发多方讨论,京东、拼多多等数字平台系统之间的封禁行为也常有发生.那么,互联网平台间相互"封禁"是否违反了反垄断法?  相似文献   

2.
互联网平台经济正逐渐成为数字经济时代推动经济发展的一种新动能,有关平台企业垄断的问题日益成为国内外反垄断领域学者的研究重点与监管层的关注重点。因此,结合国内外互联网平台领域反垄断相关法律与执法案例,对互联网平台主要特征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常见表现形式进行简要总结,对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监管过程中的难点进行具体分析,并分别从互联网平台、监管机构、第三方主体三个层面对推进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监管提出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3.
中国反垄断法草案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滥用知识产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反垄断法中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首先需要对市场支配地位进行界定,以便确定行为的主体;同时,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只有在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时才受到反垄断法的禁止。因此需要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法律确认,而被指控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人应当享有抗辩的权利。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自实施以来,引起了学术界与实务界的广泛关注。我国反垄断法的第二大支柱是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并不禁止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是禁止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来限制竞争、排挤竞争的行为。本文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若干条款作简要的分析,为下一步《反垄断法》需要注意的问题和发展路向做铺垫。  相似文献   

5.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垄断行为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所有垄断行为中理论危害最大的行为类型。本文以去年贵州茅台的涨价事件为切入点探讨茅台涨价的行为是否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同时对我国《反垄断法》所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认定模式和标准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6.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在市场经济中经常发生,受害者维权的主要方式是民事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颁布 《反垄断法》 的新司法解释,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谁主张谁举证".界定相关市场、 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和界定滥用行为的举证需要结合定性和定量分析,而一般原告属于弱势群体,所以败诉率居高不下,本文结合现有的规定以及相关案例,全面分析和梳理反垄断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与体系,研究举证责任的分配对原告的不利影响,造成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认定的困境,分析 《反垄断法》 的不足之处.  相似文献   

7.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反垄断法规制的重要内容。要判定淘宝商城大幅度提高技术服务相关价格的行为是否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必须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淘宝商城是否具备市场支配地位;二是淘宝商城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本文将以淘宝商城"内战"事件作为切入点探讨淘宝商城是否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相似文献   

8.
知识产权的无形性、 易受侵害性及特殊的定价机制决定了其与有形财产法律特征存在难以忽视的差异性,故而定位知识产权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中的角色时应当充分考虑其特殊性.知识产权作为法定垄断权,实质上成为成为权利人可以从事垄断行为的关键因素.知识产权对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各项因素的影响从四个方面体现:替代性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重要程度、 知识产权的全面程度、 下游厂商对知识产权的依赖程度.  相似文献   

9.
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禁止的重要内容之一。尽管在大多数国家企业拥有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但因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缺乏竞争的压力,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或为了维持这种支配地位,保持已经获得的市场优势,这些企业很可能、也很容易滥用这种本来合法的地位,来从事一些破坏市场竞争机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这样的行为是为反垄断法所禁止的。  相似文献   

10.
《反垄断法》颁布实施后,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如何规制,成为摆在执法人员面前的突出问题。本文试图透过《反垄断法》的视角,对公用企业的性质、特点、在相关市场占据的支配地位等进行界定,运用合理分析原则对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今后的反垄断执法工作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11.
互联网经济作为现在经济发展重要模式之一,互联网平台企业形成垄断的问题日渐引起关注,如互联网平台经济以算法合谋形成协议为主要形式的垄断行为、利用数据和算法从事平台经济活动、经营管理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2022年国家出台了新修改的《反垄断法》对目前已然存在的网络平台的恶性竞争行为进行规范,但新型经济垄断行为问题仍然屡禁不止,对这些问题,应当深入构建平台垄断的治理机制,转变规制理念,完善平台利用互联网平台企业数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标准,以促使我国的互联网平台经济在更健康的轨道上运行。  相似文献   

12.
互联网平台经济作为一种新型的经济态势,如何在反垄断领域进行规制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互联网平台具有用户结构多样性、产品功能丰富性、经营范围跨界性、市场边界模糊性和提供服务无偿性等特征,已无法完全适用于《反垄断法》第18条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文章由某音诉某讯案件引入,结合国内外互联网平台"封禁"行为的相关情况,分析互...  相似文献   

13.
《反垄断法》施行三年来,全国工商系统反垄断执法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工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执法实践中仍存在相关市场界定难、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难、法律适用存在竞合、查处程序复杂等方面的问题。本文从提出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确认及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界定的方法,明晰正确处理《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竞合的解决思路及完善工商机关反垄断执法机制的建议,研究提出解决上述问题的初步答案。  相似文献   

14.
寡头垄断涉及限制竞争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企业合并这三个反垄断法的基本制度,是反垄断法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在寡头垄断市场结构中,市场上只存在几个厂商,所有厂商都认识到它们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相互依赖,每个厂商在确定产量和价格时都会考虑竞争对手的行为和反应.  相似文献   

15.
张晓璐 《河北企业》2024,(4):153-156
有效监管互联网平台竞争行为,创建良好的数字生态环境意义重大。当前数字经济领域中,头部互联网平台通过网络、规模、锁定和技术溢出等手段获得市场支配地位,可能导致市场中互联网平台数量减少、价格水平受到影响、消费者选择权减弱等,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适用于互联网平台封禁行为这种非价格垄断行为存在一定障碍。因此,需要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监管体系,以避免互联网平台利用封禁等手段筑起竞争壁垒,从而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然而,互联网平台封禁行为的反垄断规制仍有诸多难点,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规范及标准,并充分考虑互联网平台的特殊性质和用户权益保护等因素,探索与时俱进的有效治理模式,维护市场秩序和公正竞争。  相似文献   

16.
“市场支配地位”又称“控制市场地位”(德国和欧共体)、“垄断力”(美国)、“垄断状态”(日本)、“独占”(台湾),尽管各国或地区反垄断法使用的概念不一.但其所指的经济现象是相同或相似的。这就是某个企业或某些企业在特定的市场上占有一定程度的优势或强势。企业可以凭借这种势力“支配”或“控制”市场。进而对该市场上的竞争产生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17.
数据作为第七大生产要素,促进数据的合理共享流通已成为数字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目标。但对于可能出现的数据垄断问题,价格理论等传统主流反垄断理论既无法很好地判断经营者的市场力量,也无法识别新出现的数据垄断行为,现有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也使得数据反垄断困难重重。贝恩式市场力量理论为数字经济中经营者市场力量的判断提供了理论工具,其将关注点集中在排他性市场力量对于市场结构的破坏,把数据进入壁垒作为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核心依据,以此为基础,对滥用数据优势地位的新型垄断行为进行类型化识别,明确拒绝数据开放、数据自我优待等数据垄断行为的具体内容、正当理由,并通过对可携带权制度的再构造,实现对于数据垄断的事前规制。  相似文献   

18.
正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明确提出在下一阶段,有关部门应当"严厉惩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国家工商总局作为国家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之一,其反垄断执法活动主要集中在针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不涉及价格问题的垄断协议行为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在现阶段,国家工商总局应当结合国内外反垄断新形势、新问题,调整工作重心、把握执法方向,更好实现  相似文献   

19.
平台经济是做强做优做大我国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就业、促消费、稳增长的关键力量。但是,在平台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出现了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开展不正当竞争等发展不规范的问题。下一步,建议鼓励发展平台经济新业态、培育新的增长点,支持平台企业多元布局海外市场、争夺国际话语权,引导头部企业构建开放创新生态、增强核心竞争力,构建多方协同的平台治理体系、激发内生发展活力。  相似文献   

20.
一、证券监管的对象及其共同特征 证券监管的对象是证券发行人、集体投资组合的管理人、市场中介机构以及二级市场的参与者. 1.在证券市场上,发行公司与证券经营机构居于主动强者的地位,极易形成对市场交易信息的垄断;而投资者处于弱者地位,如果没有信息披露制度,很难获得其正常投资所需的充分信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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