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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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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淑敏 《新智慧》2008,(11):25-26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常见于法律、医药、注册会计师等行业中。合伙企业的规模通常较小。  相似文献   

2.
合伙企业本身享受协定待遇的主体资格,取决于合伙企业具备协定意义上的缔约国一方居民纳税人身份的三项要件。在合伙企业本身不具备适用协定待遇主体资格情况下,合伙人是否有资格就其通过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份额享受其居住国对外签订的协定待遇,取决于其居住国税法上是否将合伙企业所得分配至各合伙人名下课税。为此,所得来源国一方在确定合伙人是否有权主张适用税收协定待遇问题上,应考虑合伙企业所得在合伙人居住国税法上的课税处理情况。为解决由于缔约国双方关于合伙企业课税制度差异引起的"识别冲突"所造成的国际双重征税和双重未征税问题,居住国一方应在尊重和考虑所得来源国一方根据国内税法规定适用税收协定的课税处理结果的基础上,决定应否履行协定规定的给予免税或税收抵免救济义务。  相似文献   

3.
合伙企业所有权的变更,指合伙人之间联合关系的变更,如新的合伙人入伙或原合伙入退出等。与公司组织不同,公司股票在股东之间的交易并不需作任何会计处理,而合伙企业所有权的变更则必须进行会计处理。 一、入伙的会计处理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我国《合伙企业法》第44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合伙协议。新合伙人可以两种方式入伙:第一,从原合伙人中取得部分或全部合伙权益,在征得原合伙人全体一致同意后,将现有伙权的一部分或全部转让给新合伙人,但合伙企业资本总额并未发生增减变化。新旧合伙人之间的伙权转让行为,与合伙企业的资产、权益并无关系,但需作变更合伙人的分录。第二,新合伙人投入资本,取得合伙权益。这时,合伙企业的资产和伙权均有增加,故要加以记录。 由于原合伙企业经过一段时期的经营,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新合伙人入伙时的公允价值往往不一致。为使新合伙人避免因合伙企业资产或负债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不一致而遭受损失或不当得利,在入伙时.首先需对资产和负债进行确认和评估,并将账面价值调整为当时的公允价值。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经过谈判和协商,最终会按...  相似文献   

4.
有限合伙企业的制度价值及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有限合伙企业作为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它的地位已经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得到正式确立。我们要正确认识有限合伙企业的制度价值,同时,也要高度重视有限合伙企业在实践中会遇到的各种问题并积极应对。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有限合伙企业的作用,使它更好地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相似文献   

5.
我国目前的合伙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依照《合伙企业法》成立的合伙企业,另一类是仅依合伙协议而没有注册登记的松散型合伙。松散型合伙明显地不具有民事主体的特征,故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和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如果发展地解释民事主体的构成要件,合伙企业就符合民事主体“人格独立、财产独立和责任独立”的三个要件,因而就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合作企业作为民事主体应当归属于“其他组织”之列,并基于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故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由于企业迁移、企业产权关系更加税收政策的变更,引起了企业税基在不同辖区间的转移,企业税基的转移导致了重要的辖区间损益分配效应和资源配置效应,从而引发各相关辖区间的财政利益冲突。因此,必须对政府间课税权进行有效的协调,并建立政府间公平补偿机制双弥补辖区间由于企业税基转移而蒙受的财政损失.  相似文献   

7.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我国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确立的合伙组织的新形式,其立法宗旨是合伙人公平承担合伙企业责任,体现法律对无过错合伙人和合伙相对人利益的双重保护原则。但在双重保护制度的规定方面还存在着一些缺陷,制约着这种组织形式的实际操作。因此,正确认识和分析这些缺陷,提出完善缺陷所应采取的措施,对促进这种新型合伙组织形式的建立有着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8.
2007年6月1日实施的《合伙企业法》修订案,为有限合伙提供了法律框架,从而使得我国数量众多的中小加工贸易类企业、中介服务类企业和投资咨询类企业,均可按有限合伙形式设立与运作。有了有限合伙,私人股权与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创投基金)也多了一种有益的组织形式。但是,由于人们对有限合伙的本质特征缺乏深入理解,对美国创投基金后来逐步从公司型转变为有限合伙制的诸多外在因素缺乏全面深入了解等原因,国内对有限合伙产生了迷信心理。一些地方政府甚至不顾现实条件,通过行政力量强制推行有限合伙。  相似文献   

9.
杨洪 《新智慧》2004,(5A):15-16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型合伙企业日益增多、与一般的合伙企业相比,知识型合伙企业具有如下特征:①必备的专业知识及胜任能力是合伙企业得以成立的基本条件如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拥有规定数量以上的注册会汁师:②拥有的专业知识含量决定了企业的经营边界和市场空间。如拥有规定数量以上的具有国际认证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的会计师事务所才能从  相似文献   

10.
在全民PE的今天,LP与GP成了大家耳熟能详的两个词。 国内外绝大多数私募基金都是有限合伙企业,即由普通合伙人(GP.GeneralPartner,基金管理人)和有限合伙人(LP.LimitedPartner,基金出资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11.
合伙理论与实践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伙企业是市场经济中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我国《合伙企业法》受主客观原因的限制未能在有限合伙、法人合伙等方面突破《民法通则》的局限性而有所创新 ,其根本原因是立法者从传统公有制主体地位或主导观念出发 ,限制国企参与横向经济联合。党的十五大对公有制实现形式的解释 ,以及九届人大二次会议所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的规定 ,为在未来《合伙企业》中确立合伙企业民事主体资格提供了宪法渊源 ,因此 ,赋予合伙企业 (包括法人合伙 )以民事主体资格是可行的 ,实践中合伙企业的诸多问题也证明了赋予合伙企业民事主体资格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2.
论我国的有限合伙立法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有限合伙是一种重要的商业组织形式,基于其自身的优势和企业组织形式多样化的需求,其存在极具必要性。我国尚未有统一的有限合伙立法,仅有的一些地方性立法中的规定并不足以构建完整的有限合伙制度,与国外相关立法比较,无论是适用领域抑或合伙人主体范围皆为有限,在责任承担、份额转让及新合伙人加入等问题的规定上也存在很多不尽合理之处。为适应有限合伙的发展壮大或避免企业解散,应允许其进行组织变更。  相似文献   

13.
一、关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账务处理按照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如果企业需要调增(减)以前年度利润,借(贷)记有关科目;贷(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期末时,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如果企业需要调增(减)以前年度利润,也是借(贷)记有关科目;贷(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相应调增(减)所得税,借(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经过上述调整后,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上述两种账务处理都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核算,但笔者认为,后一种账务处理更为合理。因为前一种账务处理的实质是将以前年度损益的调整事项用来调整本年利润,而后一种账务处理的实质是将以前年度损益的调整事项用来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能避免本年利润受到前期事项的影响。二、关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报表列示按照行业会计制度规定,“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作为损益表项目单独列示,在损益表中“利润总额”项目之前设置“加: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反映企业因调整以前年度损益事项而调整的本年利润额,但不用调整本年度...  相似文献   

14.
通过阐述相关损益分析法的基本原理,并从理论上证明差量分析法、贡献毛益分析法、成本无差别分析法实质上是相关损益分析法的变形,进而得出相关损益分析法是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方法的核心之结论。  相似文献   

15.
有限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合伙对企业债务的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对企业无法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全体普通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未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相似文献   

16.
企业可能会在本期发现前一期或前几期会计报表中的错误,这些错误大体上可归结为两类:一类不影响损益计算,不涉及所得税的退补。另一类影响损益的计算,在发现时需调整损益并涉及到所得税的退补。凡不影响期间损益的会计处理错误,可以按规定的错误更正方法进行更正,不...  相似文献   

17.
有限合伙制创投基金方兴未艾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目前我国的合伙企业可以采取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模式.有限合伙制创投基金是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采取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募集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  相似文献   

18.
现行住房基金核算繁复、产权关系混乱;住房基金与企业流动资金相互挤占;职工住房业务收支独立于企业盈亏计算之外,企业损益不实。改进现行会计处理方法,可明晰住房基金产权关系,全面提供住房基金来龙去脉的信息,将职工住房业务收支并入企业损益,真实反映企业盈亏情况。  相似文献   

19.
《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等三项准则和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等五项准则发布之后,引起了证券市场的极大反响,大大压缩了企业利用债务重组、关联方交易等手段操纵利润的空间,并且引发了上市公司、投资者等相关利益主体对经营性损益理念的关注。经营性损益由企业的经常性、市场性的经营活动而产生,它包括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损益和投资活动获得的损益两部分,其特点在于经常性、市场性和成本/收益配比性;反之,则是非经营性损益,如补贴收入、营业外收支。所谓经营性损益理念,是指企业的各利益主体首先关注经营性业务的收益性和流动性,着重于企业的内在价值和长期盈利性,而不是以扭曲的股价和概念上的“热”度来判断企业的发展潜力。这种理念并非忽视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而是要求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长期盈利和战略发展为基点进行决策。经营性损益理念要求经营者通过建立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培养高素质的员工和开发极具市场潜力的技术产品,开辟广阔的业务领域和营销渠道,树立个性化的企业形象与企业文化来提升企业的价值。它同时要求投资者实现由概念性投资向收益性投资、由短期投资向长期投资、由价格投资向价值投资的转变。我国会计准则体系近几年的建立与变革过程也体...  相似文献   

20.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伙企业这种企业形式在我国乃至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成为现代企业制度中的一种重要企业组织形式。我国继《民法通则》在公民一章中对合伙作了规定之后,于1997年2月23日正式通过并颁布了《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作了系统而详细的规定,以规范和保护其发展。本文拟对我国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作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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