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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为执法机关维护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一、《种子法》调整范围《种子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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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商业贿赂手段的本质看其表现形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我国立法对商业贿赂手段的规定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对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第二十二条进一步对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做出处罚规定,这两条规定是我国反商业贿赂立法最基本、最权威的渊源。国家工商管理局1996年11月15日发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细化了对商业贿赂手段的列举,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的“财物”贿赂手段具体为“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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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这里共规定了五种行为,下面分述如下: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什么样的种子应当包装,《种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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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对法律法规缺乏学习和融会贯通,基层工商所在巡查办案时,对一些发生在眼皮底下的违法行为往往视而不见,致使一部分案源流失掉。在此,笔者列举出一些容易发现容易定性的案件情节。1.种子标签和种子经营档案方面。所谓种子标签,就是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特定图案和文字说明。《种子法》第35条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目前,市场上销售的种子,绝大部分都有标签,但标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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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云 《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2003,(2)
<正> 对于"欺诈"的界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曾颁布实施了《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该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作了界定。其中第三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标示销售商品的;(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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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与新修改的《产品质量法》都是去年7月8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种子法》第五十九、六十二条授予工商部门查处制售假、劣种子等行政执法职责。按照《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要予以没收 ,但却没有规定执法机关在查处生产、经销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中应有的查封、扣押等行政措施。在执法实践中 ,执法部门对可能被转移的假劣种子除了根据《行政处罚法》关于“先行登记保存”的措施外 ,便束手无策。而“先行登记保存”的行政措施又受到时间 (七天 )和地点 (按照国家工商局颁布的58号令规定 ,只能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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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1994,(1)
二、什么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对这种行为如何进行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的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行为既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是一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它是一种复合性的违法行为。根据《商标法》第38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的规定,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行为包括以下行为: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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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办法》应注意的两个问题1.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的不公平交易行为与商业贿赂行为的关系《办法》规定的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的不公平交易行为大致可归纳为8种。其中,对于《办法》第十三条(四)、(五)、(六)项规定的零售商以店铺改造、节庆等名义未提供服务而向供应商收取费用的不公平交易行为,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贿赂行为有不同的认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取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应该说《,反不正当竞争法》从行贿的角度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定,体现了商业贿赂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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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85号令)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规定,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该两个以上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法律责任有重合规定的,应合并处罚种类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但是,在检验检疫行政执法中,执法人员经常会遇到在一个案件中行政相对人存在两种以上(含两种)违法行为的情况.如何适用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依法进行处罚,是对各违法行为分别单独进行处罚,或者选取一个较重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还是对所有行为进行合并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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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拟制对于刑法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自2011年5月l目起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其中很多涉及到拟制条款,占我国刑法典整个条款的比例很高,比如我国《刑法》中第247条就提到,凡是司法者采取非法律手段向被告或证人索取证据的,比如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依法判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至少判处拘役。因这种不合法手段取证导致嫌疑人或证人残疾或者死亡的,分别依照《刑法》第234条以及第232条中的规定从重定罪加以处罚。第269条还规定。凡是偷盗、诈骗、抢劫等罪行嫌疑人有暴力威胁或者已经使用暴力私藏证物、毁灭证据以及拒捕抗捕等行为的,依照《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定罪加以处罚。因此,对刑法中的法律拟制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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