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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注册商标被登记为商号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在后商号的权利人恶意登记与在先注册商标相同的商号,最常见的便是大量商号“傍”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的情况,如近几年的“星巴克”商标侵权案、蒙牛乳业与蒙牛酒业纠纷案等都是这类侵权案件的典型代表。对于这种情况,法院主要通过认定在后商号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或保护在先权利等途径来判定在后商号构成侵权,以此保护在先注册的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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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要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的,属于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不应予以核准注册。商号不同于商标,二者在标识的识别作用、使用方式等方面均存在差异,不能将对商号的使用简单地等同于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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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商标与商号之间的冲突在现实生活中屡屡发生,已成为知识产权领域中倍受关注的一个法律问题。业界对于商标权与商号权问题的探讨已较多,但在法律实践中还是不断地产生新的问题。众所周知,中国商标保护制度中实施先申请先注册原则,这也导致目前社会上滋生了数量庞大而又手段各异的商标抢注行为,而最初创造和使用商标的真正权利人却苦于没有在中国对被抢注商标及时提出注册申请,最后不得不通过异议、撤销等相对耗时耗力的其它法律渠道进行补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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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一提起“蒙牛”,人们都会想到牛奶,想到航天员专用牛奶、运动员专用牛奶,想到来自内蒙古大草原的一家著名乳制品企业——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牛乳业)。然而,同在内蒙古,同在呼和浩特市,却出现了另一家以”蒙牛”为字号的“蒙牛酒业”,从而引发两家企业商标与商号、商号与商号之争的典型案例。缘干这一起“蒙牛”典型案例,针对商标与商号之冲突、驰名商标保护及反不正当竞争诸问题,我国一批著名知识产权学者会聚北大校园,在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和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共同主办的研讨会上,各抒己见,集思广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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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具有百余年历史的著名中华老字号“亨达利”与“亨得利”商标,在经历了12年诉战后,再起风波。以天津亨得利为首的由各地亨得利商号成立的“亨得利、亨达利联合会”(以下简称“两亨“)50多家会员决定,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会员提出,撤销上海亨达利钟表公司注册的“亨达利”商标的申请,并准备将“亨得利“商标由“两亨”分会申请注册改为由多个权利人共同注册普通商标。该案被称为国内最长的商标权纠纷案,也暴露出我国对老字号商标保护方面存在法律上的空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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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和商号之间的法律冲突,长期以来成为知识产权界的一个难题,法律法规上的漏洞也造成了涉外商标纷争不断,上海中级人民法院最近审理判决的“星巴克”商标纠纷案,就是新近出现的一个典型案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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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商标权、专利权、名称权、商号权、著作权等权利由不同政府职能部门核准注册或者管理。商标审查部门的法律职责是通过对商标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审核来确认商标专用权。因此一般仅涉及对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权利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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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商号,是民商事主体进行工商业经营活动时用来标示自己并区分于他人的一种标志;商号权,是指企业对自己使用的营业标志所依法享有的专用权。对于商号权的保护,在《商标法》中体现为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标审理标准》对于适用三十一条前半段,做了详细说明本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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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许可的作用和价值
一般而言,许可给他人使用的商标都是具有一定名誉和知名度的商标,而且该商标标识的服务或产品也有较高的质量,具有相当的市场基础。通过商标许可,注册商标得到了进一步宣传,扩大了商标影响力,增大了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占有率。同时还可以促进落后企业凭借许可方的商标信誉逐渐发展和成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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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产业”的介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商标的发展经历了一段漫长的历程。从打在牲口上作为所有权象征的烙印,到陶匠在陶器上留下的作为来源标记的记号,商标随着商业与贸易的繁荣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比如说“兔儿”标记,它被认为是中国的第一个商用商标。作为质量与信誉的标记,商标使消费者得以在知情的前提下选择产品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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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注册商标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被撤销的案件呈现出迅速增长的现象,那么,企业应该如何应对呢?
目前,国际商品分类表将商品划分为45个大类,实行一标一类的原则,很多企业对某个商标进行全类别注册,有的还注册了多个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形成了完整的商标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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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财产化及商标权人的“准作者化”——商标权扩张理论透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标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以致商标逐渐远离作为商品的识别来源的基础性含义,而被转化成为一种资产、一种财产。在商标制度的几百年发展中,对商标是否会增加产品的附加价值,或者商标本身就是产品的一部分,虽然有争议,但越来越多的商标司法判例和商标理论倾向于认为商标已经从依附于产品的一种标志而转化为一种资产,其价值是厂商不能剥夺的。与此相适应,在商标财产化的基础之上商标权人具有“准作者化”的趋向。这两种趋向奠定了现代商标权扩张理论的基础,它们对以防止混淆为基础的传统商标法理论提出了挑战,并且也不能不深刻地影响到商标立法与司法。因此,从商标的财产化和商标权人的准作者化角度探讨商标权的扩张理论是有益的。本文愿以此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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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是用以区分商品及服务来源的一种标记,因此,商标的价值依赖于商标的使用。商标不仅可以被商标注册人或其他商标合法所有人使用,也可经由商标注册人或其他商标合法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由此可见,商标许可使用是商标权利人实现其商标财产权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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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现行解决原则存在的缺陷
199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六条规定:“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该条明确了我国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解决应适用“保护在先权利”原则。但笔者认为仍有值得完善之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