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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安抗辩权,亦称“保证履行抗辩权”,反映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如发现对方的财产状况明显恶化,债务履行能力明显降低,以致可以危及其债权的实现时,可主张不安抗辩权,要求对方提供充分的担保,在对方未提供担保也未为对方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履行。在对方提供充分担保或为对方给付之后,不安抗辩权随之消失,一方应恢复履行。所以,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行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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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理论联系实际问题解答
5.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比较
所谓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异时履行的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在履行期限到来后。将不能或不会履行债务,则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担保以前。有权暂时中止合同的履行。不安抗辩权设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平衡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利益.维护公平和平等的原则。 相似文献
3.
彭爽 《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4(4):63-64
正当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不构成违约,是一种合法行使权利的行为;各种违约行为均可导致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但并不意味着只要一方的行为构成违约,另一方就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主债务与从债务之间在一定的情形下具有对价关系和牵连关系,一方可以以对方未履行从债务为由,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为了防止当事人不当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有必要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加以限制。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是规范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最基本法律之一 ,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合同法》根据国际上的一些做法规定了不安抗辩权 ,对于平衡经济利益 ,防止合同欺诈 ,保障交易安全又具有特殊的意义。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合同中 ,一方当事人发现对方应履行义务而不履行 ,或者不可能履行时 ,拒绝或者暂行停止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合同订立后 ,一方的财产状况明显恶化 ,另一方的权利即将落空 ,为了保障另一方的权益 ,应允许其采取补救措施 ,否则有悖公平原则。文章就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法律效力等作详细探讨。 相似文献
5.
不安抗辩权是合同履行中当事人的特别权利之一。在商品交易合同中,如销货方是先履行债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对其收入确认等会计处理将产生影响。按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时间,对应不同会计处理方式。 相似文献
6.
李家宁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6,(11):10-10
作为一种合同法律制度,合同解除是提前终止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情形。从作为当事人亭有的权利角度讲,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冈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从法院和仲裁机构享有合同解除权的角度,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以前,因发生重大情事变化,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实在困难,若履行则显失公平,根据一方当事人请求,裁判解除合同使其消灭的现象。据此,从权利行使的主体角度出发,与合同解除相关的诉讼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产生的纠纷的诉讼,另一类是在发生重大情事变化时, 相似文献
7.
胡俊文 《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4)
不安抗辩权在民事诉讼中是一种很重要的权利,但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一方当事人有先履行合同债务的义务;(2)先履行合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后履行合同债务的一方将来不能履行合同债务;(3)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已届履行期。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时间和经营状况恶化程度,履行债务的先后顺序,以及提供担保的方式和限度。 相似文献
8.
建设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是承包商和业主之间承担风险比例的合理再分配. 相似文献
9.
不安抗辩制度就是在双务合同中,为了保证合同能够全面、正确履行而设计的法律制度,它在合同履行中对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在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的问题.我国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这一制度即有其优缺点以及不安抗辩权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的问题. 相似文献
10.
彭春莲 《新疆财经学院学报》1999,(4)
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顺利获得通过,并即将于199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我国合同法第一次全面规定了一大批新的合同制度,本文试对其中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我国合同法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主要内容 所谓不安抗辩权,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如发现对方的财务状况明显恶化,债务履行能力明显降低,以致可能危及其债权的实现时,可主张不安抗辩权,即要求对方提供充分担保,在对方未提供担保也未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履行;在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或为对待给付之后,不安抗辩权归于消灭,一方应当恢复履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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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相似文献
12.
索赔是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既定的义务,或者由于对方的行为使权利人损失时,要求对方补偿损失的权利。索赔是工程承包中经常发生并随处可见的现象。由于施工现场条件、气候条件、施工进度的变化,以及合同条款、规范标准文件和施工图纸的变更、差异、延误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工程承包中不可避免地出现索赔。就索赔对象而言,工程索赔一般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向业主取得的索赔,从广义上讲也包括承包商向保险公司、供应商、运输商等提出的索赔以及业主向承包商提出的索赔。一、工程索赔的确认1.赔款的确… 相似文献
13.
张建良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5,(4):136-140
合同是反映交易的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合同法>通过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安排和责任设置,形成了保障合同履行的"五条安全线";现实经济运行反映出<合同法>中合同履行保障制度存在明显的局限性.信用在合同交易中处于基础地位,通过建立信用公示制度,公示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合同履行的法律保障的不足,进一步促进合同的忠实履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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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是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既定义务,或者由于对方的行为,使权利人受到损失时,要求对方补偿损失的权利。索赔是工程承包中经常发生并随处可见,作者结合多年的审核工作经验,对工程索赔的内涵,内容、计算与审核等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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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的发包和承包是一项充满风险的事业,其风险来源有三个:①技术条件的有限性与自然条件的不确定性;②市场的千变万化;③合同不规范或履行不适当。前两种风险的产生具有客观性,人的主观意志无法成功预测和全部避免,而源于施工合同方面的风险是当事人经过努力可以有效预防的,本文力图对施工合同风险的成因和预防做些探讨。一、施工合同风险的表现和原因所谓施工合同风险,是指在施工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由于主客观原因而使当事人可能遭遇的经济损失。施工合同风险的存在,危及到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实现,极大地影响着建筑市场的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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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约束力,即法律以其强制力使合同当事人按其相互之间确立的合同内容履行义务、实现权利的效力。 相似文献
17.
张绪龙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9,(20):125-125
现代经济是一种市场经济,更是一种法制经济,各种经济活动要通过经济契约——合同形式来规范,即通过经济合同的签订,来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合同签订不规范,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合同履行过程监督不到位,造成合同履行困难或合同不能履行,甚至发生合同欺诈行为,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法律风险,严重的甚至可能威胁到企业的生存,如何强化合同的法律风险控制,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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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中的一方因另一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遭受损失,根据法律、合同规定(条款)及惯例,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简单地说,索赔就是在一方不主动给予自己相应的合同权益,要求取得本应属于自己的东西,是对自己权利的主张。本文就此进行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