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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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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2017年2月22日,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了《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修改稿),法规草案拟理顺居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明确指出,居民委员会应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能,协同业主委员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管理职责。条例草案还规定,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委会的,经业主大会授权由居委会代行业委会的相关职责。  相似文献   

2.
事件回放2002年,上海广中街道某小区欲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以及居委会的协助指导下,建立了该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于该小区业主朱某以及部分业主认为筹备组人员是内部指定,因此要求重新组建筹备组,并要求居委会回避。直到2005年,朱某及部分业主还要求成立业主大会,并重新产生筹备组。成立期间,筹备组根据上海颁布的《加强住宅物业业主大会建设的若干规定》依法选举产生了业主委员会委员,朱某以绝对优势成为其中一员。在即将公布时,  相似文献   

3.
符凡 《现代经济》2009,8(2):38-39
业主委员会是小区和谐发展的重要载体。和谐小区的实现关键在于业主委员会能否与小区建设的其他主体形成一种和谐的关系。而这种和谐的关系主要体现于三大方面: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和谐而不对立的关系;业主委员会与社区居委会之间协作而不替代的关系;业主委员会与政府之间引导而不干预的关系。  相似文献   

4.
拜读了刘守熙先生的《物业费的谜团、困惑与出路》(《现代物业·新业主》2006年第12期,下称“《出路》文”),对其“谜团和困惑”颇有同感;拜读了刘志国先生的《是‘出路’还是‘死胡同’》(《现代物业·新业主》2007年第1期下称“《胡同》文”),又加深了笔者的谜团和困惑。本文谈谈笔者的感受和想法,望各位不吝赐教。  相似文献   

5.
随着城市住房体制改革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很多单位住房的产权也都收入个人名下。还有相当一部分人自主购买了完全产权的商品房,这些人(包括一些未实行住房改革的产权单位)就是小区物业的业主。物业是指房屋及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很多小区的业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也为了与物业管理企业交涉方便,纷纷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简称业主会)或业主代表会,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业主会(业主代表会)是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业主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业主代表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性质上,居委会是  相似文献   

6.
赵恒 《现代经济》2005,(8):23-25
自从《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2003年9月1日实施以来,全国各地的社区相继开始了筹备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然而,许多社区在召开业主大会通过了社区公约,并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之后,随着业主委员会工作的开展,业主内部治理的一些问题逐渐暴露出来。这些问题,不仅不利于解决全体业主对外的纠纷、维权等问题,而且又带来了业主内部的各种纷争和矛盾。  相似文献   

7.
2004年12月30日,山东省高密市东城住宅小区第一届业主代表大会召开.会议以举手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了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据悉,这是该市第一家由居委会管理移交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对此该市开发区管委会组织8个居委会负责人到现场观摩学习,意在辖区范围内全面推广,使社区物业管理工作推向一个新的台阶.  相似文献   

8.
"业主委员会"这一名词第一次正式出现在国家级文件中是在2003年6月8日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之中。笔者认为,所谓业主委员会,是指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组成、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业主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自治管理组织。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小区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纠纷越来越多,且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而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地位因《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模糊,也受到了业界的极大关注。2007年10月1日,随着《物权法》的施行,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界定问题、绿地及经营性用房的界定问题等,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作为代表全体业主执行业主大会决定事项和履行义务的业主委员会,其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仍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对此,笔者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提出“明确业委会诉讼主体资格是众望所归”,并反馈给了相关部门。一、何为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业主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其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参加业主大会并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权利。  相似文献   

10.
本文分析了基于我国房屋产权制度的变更而出现的城市社区业主委员会在社区的日常管理中与社区管理的另外两股主要力量——物业公司和居委会的利益博弈关系,分析论证了业主委员会对于我国城市基层社区自治的重要意义,进而提出业主委员会推动社区治理结构从权威控制向利益协调转型,成为社区治理的一支建构性力量的结论。  相似文献   

11.
随着《物权法》的实施,我国民主化进程又向前推进了一大步。当么人财产与国家、集体财产同样受到法律保护的《物权法》颁布后,业主应该如何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如何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小区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它为业主维权的代表性该如何确定?它的权利、义务现任又如何体现?政府相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怎样对它监管,如何指导?这些都是社会广为关注的议题。  相似文献   

12.
随着物业管理的发展.业主之间.业主和业主委员会之间显现出新的矛盾.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缺乏法律法规指导的问题日渐突出.如何建立一个实用的社区物业管理制度.已成为业主和社会关注的焦点.北京市律师协会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孟宪生律师草拟了民间版的《北京市业主大会指导规则》(以下简称《导则》).针对目前北京市民关注的物业管理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并希望提供政府主管部门参考。为此.北京市律师协会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与焦点房地产网于2006年5月13日联合举办了一次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制度建设研讨会.与会各方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制度建设问题及《导则》的制度设计进行了深入的讨论.以下为发言概要.  相似文献   

13.
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建房[2009]27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我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相似文献   

14.
《看纽约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几个权力》(《现代物业》2008年2期总第81期)一文中说,纽约小区业主委员会(董事会)具有审议、准核、决策的大权,而管理公司或管理人员只有汇报、提议与执行的职权,那么,纽约小区业主委员会是通过什么方式让管理公司去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呢?会议备忘录!会议备忘录就是业主委员会给管理公司的工作指令。  相似文献   

15.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设立,使业主的权利得到进一步的实现。但在实际中,许多的居住小区并没有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究其原因主要有业主、政府、开发商等方面的问题。采用扩大宣传使更多的业主了解业主大会的作用、灵活的工作方法等有效的措施,促使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更多的小区成立。  相似文献   

16.
本文论述的“三位一体”,是指由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三家构成的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体系。在物业管理发展过程中,新的住房消费理念和传统的住房消费观念时常发生碰撞,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业主特别是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日益增加,如果矛盾得不到很好的处理和扼制,物业管理的生存与发展将面临着巨大威胁,同时对正在构建的和谐社会也极为不利。因此,如何化解这一矛盾,是急需解决的一大课题。笔者认为,解决这一矛盾,除了建立健全各项法律法规,争得社会各界的重视和支持外,更重要的是,使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形成一个健康的联合体即“三位一体”,才能使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相似文献   

17.
2006年3月4日,沈阳市和平区南湖街道文安路社区业主委员会协会成立,首次成立大会审议通过了《业主委员会协会章程》,选举产生了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会,理事。这是沈阳市乃至全国第一个业主委员会协会组织。协会成员期望通过提高业主委员会的素质,成为沟通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桥梁。  相似文献   

18.
吴莹 《现代经济》2007,(7S):44-46
近年来,随着城市住宅制度的改革,计划经济时代的福利分房制度渐渐消失,越来越多的居民通过购买住房的产权而聚集在一起,形成新的商品房小区。在这类小区中,主要的行动主体有三个,即被称为“三驾马车”的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居委会代表国家的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对小区进行综合性管理,业主委员会代表小区内房产所有人和使用人的权益对共有的物业实施自治管理。  相似文献   

19.
“《物权法》终于实施了,我们业主终于可以理直气壮地维权了。“这是笔者所在小区部分业主的心声。那么,《物权法》真的是业主维权的利器吗?作为一名长期从事法律工作的律师,笔者对此持保留态度。  相似文献   

20.
《物权法》第七十八条明确了业主委员会在民事诉讼中具有被告的主体地位和资格,实现了业委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从没有明确规定到有明确规定的历史进步。但是,《物权法》规定的业主委员会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只限于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之情形。其责任形式也仅限于撤销决定一种。对此范围不应盲目扩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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