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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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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在2000年5月16日印发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并于2001年1月1日开始执行.在会计核算中如何由利润总额调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正确地核算企业所得税费用及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仍然是一个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问题.本文以<企业会计制度>相关核算内容为例,探讨应纳税所得额应如何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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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适用的税率、税前扣除标准乃至各种税收优惠措施,实行了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无差别待遇,促进了平等竞争机制的形成。新所得税法与原企业所得税条例比较,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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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原税法相比,新税法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发生了很大变化,明确区分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而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过程中,减除顺序也不同。这对于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将产生实质影响。通过纳税申报表的调整将使企业切实享受到新税法带来的好处,新税法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顺序对企业也更有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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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会计利润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取得的,主要体现了公允客观的原则,目的在于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应纳税所得额是根据税法的公平税赋原则确定的,目的在于保证国家税收的稳定性、征收的有效性和税赋的公平性.二者必然要产生一定的差异.正确地理解和处理这些差异,对于处理好会计核算与纳税的关系,对于纳税人正确地进行会计核算,准确地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十分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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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我国内资企业的影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琳 《企业技术开发》2009,28(10):175-175,178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税法对原有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和相关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必会对我国内资企业产生重大影响。文章从新税法的改革亮点即对内资企业影响深远的几方面谈起,继而分析新税法对我国内资企业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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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中的“税”,除另有说明外,均专指企业所得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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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通常不相等,但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有一定联系,即满足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调整项目。因此,我们可以运用比较分析法在会计利润基础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运用比较分析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进行两次比较。文章以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公益性捐赠等支出项目的扣除问题为例,详细介绍了运用比较分析法的基本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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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萍  LIYu-ping  郑丹ZH  NG  n 《价值工程》2014,(4):158-159
随着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改革与国际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逐渐倾向于分离模式,因而财务报告披露的会计利润与纳税申报的应纳税所得之间必然存在着与生俱来的差异。本文对这两者主要内容、差异的表现形式及处理方法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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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新税制以来,国家有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不断调整、完善,现笔者根据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调整情况,结合多年的审计工作实践,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增项目谈点粗浅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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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和税收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服务于不同的目的。会计核算必须遵循一般会计原则,其目的是为了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以及财务状况变动的全貌,为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决策提供有用的信息;而税收是以课税为目的,根据经济合理、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按照有关法规确定一定时期内纳税人应交纳的税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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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提升我国内资企业竞争力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标志着延续了十多年的内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税法的“一税两法”格局成为历史。为我国内资企业搭建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文章从内资企业的用工成本、企业家的社会责任、政府性基金的纳税情况、企业的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等五个方面,分析了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提升内资企业竞争力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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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原企业所得税法,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有一些变化。企业要想正确理解并计算申报企业所得税,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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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兴春 《西部财会》2005,(12):64-65
本文首先对上市公司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差异形成的具体原因进行了分析,针对上市公司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差异,笔者结合工作实践,提出了上市公司在公司决策和具体会计核算中针对差异应考虑的几个问题.并作了初步的探讨和分析。[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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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按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已作为坏账处理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又收回的,应计入收回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对提取坏账损失的纳税人来说,存在重复征税问题。下面从企业产品销售和提取坏账损失的会计处理过程来分析这一问题。企业产品销售实现后,不论账款是否收到,都应计入产品销售收入,因此也就计入了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由于某种原因,认为货款无法收回,经确认,作为坏账予以转销,若在以后年度又收到了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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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会计制度按国际通行做法,突破了行业和所有制限制,更加体现了企业财务会计与所得税会计相分离的原则,其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进一步扩大,给企业纳税申报以及税务、审计部门准确地审核稽查,增加了一定难度。笔拟以企业会计利润为基础,根据现行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法规制度,采取增、减的形式,将两间的主要差异,量化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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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2010,(12):74-74
现就税务机关检查调增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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