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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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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股东出资瑕疵责任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股东出资瑕疵严重侵害了其他股东、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股东需要为此承担民事责任.我国现行公司法尚无系统的规定,故应借鉴外国先进的立法经验,在我国公司法修改之机,重新构建我国公司股东出资瑕疵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2.
刘冬龙 《金卡工程》2009,13(12):191-191
股东出资是公司成立和存续的物质基础,是公司资本形成的最重要、最基本的途径。对公司债权人而言,股东出资是公司对其债权人承担责任的信用基础。因此,股东是否依照发起人协议和认股协议、公司成立后的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出资,不仅会对其他股东、公司本身产生重要影响,也会对作为第三人的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产生重要影响。本文从股东出资义务的性质及其产生基础出发,分析探讨出资方式下的出资瑕疵表现形式、出资瑕疵股东的责任,在理论与实践上都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3.
《民法典》中的“连带责任”,具有连带债务与连带民事责任两种语义;公司法规范中的“连带责任”采用了这两种语义,但还存在诸多不妥当的用法。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而突破有限责任时,股东对公司债务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状态,不宜表述为“连带责任”。初始股东对其他初始股东瑕疵出资承担的“连带责任”,既非连带债务又非连带民事责任,而应参照一般保证之规则。瑕疵股权让与中,仅应由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承担瑕疵补足责任,不产生“连带责任”。协助抽逃出资后,在公司面前,董事、高管因违反信义义务而应赔偿,其他协助人因共同侵权而应赔偿,自然生成连带关系;在债权人面前,参与抽逃出资者各自因侵害资本充实而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样自然生成连带关系。  相似文献   

4.
郭蕾 《金卡工程》2008,12(11):39-39
股东的虚假出资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使民事责任的承担缺乏公司的资本的保障.通过对现实经济生活中股东虚假出资行为的界定进而对股东虚假出资行为的责任问题特别实际民事责任方面进行讨论,并总结出对我国法律制度完善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5.
董欣 《金卡工程》2009,13(12):103-103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作为一种保护公司债权人的重要手段,是对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一种维护和补充,它通过对损害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的否定来维护人们对有限责任制度的信仰,其价值在于对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适用结果是股东享有有限责任的优惠被剥夺,而必须对公司债权人直接承担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6.
2014年3月1日正式生效的新《公司法》最主要的特征就是出现了公司资本弱化的趋势,其中之一的表现就是股东可自治协商确定认缴出资的缴足期限。但若股东虚设缴足出资期限,公司债权人利益如何保护,这是一个摆在面前亟待解决的理论及实践问题。本文运用诚实信用原则对股东虚设缴足出资期限的性质进行分析,提出在此情况下公司债权人的保护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7.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股东出资属于合同义务,在公司成立后,则成为法定义务。虚假出资股东违反其出资义务,从实体法上分析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从程序法上,股东虚假出资承担民事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可能与民事诉讼一般规则不同,不适用"证据优势"的证明标准。这需要根据虚假出资侵犯的对象不同来具体分配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8.
股东出资瑕疵主要有三种表现形态,一是虚假出资行为即出资不足或未出资;二是出资不当抽回行为;三是出资抽进行为.无论哪种行为都会使公司资本受到影响,影响公司经营及带来外部交易的安全问题.由于股东出资瑕疵的存在会使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法》应该增加规定股东出资瑕疵赔偿责任,同时还应增加受让股东责任承担情形及协助抽选出资人的责任承担规定,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公司法人财产权和外部交易相对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9.
由于我国立法的空缺,学界和司法界在非破产情形下能否加速股东出资到期义务的问题上一直争论不休,判决结果各异。本文在梳理现有理论和司法现状的基础上,将该问题回归学理剖析,对主张非破产情形下加速股东出资义务到期的观点进行辩驳,指出债权代位权的行使不应突破债权到期界限、扩张解释不应违背文义解释,非破产情形下加速股东出资到期实质上破坏了公司的独立地位。针对债权人的保护,提出应当在债权形成前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债权形成后运用法人人格否认、破产程序和谨慎的诉讼策略来维护权益。  相似文献   

10.
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是在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与债权人保护权衡后所作出的制度选择,其有效地弥补了认缴制下存在的法律漏洞。从债权人整体利益保护出发,应确立限制非破产情形下单个债权人主张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基本原则。但当期限利益被滥用,严重损害单个债权人的期限利益之时,在特定情形下,应赋予债权人向认缴股东主张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权利。依据法律逻辑及制度内涵,司法实践中对以下三种情形:债权设定时,股东的相关行为已使得该债权人对股东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额产生高度确信和依赖;公司的法人股东为绝对控股股东或者全资股东进入破产程序,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认缴出资股东存在借认缴期限恶意逃避股东责任之时,应予考虑适用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制度。  相似文献   

11.
许岚 《金卡工程》2010,14(11):144-144
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起草过程中,社会各界对其涉及的五大热点问题进行了广泛讨论,包括公司设立阶段中的民事责任问题、公司章程的设定和修改、出资形式、瑕疵出资和抽逃出资,以及股东身份认定的问题。笔者比较各国公司法以及新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其中关于出资形式的问题进行了一些研究。  相似文献   

12.
高楠 《金卡工程》2010,14(2):185-185
瑕疵出资对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的利益都有很大的损害,但瑕疵出资的股东其股东权利是否应受到限制,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本文拟结合一实际案例对相关问题提出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13.
一、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和发起人出资责任的主要规定(一)出资违约责任出资违约责任发生的前提是对出资义务的违反。所谓出资义务是指出资人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因此,所谓出资违约责任就是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向公司或其他认股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它有利于确保资本及时到位。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出资违约责任的救济手段。概括起来有如下几种:第一种是追缴出资。即对违反出资义务但仍有履行可能的股东要求其继续履行出资义务。第二种是损害赔偿。股东的出资义务是一种债的义务,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给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相似文献   

14.
齐丽丽 《金卡工程》2010,14(9):219-220
本文突破传统的股东至上的公司治理理论,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基础,论述了债权人治理的必要性,我国公司法中债权人保护制度设计上存在的一些问题,随后就如何完善债权人治理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5.
2013年《公司法》的修改,公司资本制度实现了由实缴制向认缴制的转变,这一转变在鼓励投资者积极进入公司资本市场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个难题:在公司未到破产地步却没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时,面对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能否要求其在认缴额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本文通过考察了对司法实践中两种向对立态度及相关案例,分析其支撑理论,并对股东加速到期制度进行正当性证成,提出现阶段应当通过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二款的扩张解释构建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  相似文献   

16.
出资是股东的义务,也是构成公司资本的基础,而股东以何种标的物出资、其占公司出资总额的比例等问题将直接影响到公司资本结构及安全,对此世界各国在股东出资形式方面都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和限制.文章通过对国外立法的比较研究,从而就我国公司法有关股东出资形式进行探析.  相似文献   

17.
蔡玉 《浙江金融》2007,(4):62-63
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是由若干具有独立财产权的企业契约的参与者,将其要素的使用权让渡给企业,并获取相应收益以及保障其收益的权利的一系列契约构成。因此公司治理的参与者应该有如下一些:企业职工、债权人、股东、企业经理人、顾客和供应商等。对公司治理起着主导作用的应该是债权人和股东。现代公司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的经营者进行约束、更换等,达到一定的控制企业的目的,从而对企业有一定的控制权。而债权人对企业的控制是通过相机控制权来达到的,所谓相机控制,即控制权的转移,是指当企业  相似文献   

18.
治理结构对我国上市公司失败影响的初步检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苏赟 《证券市场导报》2001,35(12):32-36
由于委托一代理环境下利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的非对称性,公司股东、债权人和管理层在面对风险和收益时的个人效用函数存在差别,因此从防止失败风险角度分析得到的有关公司治理结构意见与从提高绩效角度所得到的结论是不同的,而根据这些意见及时调整公司治理结构将有助于防止企业陷入失败的泥潭。  相似文献   

19.
严中亮 《金卡工程》2010,14(2):128-128
在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进程中,我国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1993年八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于1999年、2004年、和2005年修正三次。2005年大幅修订后的《公司法》鼓励非货币出资的多样性,允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客观上加剧瑕疵出资的风险,又由于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投资者的诚信度和资本实力良莠不齐,无论在货币出资还是在非货币出资领域,都存在大量的瑕疵出资现象,本文从瑕疵出资的意义及表现形式出发,探析瑕疵出资人的股东资格及其权利限制问题。  相似文献   

20.
一、引言
  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注册资本由是实缴制改为认缴制。这虽然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但与出资相关的案件如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仍然层出不穷。一些企业为了不法目的,采取各种方式规避企业责任,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和其他股东等相关人的利益,其中抽逃出资的行为比较典型。本文将结合抽逃出资的表现探讨审计实务中查出抽逃出资的对策,以希为规范审计程序,查出抽逃出资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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