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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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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海运提单的“托运人”一栏有时会填写进口商的名址。在这种情况下.指示提单在进行背书转让时便容易产生纠纷。本对此种情形下托运人的身份进行分析界定,并对各方行为的有效性进行了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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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托运人诉权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问题的提出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托运人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要求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将货物托运装船,取得正本提单.提单转让后,提单受让人凭提单提货时如发现货物与提单记载不符,根据提单在法律上的功能,此时,提单持有人有权向承运人索赔,但不少提单持有人出于种种原因,依据买卖合同向托运人(卖方)索赔,托运人赔付后,再转向承运人索赔,在这种情况下,托运人对承运人究竟是否享有诉权?其依据是什么? 由于提单的可转让性,使得有关提单项下货物索赔诉权问题变得复杂.本文结合英美和大陆法系国家有关托运人诉权的立法例及我国司法实践,对托运人诉权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期确定我国托运人实体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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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权利转让不仅涉及国际货物贸易,还与国际航运、国际结算、银行抵押贷款及银行权利质押密切相关。提单作为被拟制化的货物,既可以代表运输途中的货物,又可以代替货物本身进行交易、转让或抵押,提单转让使国际贸易从单一的实物交易发展成为当今的单证交易,极大促进了国际贸易的高效、便捷、安全。提单权利转让迅速实现了货物权利转移的目的,加速了货款的周转,为利益最大化创造了条件,但因各国国情和法律体系不同,各国法律有关提单权利转让的规定存在差异,这就需要在提单权利转让之前明白究竟要转让或获取的具体权利是货物所有权的归属、抵押质权、货物占有权、控制权还是其他债权或物权。针对提单权利的每次转让,务必清楚双方权利获取的条件、适用的范围、丧失的缘由,做到知彼知己,方能百战不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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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贸易术语区别于CIF、CFR术语,对于发货人的权益保障方面存在风险,特别是从《海商法》的法律条例上,对发货人权益的保障存在不足与欠缺。从FOB贸易术语下发货人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权益操作等方面给予了相应的分析和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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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FOB条件出口的国际贸易可能涉及两种"托运人".卖方是贸易合同的"实际交货人",有时也是货物运输合同的"实际托运人".若卖方因自身的原因而导致其"实际托运人"身份无法被承运人所识别,则其无权请求承运人赔偿损失.卖方应采取必要的策略规避运输风险,切身保护自身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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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经常发生FOB卖方遭银行退单,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案例。在这类案件中,承运人明显违反《海商法》第78条i的规定,那么FOB卖方是否有权依《海商法》第78条向承运人主张无单放货法律责任呢?此问题的关键是认定FOB卖方与承运人之间是否存在第78条所规定的提单法律关系。本试图从理论层面上深入剖析此问题。从而否认这种提单法律关系的存在,并指出FOB卖方权利保护的法律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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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8月7日,原告与日本公司签订了进口日本产物的销售合同,约定价格条件为CIF烟台,起运港为日本某港口,目的港烟台,装船期为不得迟于2000年10月30日,以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原告向中国银行申请开立了以日本公司为受益人,有效期为2000年11月15日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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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托运人为顺利结汇,往往在货物外表状态不良时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以换取清洁提单,这种作法对促进航运顺利和避免经济损失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这种保函在法律上的效力,至今还未得到国际上的认可,国际间亦无统一的认识,因此给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带来的不小的阻碍。本文通过对国际公约及一些具体案例的分析,来说明不同情况下的保函的法律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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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各方当事人的身份具有多重性和变动性,比如,在ClF买卖合同项下的出口方在运输合同项下是托运人,在信用证结算中则是受益人,同时,他们的权利在一定的条件下会发生转移,这就使得进出口交易的相关主体的关系结构和权利结构复杂化,从而引起各种利益纠纷和争议的可能性系数很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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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FOB出口条件下House提单欺诈的责任分配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在FOB贸易术语下出口一般是由进口人租船订舱,如果进口人与契约承运人恶意串通,通过无单放货的方式对国内出口人进行欺诈活动。那么应由谁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首先应由进口人和契约承运人承担责任。如国内货代被证明参与了欺诈活动或者明知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那么国内货代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进口人和契约承运人下落不明或无实际赔偿能力,而国内货代主观上也并无过错,应由出口人和国内货代按公平责任原则承担适当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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