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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疆金融》2005,(9):27-27
一、洗钱的含义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对“洗钱”做出如下定义: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相似文献   

2.
根据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的定义,所谓"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当前,在我国,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金融机构,特别是通过银行的存款,汇兑、结算等资金交易和离岸金融业务将其"黑钱""洗"成合法资金,并进入流通领域.这些洗钱行为不但损害了我国金融行业的信誉和安全,而且对金融秩序造成潜在的巨大威胁.为此,要打击经济犯罪,维护我国的金融安全,就要有健全的反洗钱立法作为保障.  相似文献   

3.
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洗钱活动与走私、贩毒、恐怖活动、贪污腐败和偷税漏税等刑事犯罪相联系,对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安定  相似文献   

4.
一、洗钱罪的构成   洗钱通常是指为了掩盖非法收入的真实来源和存在,通过各种手段使其合法化的行为.洗钱犯罪最初是贩毒集团以经营合法企业为掩护,将犯罪收入与合法收入一起向税务机关申报,将犯罪所得转变为合法收入.我国刑法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行为及其收益,而采取一系列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相似文献   

5.
<正> 所谓“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金融机构以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对照《刑法》第191条“洗钱罪”的定义来看,通过金融机构的洗钱行为所涉及的“黑钱”并不限于洗钱罪所涉及的“黑钱”,还包括贪污、贿赂、诈骗、逃税、侵占国有资产和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因此,反洗钱工作的重点应侧重于金融机构。  相似文献   

6.
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隐瞒或掩饰起来,并使之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和过程。目前,犯罪分子洗钱活动发展较快,而且形式呈现多样化,手段更加隐蔽。国内腐败分子利用监管的漏洞,通过非银行渠道实施洗钱,大肆转移赃款,使银行无法监测到赃款的流向,反洗钱工作面临新的挑战。  相似文献   

7.
中国反洗钱任重道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洗钱内涵所谓“洗钱”,简而言之就是犯罪分子将非法获得的钱财合法化,掩盖其真实来源,逃避法律制裁的活动。犯罪分子通常通过储蓄、购买股票、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办企业及房地产开发等手段把黑钱漂白,达到公开使用的目的。我国《刑法》第191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的,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即为洗钱犯罪…  相似文献   

8.
《中国金融家》2005,(10):106-107
在今天的金融社会,“洗钱”已经是跨越国界犯罪活动,中国人民银行对“洗钱”活动进行了解释,凡“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其它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都属于洗钱行为。而反洗钱就是要打击这些行为以维护国家金融秩序和保障社会的稳定。  相似文献   

9.
洗钱是指为了掩盖非法收入的真实来源和存在,通过各种手段使其合法化的过程。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从金融角度将洗钱定义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能无意间被利用为犯罪资金的转移或存储中介。罪犯及其同伙利用金融系统将资金从一个账户向另一个账户作支付和转移,以掩盖资金的真实来源和受益所有权关系;或利用金融系统提供的安全保管服务存放款项,即为洗钱。”  相似文献   

10.
我国在《刑法》中规定,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四种犯罪形式。中国人民银行在2005年1月5日发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规定,“洗钱是指将贩毒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这要比“洗钱罪”上游犯罪的定义范围宽泛得多。那么央行所指的其他犯罪包括哪些呢?从逻辑上说,应涵盖一切可以产生犯罪收益的犯罪,如贪污犯罪、挪用公款犯罪以及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如伪造银行票据、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价格等)等,在此不能一一例举。下面这个案例,就是由原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主任周秀德的贪污案所牵出的洗钱模式,也许这种模式本身并无多大“创意”,甚至让人似曾相识,但它走得之远、之逍遥,却需要我们再三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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