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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的要约收购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要约收购是上市公司收购法律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起源于上世纪50年代的英国,该制度为在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以及现代企业制度下强化管理层的约束机制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研究并制定符合我国国情且具有一定前瞻性的上市公司要约收购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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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部分要约收购制度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要约收购分为全面要约和部分要约。部分要约的收购人从要约收购开始即意欲购买目标公司的部分股份,全面要约的收购人从要约收购开始即意欲购买目标公司的全部股份。一般来说,部分要约是以继续保持目标公司的上市地位为目的,全面要约是以目标公司退市为目的。全面要约为的是兼并目标公司,部分要约为的是取得目标公司的相对控制权。不是所有的要约收购都适用于部分要约,部分要约只适用于协议收购触发要约收购和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触发要约收购两种情形。但随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权的稀释,部分要约收购必会成为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的主要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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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中,一直并存着协议收购和要约收购两种制度安排。协议收购适用于目标公司的股权较为集中尤其是存在控股股东的情况下。但是,协议收购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信息公开程度差:有悖于机会均等原则;市场化程度等。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所以我国在制度上承认协议收购的合法性。要约收购具有信息透明度高、股东机会均等、市场化程度高等特点,这是协议收购所不具备的,所以,我国在制度上保留协议收购的同时,强化了要约收购:一是充实了协议收购触发要约收购的规定;二是删除了要约收购中的强制要约义务豁免的规定;三是删除了要约收购中的强制要约义务豁免的规定;四是增加了部分要约的规定。增加了部分要约的规定。随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权的稀释,要约收购必定实现零的突破,并有可能出现一个高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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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利东 《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17(2):81-82,88
强制要约收购是我国上市公司协议收购中要约收购方式的一种形式。该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公开、公平、公正地保护每一位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我国证券法和相关法规规定了强制要约收购的条件、强制要约的对象、强制要约收购的效力及法律后果,但在法律实践中,我国强制要约收购制度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为此,应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强制要约收购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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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世界啤酒业排名头两位的美国AB集团、南非SAB集团对哈尔滨啤酒集团有限公司展开了激烈的股权争夺战,争夺的结果以AB集团的胜出而尘埃落定。这场股权争夺对哈啤公司和中国啤酒行业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并给国内并购市场的发展方向提供了丰富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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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定价问题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管理层收购(Management Buy-outs,简称MBO),是杠杆收购的一种,是指管理层利用自有资金和借贷资金购买本公司的股份或资产,从而改变本公司所有者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进而达到重组本公司的目的并获得预期收益的一种收购行为。在实施管理层收购时,西方国家的做法与我国上市公司做法的区别,主要在于收购标的的不同。前者往往会收购公司发行在外的全部流通股份,收购后公司为非上市公司;后者则着眼于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而且一般都是相对控股权,因为在我国目前的金融体制下管理层收购中的融资是相当困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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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收购中的股权定价问题是备受争议的一个焦点问题。文章以1997年至2007年我国实施了管理层收购的22家上市公司总计34次股权转让价格为作为研究样本,对每股收购价格和每股净资产的关系进行了统计检验。我们的实证检验发现,每股收购价格并不显著低于收购前最后一次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从每股净资产的角度来讲,并不能说股权出让方存在资产流失现象。我们的实证检验还发现,不存在管理层利用会计手段在MBO之前突击调减每股净资产以降低收购成本的现象,实行管理层收购的上市公司每股净资产的增长速度虽然是下降的,但其绝对值仍是增长的。最后探讨了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股权的正确定价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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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定价的市场化是我们改革的方向,但其前提是实现二级市场的市场化,在二级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还没有发生本质的改变之前,新股定价的市场化对投资者是不利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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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系统分析了目前我国管理层收购定价中存在的问题,在充分借鉴国外管理层收购的定价模式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MBO实践和具体的法规政策环境,指出增加竞争性和透明度是我国上市公司MBO定价的关键。具体建议包括:引入公开竞价机制,MBO定价市场化,考虑管理层历史贡献的补偿,强化中介机构的作用,用现金流量折现法逐步替代净资产法以及建立MBO评标机制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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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证券法》最大的突破之一在于将“要约收购”的概念引入上市公司的收购中。“要约收购”是“公开出价要约收购”(TenderOffer)的简称,也称为“公开收购”或“标购”,在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一直被广为采用。“要约收购”作为并购的一种高级形式,极其富于变化且具有强大的震撼力。一、什么是要约收购我国《证券法》虽然规定“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的方式”,但并没有对“什么是要约收购”以及“要约收购如何进行”作出界定,而在第81条中“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0%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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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预受的首次要约收购——南钢股份收购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对中国上市公司控股权转让时中国证监会几乎无一例外地给予收购方全面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颇为不满,认为这样作不符市场运作的规范,过分照顾收购方,有损于目标公司股东尤其是目标公司小股东的利益。2002年10月中国证监会出台了《上市公司并购管理办法》,第一次明确提出了豁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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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制度是公司制度不断发展的产物,一方面,它有利于收购方扩大公司规模,拓宽经营领域,增强其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它通过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刺激由可能被收购的公司积极改善经营管理体制,提高生产效率,增强自己的经济实力。通过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使整个市场处于积极的状态,从而达到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目的。新的《证券法》颁布后,弥补了以前证券法的一些问题,但还是有不足之处,下面我将就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中的慢走规则,要约收购以及保护小股东的利益三个方面进行浅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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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收购作为上市公司收购的一种典型方式,是公司制度发展的必然产物。即便是在我国这样一个资本市场还相对落后的国家,它的产生和发展也不可阻挡。要约收购虽然为小股东提供了一次高价转让股份的机会,但他们在收购中却处于易受侵害的弱势地位,法律必须给予充分的保护。现行立法虽然以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为价值取向,确立了一些小股东利益保护的措施,但从已发生的要约收购事件看,它仍不能起到有效保护小股东利益的作用,我国的要约收购立法仍需进一步完善。而保护目标公司小股东利益涉及公司法和证券法两个领域,除了完善要约收购制度本身以外,还在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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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收购的中外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中外上市公司MBO的特点从目前已实施的MBO案例来看,我国上市公司MBO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其运作模式大部分都是由管理层在外部设立一个收购主体,这个主体都是所谓投资公司、创业投资公司或是科技发展公司,即壳公司。二是收购性质都是协议收购,还没有出现美国MBO通行的要约收购方式。出让方有法人股也有国家股。三是控股权。虽然各公司MBO的规模不等,但MBO后原来的管理层大都取得了对公司的控股权,比如粤美的MBO后由管理层持股的美托投资公司持有公司股份22.19%。四是从股权转让的价格来看,80%以上低于公司最近的每股净资产值,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