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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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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黎莉 《商场现代化》2006,(28):300-301
“霸王条款”,就是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在拟定合同条款时,经常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例如免责条款、失权条款等,对合同上的风险及负担作不合理的分配。在当今的经济社会生活中,随处可以看到这样经典的语句:“打折商品一律不退”、“谢绝自带酒水”、“最终解释权”、“认购定金不退”、“电信充值卡到期余额取消”……。它们充斥在我们消费生活的方方面面,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将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条款强加给消费者,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些都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霸王条款”。“霸王条款”的存在与…  相似文献   

2.
沙良永 《商场现代化》2006,(6S):261-261
“霸王条款”的产生与垄断有密切的关系,但垄断并不必然产生“霸王条款”,只有垄断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在与消费者达成合同时加重对方义务,减轻自身责任,才是“霸王条款”产生的真正根源。“霸王条款”的危害巨大,必须用各种方法对之进行规制,从立法的方法主要是制定反垄断法、完善合同法、制定配套法律法规等。  相似文献   

3.
浅析外贸合同中的“弹性条款”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具体明确是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条款内容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国际贸易买卖合同也不例外。但是在一些初级产品和工业制成品的大宗商品交易过程中,因为合同标的物本身特性,在规定商品品质和数量时,合同的相关条款都会不同程度的涉及到“机动幅度”的概念,即所谓的“弹性条款”。虽然说这种对商品品质和数量规定的“幅度”是“机动”的,但是合同相关条款规定“机动”的“幅度”却应该足具体明确的。即使合同未订明,有关国际惯例中也有明确规定。因此,交易  相似文献   

4.
“价格先生”在瑞士得到民众的广泛支持,是因为他切实地为消费者谋利益,认真监控价格变化。一旦“价格先生”认为某种商品的定价太高,或者认为某种商品价格的上涨不合理,他就会及时向公众报告有关事宜并发表自己的意见,并有权敦促销售商修订价格。  相似文献   

5.
我们福建省工商部门查处不平等格式条款(俗称“霸王条款”)的工作始于2006年,在此之前,福建省内对经营者利用不平等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缺乏有效的行政监管措施,只是通过消费者保护组织或者新闻媒体对不平等格式条款进行点评或者曝光,收效甚微,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日益突出。2005年9月1日,  相似文献   

6.
一、网络购物中“霸王条款”存在的根源 网络格式合同本质属性上容易产生不公平的条款。网络格式合同具有不可协商性,网上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对经营者提供的网络格式合同只能是两种选择:要么同意,要么不同意。合同提供方事先拟定好的全部合同条款,消费者毫无协商的余地,只有选择接受或不接受的权利。  相似文献   

7.
自2006年以来,江苏省、贵州省、甘肃省、新疆乌鲁木齐市、北京市怀柔区等地先后制定地方性法规、行业规定等,将“酒店禁止自带酒水”这一格式条款作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予以废止。但是,在没有制定地方性法规、行业规定废止这一“霸王条款”的地方,餐饮服务经营者仍然普遍在收取“包间费”、“开瓶费”,设置“最低消费”、“谢绝自带酒水”等。  相似文献   

8.
“霸王条款”的产生与垄断有密切的关系,但垄断并不必然产生“霸王条款”,只有垄断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在与消费者达成合同时加重对方义务,减轻自身责任,才是“霸王条款”产生的真正根源。“霸王条款”的危害巨大,必须用各种方法对之进行规制,从立法的方法主要是制定反垄断法、完善合同法、制定配套法律法规等。  相似文献   

9.
《财经界(学术)》2011,(7):67-67
又到3·15,消费者的投诉再达高峰。霸王条款是消费者最无可奈何的投诉项目之一。北京市消协指出,遇到“霸王条款”,消费者群体经常是只能自认倒霉,花了冤枉钱还受窝囊气。  相似文献   

10.
《工商行政管理》2010,(20):79-79
现实生活中,估计很少有人未曾经历过“霸王条款”的欺压,大到房产交易小到街头的优惠打折,商家总会在名目繁多的条条框框中埋伏一笔,一旦交易发生纠纷,商家就会搬出这些“护身法宝”,而消费者多半只能忍气吞声。最为典型的,莫过于各种各样的商品促销活动。  相似文献   

11.
韩国:民众有奖举报,法规监管到位 韩国自1996年对外开放零售市场以后,法国家乐福和美国沃尔玛就率先进入韩国市场,开设了多家卖场。但在随后的经营中,家乐福没有入乡随俗,仍旧坚持其向商品供应商收取不合理费用的“国际惯例”,结果遭到韩国上至政府监管部门,下至供货商和普通消费者或明或暗的各种抵制。  相似文献   

12.
王雪峰 《商业科技》2013,(30):97-99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领域日渐活跃起来,同时,消费领域内法律问题的种类也不断增多。其中“霸王条款”就是人们所关注的法律问题之中的一种。“霸王条款”不仅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破坏了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本文阐述了我国消费领域“霸王条款”的概念、特征及成因,进一步分析了“霸王条款”的规制和预防方法,预期增强消费者对“霸王条款”的认识及强化维权手段,努力营造一个法治、和谐的消费环境。  相似文献   

13.
酒店业,尤其是高档酒店“谢绝宾客自带酒水”现象已经存在了许多年,其“合理与否”的争论也一直存在着。2013年12月北京市工商局发布的《餐饮行业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中提到,“酒店业谢绝宾客自带酒水”属于“霸王条款”,再一次将这一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上,全国各地酒店餐饮企业及行业协会纷纷对行政主管部门的这一发布表示了抗议。2014年2月14日,国家最高人民法院表示,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问设置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是餐饮行业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中作出的对于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相似文献   

14.
勿日汗 《中国市场》2008,(47):36-37
<正>璀璨夺目、价格不菲的珠宝、贵金属饰品,购买之后出现问题却频频遭遇商家各自制定的"霸王条款",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保护。由于目前国家尚未出台针对金银珠宝类商品的"三包"规定,这些昂贵的首饰已成为"最令人头疼"的消费投诉商品。  相似文献   

15.
在以“纤维”为事业轴心的同时,努力突破传统局限,不断开创新的商务模式,从而为人们的生活设计提供新的价值和新的感动。 在这个与人们的五官感觉息息相通的事业中,我们为消费者奉上的不是单纯的产品,而是一个“世界”。优质的商品,必然会被世界承认。正如用时令的新鲜材料烹调的菜肴格外鲜美一样。原材料左右着产品的最终质量。[编者按]  相似文献   

16.
物价“涨”声四起、年夜饭设置最低消费、打折优惠政策禁止使用、“霸王条款”“消费陷阱”死灰复燃……春节来临消费旺盛,商家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制定了各种。“规矩”,想方设祛让消费者多掏钱,让不少市民大呼“伤不起”,年夜饭都成了“年夜烦”。  相似文献   

17.
周念军  马勇 《北方经贸》2001,(10):62-63
“最终解释权”条款在许多商家的促销广告中屡屡出现。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此类条款或为要约,或为要约邀请,但都不产生法律上的合同效力,不能够约束消费者。商家不能借此任意解释合同,牟取暴利;消费者也不会因此而失去维护自身权利的机会。商家与消费者缔结的合同发生争议时,最终的解释权属于法院或仲裁机构。  相似文献   

18.
“恐惧”绝非等同于“畏缩”或“削减”。摸清消费者基于恐惧的需求并提供服务与产品的量“心”定制,恐惧也能成为促使品牌生长的机遇。  相似文献   

19.
姜淑华 《商场现代化》2006,(11Z):288-289
格式合同的普遍使用深刻地影响着我们的经济生活。伴随格式合同而出现“霸王条款”却威胁着我们社会的契约正义和交易安全,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拟通过论述格式合同的性质及其对经济的影响,探讨如何实现对“格式合同”的规制,从而达到减少或杜绝“霸王条款”出现,以此促进经济发展。  相似文献   

20.
炎炎夏日,朋友聚餐、把酒言欢是一件很享受的事情,可是饭店餐桌上的“霸王条款”却给享受添了堵。消费者在面对禁带酒水、包间最低消费等不公平格式条款时该如何维权?近日,北京的陈先生在一家饭店点啤酒时,店员告诉陈先生说菜单上显示6元一瓶的啤酒卖完了,让换其它牌子的啤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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