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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5条规定:企业应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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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是指商品已经交付对方,但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这种销售方式一般适用于销售价值较大的商品,如汽车、船舶、大型设备等,购买方要求在一个较长的期间内多次支付货款。对于这种销售方式,《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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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准则)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做出了规定。与旧准则相比,企业分期收款销售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旧准则要求企业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并按收款比例结转成本,而新准则中对收入的确认则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也就是说,企业不再分期确认销售收入;二是如果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收入确认的变化使相关的会计处理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笔者根据新准则的规定,对企业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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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要求具有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应接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而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是,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会计和税收之间存在差异,该部分差异应按所得税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也就是说该项业务的会计核算涉及了收入和所得税两个准则.笔者试图通过举例说明,如何核算该项业务的全过程,如何把收入准则和所得税准则巧妙的结合起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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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收款销售业务的所得税纳税调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分期收款销售业务是指销货企业先交付商品,以后再分期收回货款的一种特殊销售业务.新会计准则规定,如果延期收取的货款具有融资性质,其实质是企业向购货方提供免息的信贷时,销货企业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会计准则与税法在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确认上的差异,必然影响到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从而产生了暂时性差异.本文试对分期收款销售业务的所得税纳税调整作一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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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计量(一)初始计量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二)后续计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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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收款销售,是指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其金额按买卖双方商妥的期限和条件由买方分期支付。按照分期收款业务的经济性质,通常可以把分期收款销售分为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与非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是指双方约定的合同总价款与商品现售价格存在显著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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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初始计量时的差异交易性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的金额,相关的交易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所支付的价款中,如果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不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初始确认金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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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企业采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应设置“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账户进行核算。企业发出商品时,根据发货单等有关单证,将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转入“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账户。账务处理是,借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款日和确定的收款金额来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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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其拥有的商业汇票在未到期前到银行办理贴现,是否应以其账面价值冲减“应收票据”?笔者个人观点如下。一、商业汇票贴现时不能直接冲减“应收票据”(一)贴现时冲减“应收票据”,不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企业会计制度》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企业在销售商品后,以其取得的应收票据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贴现,若在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定的协议中规定,在贴现的应收票据到期,债务人未按期偿还时,申请贴现的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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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对确保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工程竣工结算造价由合同价款和追加合同价款组成.合同价款是承发包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发包人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由于建设项目的复杂性和受施工工期、质量、环境、气候等可转化为价款责任的影响,合同履行中经常发生需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因此,加强合同管理,是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的重要手段.本文分析了工程合同管理的特点,对如何加强合同管理控制造价提出几点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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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9条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按照<条例>规定,即使企业提前收到租金收入的,只要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应付租金日期未到,也不确认收到当期的收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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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销售商品收入会计确认与税法处理的差异分析
(一)不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不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在商品发出时一次性确认销售收入,并根据会计配比原则,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而税法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可见,会计准则和税法对收入的确认时间不一致,如果分期收款的时间不跨年度,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当年的总收入是一致的;如果分期收款的时间跨年度,则应将会计处理中多计的收入和多结转的成本进行纳税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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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为规范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的融资业务的会计核算,财政部于2003年5月15日颁发了《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即财会[2003]14号文。笔者以其为依据,对企业应收债权融资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一、应收债权融资业务的会计处理原则企业将其按照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债权出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充分考虑交易的经济实质。对于有明确的证据表明有关交易事项满足销售确认条件,如与应收债权有关的风险、报酬实质上己经发生转移等,应按照出售应收债权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