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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多次代理小业主应对物业管理公司追缴物业管理费的诉讼,发现很多业主在诉讼过程中非常消极被动,处处受制于物业管理公司。在面对"强势"的物业管理公司发起的追缴管理费诉讼过程中,许多小业主完全处于弱势地位,兹分述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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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物业管理费是物业管理企业正常开销的来源。与许多物业管理行业人员交流的一个重要的话题就是物业管理费收取的问题。许多朋友包括网友问我,遇见拒付物业管理费的业主怎么办。有的物业管理公司采取停水,停电等手段来要求业主交纳物业管理费。当然他们也知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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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拖欠拒交物管费的原因和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据有关报道,在某些地方物业管理费的拖欠率竟高达85%,即便是北京、上海、深圳这些物业管理起步较早、管理较为完善的城市,物业管理费的拖欠率有些也达到了30%。于是,我们不禁要问,业主到底为什么要拖欠和拒交物业管理费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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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物业管理这个行业“好汉子不愿意干,赖汉子干不了。”我觉得.物业管理管的是物,服务的是人.做人的工作是最难的,所以说.能干好物业管理工作的人.干什么工作也是一把好手。当然,什么工作都是有学问的,都需要努力钻研。有人说,好的方法是成功的一半,物业管理同样要讲究工作方法。我经历的两件事.让我感到有些看似很急的事情暂缓办理也是解决问题的一个好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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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物业管理行业中,物业管理费的高低可以说是所有物业管理公司和广大业主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因为这直接关系到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收益,也关系到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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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05年8月,物业管理的跨越式发展终于有了一个阶段性的结局,笔者的初步结论:目前是复辟势力取得了彻头彻尾的胜利,物业管理行业士气萎靡不振,从一个个业主论坛中看到的<深圳物业管理黑幕调查>转帖文章,业主们对物业管理的鄙夷之情溢于文表:"连深圳都这样,物业管理没治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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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报纸刊登了一则新闻:北京某小区物管公司经理身背催费牌在小区内办公。由于对物业管理不满,小区203户业主三年来共欠物业管理费和供暖费85万元,使物业管理运转难以为继。作为一名业主,笔者本就对自己居住的小区物业管理不满意,按理说看到这则新闻应该有一丝快意,但不知为何,高兴不起来。业主与物管企业之间到底怎么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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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物业>2005年第3期刊载一篇题为<物管费"滞纳金"一词当慎用>(以下简称"慎用"文)的文章.该文认为:"一旦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公司不能主张收取物业管理费滞纳金,而只能要求业主承担违约金……物业管理公司对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拖欠物业管理费的业主要求加收滞纳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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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8日.王凯(卖方)与李春(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王凯将南湖花园三座1108房卖给李春,售价为85万元,李春将全部购房款支付给王凯。2007年3月18日.李春收楼时发现.该房屋截止收楼当月已拖欠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费本金及滞纳金近5万元。李春当即打电话给王凯.要求其立即缴纳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但王凯辩称其售房款属于“净收”性质.买方应替他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李春入住后,物业管理公司多次上门催缴物业管理费.还声称将采取停水.停电措施追缴。李春觉得很苦恼,自己花钱买的房子.是否还要负责缴清上手卖家拖欠的物管费。[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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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住房商品化改革步伐的不断加快,人们在生活中也越来越多地接触到了市场化的物业管理,并且在享受物业管理带来服务的同时,也需要付出一定的物业管理费.从含义上来说,"物业管理费"就是指物业产权人或使用人为得到物业管理服务而支付的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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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网创办人宋先生,半年前才收楼入住了广州市某花园住宅小区,成为了一名名副其实的业主。刚开始两个月,一方面沉浸在乔迁新居的喜悦之中,另一方面还真觉得小区物业管理收费不高,前两个月(一个计费周期)的水费分摊和共用电梯、梯灯及水泵的电费分摊,只占物业管理费的10%多一点,觉得与广州物业收费分摊比例基本持平,所以对物业管理的这些收费也不是很以为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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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则>的颁布确实对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乃至全国其他地区的物管行业都产生了不小的影响,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而且讨论也逐渐涉及到<导则>中具体的条款,这也显示出人们的关心是非常具体到位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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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百朗园小区24名业主致函(以下简称“24业主函”)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进行违宪违法审查(见《现代物业》2006年第3期第30页至第32页)。此举从程序意义来看是合法的,但从其实体意义来看则是值得商榷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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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社会上许多物业管理公司遭到业主与媒体的曝光与批评,一些物业管理公司自身感到底气不足,存在埋怨甚至自己也认为是"垃圾股"的消极情绪. 应该看到有一些物业管理公司的确存在以下一些问题,所以引起许多业主不满,并把一些物业管理公司当作"垃圾股",这也许不无道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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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初,在北京发生了令人瞩目的美然动力街区小区驱逐物业管理公司的风波,之所以令人瞩目,在该小区业主看来是他们成功地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了关于物业管理公司撤离该小区的判决,从而代表整个社会的业主一方反击了不久前物业管理公司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业主支付物业管理费的行为。这个意义当然是很重大的,但是在我眼里更加值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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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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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纠纷内容繁杂,大至人身伤亡、汽车被盗,小到水浸地板、人被狗咬、高空抛物、放任宠物在公共场合随地大小便、"卡拉OK"扰民、私搭乱建等,都可能成为业主向物业公司索赔或拒付物业管理费的理由.物业公司无论自愿或不自愿担责,都不免成为矛盾的集中点,往往身不由己陷入责任无限的泥潭,成了名副其实的"垃圾桶".这与目前物业公司的担责范围存在误区有关.笔者结合案例谈谈个人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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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在上海市长宁,静安等区先后出现了几起业主拖欠前期物业管理费的案例,法院在判决时采取了对物业公司收费是否合理进行收费评估的做法,引起了各方关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