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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标的诉讼法说长期以来是德国法学界的通说。按照学说出现的时间顺序,同时也是遵循学说在往复中逐步深化的过程,还原代表性德国学说的全貌,有助于挖掘各主张背后的价值考量和论证方式,突显大陆法系基本原理的学术脉络、知识谱系和传承发展。尼基施提出了被认为结合了诉的声明和事实因素的二分支说,他也区分了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中的识别标准,但后期转而奠定了新实体法说发展的理论基础。对比而言,与他同时期的罗森贝克虽然一直守在诉讼法说阵营前列,但没有将其主张坚持到底,而是在20余年的发展中从二分支说逐渐向一分支说转向。依托于二分支说,施瓦布提出了以诉的声明为核心的一分支说,并以驳论方式否定了存在多个生活事实时构成诉的合并的理论可能性。这种学说从立论来看过于简单,尤其在既判力方面常常面对严厉批评,他则通过提出独立的、决定既判力客观范围的裁判的本质概念加以回应。在前述诉讼法说与实体法说、二分支说与一分支说的对话的基础上,哈布沙伊德成为诉讼法二分支说的集大成者,他有力地论证了生活事实概念的独立地位,但仍然承认既判力规则存在例外。上述对德国理论传承和发展的研究,无论从方法论来看还是在具体识别标准的认识上,都将助力我国诉讼标的理论的深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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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标的理论是民事诉讼理论的核心,它的概念界定及识别标准对民事诉讼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具体案例出发,结合具体案例对我国的诉讼标的理论进行分析思考,以期找到更适合我国实践需要的相对科学性的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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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起步较晚,但是在理论界对于行政公益诉讼的研究与讨论却成果丰富。虽然我国目前还没有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但是随着法治的发展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必是大势所趋。本文主要是想解决一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与相关制度即诉权制度与既判力制度的相关冲突与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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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的既判力是指确定判决对当事人和法院的实质上的拘束力。民事判决既判力的范围包括主观范围与客观范围,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是以在确定判决中经裁判的诉讼标的为限,而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则是具体诉讼中的当事人,但上述两者的范围在实践中有所扩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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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判决之判断被赋予的共有性或拘束力就是既判力。终局判决一旦获得确定,该判决针对请求所作出的判断就成为规制双方当事人今后法律关系的规范,当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项再度发生争执时,就不允许当事人提出与此相矛盾的主张,而且当事人不能对该判断进行争议,法院也不能作出与之相矛盾或抵触的判断。下面,笔者以案例对于当事人约定排除调解书的既判力行为进行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