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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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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针对国际买卖合同预期违约责任归属问题研判不清的问题,以我国《合同法》为重点,对比《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比较,找出存在的实际问题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力图对我国构建完善合理的预期违约法律体系建言献策.  相似文献   

2.
损害赔偿与减价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的两种违约救济方法。比较这两种方法的异同 ,有利于加深理解、灵活运用公约 ,帮助当事人作出有益于自己的选择。本文对损害赔偿与减价作了比较 ,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买卖各方选择的有利方案  相似文献   

3.
随着经济的国际化发展,国际货物买卖更加频繁与普遍。国际货物买卖的当事人“章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特征,决定了国际货物买卖校国内交易行为具有更大风险,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时有发生,对违约行为如何有效补救,将损失减少到最小,这对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贸易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国立法对此做出了相应规定。但由于各国法律有别,依国际司法中的冲突规范或合同约定的法律选择条款确定准据法,势必会使违约补救因准据法不同而异。1违约所谓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完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未严格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  相似文献   

4.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一种与实际违约相对应又与实际违约相区别的一种违约制度。许多国家吸收了这一立法精华,我国现行《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及一百零八条对此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标志着中国立法水平的历史性突破。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构成了一套完整的违约制度体系,对督促合同双方当事人作为、维护经济秩序以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合同法》对预期违约制度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救济方法等规定较之英美法相比过于简单抽象。  相似文献   

5.
任文松  王晓 《现代财经》2007,27(12):59-62,70
预期违约制度对促进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公平化,保障交易的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合同法》已对预期违约制度进行了相关规定,但由于法律规定的粗疏,仍然存在明显的缺陷。本文对预期违约制度进行简要概述,并对其存在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在阐明现行《合同法》有关预期违约制度规定所存在的不足后,进而提出了完善我国预期违约制度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6.
合同违约责任是指订立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所依法承担的责任。当合同一方当事人没有按约定全面履行合同时,合约被破坏,受伤害一方可以到法院要求违约方就其违约损失进行赔偿。 从经济学角度分析,违约损害赔偿形式应当包括预期赔偿和  相似文献   

7.
刘源 《新经济》2014,(23):12-13
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不断迈进,国际贸易摩擦不断加强,国际货物买卖中当事人所面临的风险也随即增强.免责条款作为国际贸易中不可忽略的一环,研究其对调整国际贸易往来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本文将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免责问题进行分析解释,并对我国免责条款的相关规定进行探讨,并为相关立法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8.
李莲叶 《经济经纬》2001,3(1):68-71
合同是市场交易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为公平地保护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合同法设定了预期违约制度,它源于英美法,大陆法在类似问题上规定了不安抗辨权制度,而我国《合同法》兼收并蓄,同时规定了两项制度,对此,需要提出的看法是:它破坏了两项制度的原貌和完整性,容易造成适用上的混乱;预期违约制度较之不安抗辨权更为优越,具有公平、效益、安全等价值;建议尽早修订我国《合同法》,完善预期违约制度,以默示预期违约替代不安抗辨权制度,使预期违约这一先进制度的功能和效用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得到完整的发挥。  相似文献   

9.
在国际货物买卖全同履约过程中正确分析先期违约的不同情况,采取适当的分类救济措施对维护合同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减少风险的发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0.
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关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相关规定各具特色,我国合同法关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规定有创新之处,但也存在有关违反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后果规定不明确、对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免除问题规定得不够全面、缺乏双方通过协议改变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等不足,需要有针对性地对我国买卖合同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制度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1.
关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确认标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采用属地主义原则,即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于不同的国家;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采用属人主义原则,即合同当事人分属不同的国籍。由于国际货物销售的跨国性和合同确认标准不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准据法即法律适用问题,一直是理论上有争议、实践中有分歧的问题。合同成立的准据法各国的法律规定不一致,依照买方国的法律,合同已经成立,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和履行;而根据卖方国的法律,合同可能并未成立,双方无合同关系,也就谈不上履行合同的问题。合同即便成立了,未必合法,依照卖方国家的法律,合同可能是合法的;但依照买方国的法律,合同  相似文献   

12.
陈锦峰 《时代经贸》2011,(14):138-139
风险,在不同的范畴有不同的含义。买卖合同的货物风险是指承担风险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承担货物损坏或灭失的责任,而不得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承担责任。风险转移的主要问题是风险在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这个问题是一个很有实践价值的问题,也是一个颇有争议的理论问题。关于国际海上路货的风险转移点,文章在阐述各国风险转移点的理论的基础上,主要以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依据来寻求国际海上路货风险转移点的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13.
在对外贸易工作中,买卖合同的缔结和履行,不仅是一项经常性的主要业务工作,而且遇到的法律问题比较复杂。这是因为,对外贸易买卖合同包含着外国的因素:合同当事人一方为外国人或其营业地设在两个国家;合同的缔结地在国外(对一方当事人来说);合同的履行,不但涉及另一个国家,而且可能涉及第三国。对外贸易合同关系已超出一国范围,成为国际民事关系。现今,在国际上调整这种关系,虽然有一些习惯性的规则,甚至国际外交会议曾通过了几个国际货物买卖法公约,但迄今未被多数国家  相似文献   

14.
风险,在不同的范畴有不同的含义.买卖合同的货物风险是指承担风险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承担货物损坏或灭失的责任,而不得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承担责任.风险转移的主要问题是风险在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这个问题是一个很有实践价值的问题,也是一个颇有争议的理论问题.关于国际海上路货的风险转移点,文章在阐述各国风险转移点的理论的基础上,主要以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依据来寻求国际海上路货风险转移点的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15.
随着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份额不断扩大、国际分工协作中地位的日趋增强,国际货物买卖越来越多出现在大中小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中.如何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合理的制定相应的商品品质条款,以及如何规避园合同条款中对于货物品质方面的分歧而造成的违约争议就显得日趋重要;尤其是在当前金融危机席卷全球的形势下,面对普遍的经济衰退,我国外贸出口企业更应去关注在国际买卖中的货物品质问题,避免买方因为经济衰退、市价跌落等情况有意利用买卖合约中"货物质量"条款的漏洞而蓄意拒收货物或恶意索赔.  相似文献   

16.
论双重买卖     
张悦仙 《经济论坛》2002,(13):45-45
一、双重买卖中买卖合同的效力 所谓双重买卖,指出卖人就特定标的物同时或顺次与数买受人成立买卖契约,买卖合同成立和有效并不以标的物或价金的交付为要件,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就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即产生效力,因此判断合同效力,其根本要件就是双方的意见是否一致,根据此标准,出卖人与前买受人就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合意,其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出卖人再与后买受人就该标的物及价金又达成合意,因此后买卖合同也是一个依法成立并有效的合同。前一买卖合同的有效成立并不能否认后一买卖合同的效力,同样,后一买卖合同的有效成立也不能否认前一买卖合同的效力。另外,由于债权的平等性,二者的效力也没有高低之分,不因成立时间的先后而效力不同。  相似文献   

17.
王珏 《经济论坛》2006,(9):130-131
在国际贸易中,合同从订立到履行的过程中可能发生种种事由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使合同履行给债务人带来不利后果。预期违约正是为解决合同生效后至履行前发生在合同履行上的危险而设立的。它充分体现了合同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对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有重要意义。同时,这一制度可有效减少实际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社会资源的人为浪费。  相似文献   

18.
沈生 《时代经贸》2014,(6):495-495,497
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卖方交付货物义务中的一项重要的义务,宠直接关系到买方的切身利益。本文将结合《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我国《物权法》、《担保法》、知识产权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运用案例分析法剖析了卖方权利担保义务的三项内容以及由此给买卖双方带来的启示。  相似文献   

19.
第九讲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这一讲,是进一步研究违反经济合同责任的有关问题。一、违约责任的性质和追究违约责任的意义违反经济合同亦称违约。系指合同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自己的义务。它包括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两种情况。不履行,就是义务方完全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完全履行,则指义务方虽然对合同作了一定的履行,但对标的,标的数量或质量、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某些方面不符合或部分不符合合同内容的要求。违约,有的基于主观原因,有的则基于客观原因。就主观原因来说,有的是当事人的过错,有的是第三人,主要是当事人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的过错。就当事人的过错来说,有的是由于当事人某一方的过错,有的是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这称为混合过错。不论那种原因,在客观上都会产生法律后果;不过,只有由于主观原因造成违约的,才全部承担违约责任;属于客观原因造成违约的,则区别情况,减少或免于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有的属于违约性违约,即当事人的过错的性质仅仅是违约;有的则具有违约和违法双重性质。即当事人的过错,不仅违约,而且违反行政法或触及刑法。不论那种性质的违约,都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并具有法律强制性。表现在,  相似文献   

20.
近年来,外贸经济对国家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但同时,我国许多企业在处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经济纠纷时,对怎样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往往感到很迷茫、不知从何处下手,因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有关法律问题很值得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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