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2.
3.
4.
5.
6.
7.
主持人:我于2001年初从江苏调至北京工作(无北京户口),2003年3月开始在北京缴纳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险费,同时在社保机构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将在江苏的社保关系转至北京。现在我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社保不让继续缴费,也不给办退休。 相似文献
8.
9.
面对一位打工22年,参加养老保险并缴费近12年,退休后不能领取国家基本养老金的农民工易成芳,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既不接受其补缴申请(只有本省人员才有这个权利), 相似文献
10.
11.
12.
《中国社会保障》2013,(2):64-64
主持人:
我是一国有破产企业的下岗人员。1996年至2000年我们厂由于生产经营不景气,连续5年欠缴职工的养老保险费,而我们职工个人应缴的部分当年发工资时就已扣缴。2005年企业改制时,破产清算组也没有为我们补缴保费,而是承诺我们达到退休年龄时一次性为我们补缴到位,且不会影响我们的退休待遇。然而,今年我退休时,国资委虽然为我补缴了原所欠的养老保险费,但是,社保部门在计算我的退休待遇时,将补缴的原5年的欠费总额全部算我今年的缴费,我今年的缴费虽然增加很多,但是十多年前的那5年的缴费则为零,这样计算我的缴费指数下降了很多,严重影响了我的退休待遇。请问这合理吗?这个问题该怎么解决? 相似文献
13.
14.
主持人:用人单位在筹备期间不具有法定主体资格,不具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事实上也无法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在成立以后,即便想为筹备期间的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费,也难以为社保机构所接收。那么用人单位在设立期间"雇佣"的劳动者就没有社会保险权利吗?应如何保护他们的利益呢? 相似文献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