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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的个人信息不断衍生经济价值,成为竞争的焦点。个人信息竞争主要表现为个人信息数据化的过程竞争和结果竞争,进而演化为数据竞争,并由数据壁垒引发诸多垄断问题,故应将个人信息竞争纳入反垄断治理的范畴。个人信息竞争的反垄断治理应当首先厘清竞争领域中的个人信息,并从个人信息数据化形成的数据资产角度确认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和公共数据的多层次产权属性及归属,进而明晰反垄断法规制个人信息的范围和边界。在个人信息数据化形成数据资产后的结果竞争中,为规制利用个人信息实施的垄断行为,应当构建以个人信息保护为核心的非价格竞争分析范式,将个人信息保护水平作为市场力量认定、竞争损害评估和消费者福利分析的要素,综合分析垄断行为的竞争影响。在以获取个人信息资源为目标导向的过程竞争中,为消除数据壁垒,可适用必要设施原则,平衡数据权利保护与个人信息交易,明确数据作为必要设施的条件和数据免费访问的范围,实现数据开放与共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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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行业自律问题进行研究,不仅有助于理解美欧个人信息保护模式的差异进而便利数字贸易谈判,也有助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的完善。美国个人信息保护行业自律的制度构建包括行业主导下的规则制定,同时也包括政府主导下的行业自律规则执行监督与行政、司法救济。监督与执行机制是个人信息保护行业自律模式产生约束力的关键。美国在区域贸易协定谈判当中,则极力推进行业自律为主线的APEC跨境隐私规则机制作为数据跨境流动的充分条件。对我国而言,有必要澄清自律规则在司法实践当中的法律地位。同时,我国在区域贸易协定缔约当中可以接受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本质相同的他国规则体系,但应注意对其可执行性进行评估,以保障数据跨境流动的安全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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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档案管理的角度为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对于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以及推动与完善档案管理具有重大的实践价值。在分析档案管理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现状存在问题及其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完善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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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数据作为数字经济深入发展的核心引擎,正在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改变全球经济结构的关键,跨境数据流动规则更是当前讨论的重要议题。我国个人信息跨境流动规制致力于追求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安全保护与合理利用之间的平衡,但当前的司法实践与立法旨意追求的目标存在偏差。因此,我国应完善国内立法并细化规范要求;健全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监管机制;积极参与全球数据治理,加强数据跨境合作,以提高我国在国际数字舞台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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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天网络时代的背景下,信息的重要性和对人们生活的影响在日益彰显,随之而来的是,社会上不断出现公民个人信息被不正当地利用,甚至出现个人信息被非法窃取的现象。通过对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研究,提出合理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建议,以期对立法和司法实践做出一定的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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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关于高校学生个人信息资源在网上恣意传播或被学校未经学生本人授权提供给银行的现象,引起了学生及多家媒体的关注。高校学生个人信息交易多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学生个人信息的非正常外流将给当事人带来很多意想不到的麻烦和损失。如何加强对学生个人信息的保护,已经成为信息网络时代高校和学生本人不可回避的问题。本文从几个典型的案例着手,探析我国高校学生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及解决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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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芮阁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4,(4):101-103
本文从个人信息概念入手,通过阐述我国现行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及其特点,分析当前时代发展过程中,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三大主要问题:个人信息收集程序不规范、信息数据使用保护不当、信息处理不规范及信息公开滞后。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四大完善对策: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做好公共安全与个人信息利益之间的平衡;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范;完善各大数据平台应用自治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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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手机银行、网络银行等互联网金融服务性质的App逐渐出现在了公众视野当中。然而,这种现象出现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问题。例如接受银行金融服务业务的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数据被银行金融服务平台违规使用等。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应当建立与完善宏观层面关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制度,加强对银行业的外部监管与内部监督。国家应当通过加大宣传的方式提升金融消费者对于保护自身个人信息数据安全的意识,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数据安全,从而促进银行业的良性发展,大力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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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全球已经走向了信息化的道路,在人们的生活中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利用已经成为社会生活中非常普遍的行为。在大部分领域中个人信息是受到保护的,但也不排除出现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现阶段我国逐渐出现了一些商业机构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诈骗的行为,这不仅使公民的隐私权遭到了侵犯,而且公民的财产和个人安全也受到了威胁。所以必须不断完善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机制,使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杜绝在萌芽状态。本文主要对我国网络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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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个人信息遭遇到不当收集、恶意使用、利用和篡改从而危及公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的事件时有发生,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日渐成为一个法律问题。本文首先对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和管理者的义务作了概述。其次分析了目前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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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心悦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4,(4):69-71
在网络发达的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泄露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作为法律最后一道防线的《刑法》也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进行了相关的规定。随着个人信息在刑法保护上形势日益严峻,我国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完善不足之处。在比较了美国、德国和日本等国家对于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相关规定之后,我们可以在借鉴相关国家立法的基础之上,通过建立健全多元的新型保护路径、法律规范体系和个人规范体系,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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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不但具有人格价值,对个人信息的获取利用也具有重大战略意义,数据驱动创新被视为国家经济增长的一种新源泉。个人信息跨境流动则承载着国家安全、数字经济发展、权利保护等重要价值。基于此,针对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我国十分重视,均制定了一系列规则,然而因为立法不足、监管不到位等原因,渐渐也出现了各种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个人信息界定与分类、“同意”规则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力度较差、信息控制者被施加过重的注意义务、出境评估要素中“数量”标准缺乏科学性几个方面。由于部分国家在数据规制领域起步较早,经验相对丰富,应当在分析研究国际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个人信息跨境流动规则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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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的逐渐增强,隐私政策的披露机制作为电商平台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的重要手段也面临规制、治理与法律的考量。本研究通过选取样本APP电商平台的隐私政策内容进行文本分析和规范解读,从数据全生命周期的角度针对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存储与保护、披露机制、用户权利保障,未成年人保护机制,申诉与权利救济机制、个人信息可携带权的落实等方面,针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主体对话阙如、信息处理规范不够各方面,其中存在诸如主体间对话困难、信息处理规则模糊、可携带权利落地困难、存储和保护事项告知不明、未成年人信息保护不足、外部监管机构设置不到位等问题,可以通过完善法律规制体系、构筑平台与消费者的有效协商对话机制、强化全流程监管机制、落实以公益诉讼为视角的司法保障路径等手段,实现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全局性和有针对性地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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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我国《民法典》正式通过,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专门规定,《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又更加具体地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的规则和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中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数据安全法(草案)》立足于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和利用层面进行了顶层设计的奠基工作,《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都从各自领域对特定主体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规则等作出规定。可以说,在规范层面,2020年是规制数据和个人信息利用的重要一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