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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我国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确立的合伙组织的新形式,其立法宗旨是合伙人公平承担合伙企业责任,体现法律对无过错合伙人和合伙相对人利益的双重保护原则。但在双重保护制度的规定方面还存在着一些缺陷,制约着这种组织形式的实际操作。因此,正确认识和分析这些缺陷,提出完善缺陷所应采取的措施,对促进这种新型合伙组织形式的建立有着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2.
有限合伙制创投基金方兴未艾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目前我国的合伙企业可以采取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模式.有限合伙制创投基金是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采取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募集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  相似文献   

3.
任何一种经济组织形式的确立,都体现了立法者立法政策的价值趋向.我国在合伙企业法中,确认了有限合伙这一经济组织形式,也正体现了立法者对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之间的价值趋向的选择即有限合伙人与债权人的利益的权衡.然而我国在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时,所要遵从的基本原则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因此我们在确认有限合伙这一经济组织以调动投资人的投资经济性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必须规定一些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有限合伙人利用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从而真正地做到效率与公平的和谐统一.  相似文献   

4.
自“银广夏”事件以来,人们已经认识到,要提高审计的质量,除了要加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外,还应把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转变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有的省、市已明确规定只审批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制组织形式似乎已经成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改革发展方向的惟一选择。笔者认为,必须理性地看待这个问题,不能操之过急。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制形式主要是普通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两种形式。普通合伙是指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和共负亏损,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有限合伙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其中,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并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组织,只按出资比例享受利润分配和分担亏损,并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必须以金钱或其他财产出资,不得以劳务或信用出资。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证券法》第二百零二...  相似文献   

5.
王淑敏 《新智慧》2008,(11):25-26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常见于法律、医药、注册会计师等行业中。合伙企业的规模通常较小。  相似文献   

6.
在全民PE的今天,LP与GP成了大家耳熟能详的两个词。 国内外绝大多数私募基金都是有限合伙企业,即由普通合伙人(GP.GeneralPartner,基金管理人)和有限合伙人(LP.LimitedPartner,基金出资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7.
合伙企业所有权的变更,指合伙人之间联合关系的变更,如新的合伙人入伙或原合伙入退出等。与公司组织不同,公司股票在股东之间的交易并不需作任何会计处理,而合伙企业所有权的变更则必须进行会计处理。 一、入伙的会计处理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我国《合伙企业法》第44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合伙协议。新合伙人可以两种方式入伙:第一,从原合伙人中取得部分或全部合伙权益,在征得原合伙人全体一致同意后,将现有伙权的一部分或全部转让给新合伙人,但合伙企业资本总额并未发生增减变化。新旧合伙人之间的伙权转让行为,与合伙企业的资产、权益并无关系,但需作变更合伙人的分录。第二,新合伙人投入资本,取得合伙权益。这时,合伙企业的资产和伙权均有增加,故要加以记录。 由于原合伙企业经过一段时期的经营,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新合伙人入伙时的公允价值往往不一致。为使新合伙人避免因合伙企业资产或负债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不一致而遭受损失或不当得利,在入伙时.首先需对资产和负债进行确认和评估,并将账面价值调整为当时的公允价值。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经过谈判和协商,最终会按...  相似文献   

8.
我国在2007年实施了《合伙企业法》规定了有限合伙人制度,但是有限合伙人识别制度在我国理论界还没有系统的研究过,在法律制度是比较新颖的事物,本文围绕有限合伙人法律价值和内外部识别方式以及特殊识别方式展开探讨。  相似文献   

9.
有限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合伙对企业债务的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对企业无法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全体普通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未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相似文献   

10.
为了解决专业服务机构的专业特色与传统企业组织形式之间的矛盾,同时也是基于国际竞争的需要,我国在《合伙企业法》中引进了特殊普通合伙制度。但该制度在对部分合伙人实施有限责任保护的同时,并没有对作为利益相对方的债权人设置有效的保护措施,这势必会给逐渐兴起的特殊普通合伙制度的发展带来理论和实践上的难题。为此,需要借鉴美国立法相关规定,本着公平和效率兼顾的原则,对债权人利益加以保护。  相似文献   

11.
合伙企业本身享受协定待遇的主体资格,取决于合伙企业具备协定意义上的缔约国一方居民纳税人身份的三项要件。在合伙企业本身不具备适用协定待遇主体资格情况下,合伙人是否有资格就其通过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份额享受其居住国对外签订的协定待遇,取决于其居住国税法上是否将合伙企业所得分配至各合伙人名下课税。为此,所得来源国一方在确定合伙人是否有权主张适用税收协定待遇问题上,应考虑合伙企业所得在合伙人居住国税法上的课税处理情况。为解决由于缔约国双方关于合伙企业课税制度差异引起的"识别冲突"所造成的国际双重征税和双重未征税问题,居住国一方应在尊重和考虑所得来源国一方根据国内税法规定适用税收协定的课税处理结果的基础上,决定应否履行协定规定的给予免税或税收抵免救济义务。  相似文献   

12.
有限合伙企业的制度价值及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有限合伙企业作为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它的地位已经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得到正式确立。我们要正确认识有限合伙企业的制度价值,同时,也要高度重视有限合伙企业在实践中会遇到的各种问题并积极应对。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有限合伙企业的作用,使它更好地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相似文献   

13.
2007年6月1日实施的《合伙企业法》修订案,为有限合伙提供了法律框架,从而使得我国数量众多的中小加工贸易类企业、中介服务类企业和投资咨询类企业,均可按有限合伙形式设立与运作。有了有限合伙,私人股权与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创投基金)也多了一种有益的组织形式。但是,由于人们对有限合伙的本质特征缺乏深入理解,对美国创投基金后来逐步从公司型转变为有限合伙制的诸多外在因素缺乏全面深入了解等原因,国内对有限合伙产生了迷信心理。一些地方政府甚至不顾现实条件,通过行政力量强制推行有限合伙。  相似文献   

14.
我国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建立了有限合伙制度,有限合伙的优势在于结合了公司和普通合伙两种企业制度的优点.呈现出独特的法理特征——“两种不同性质出资.两种不同性质责任、两种不同性质合伙人并存”。但本次修法.在把握“两种制度”的结合上还存在不足。因此.文章结合我国实际对“两种制度”的适用条件、有限合伙中两种责任、两种合伙人的转化等提出若干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新的《合伙企业法》。  相似文献   

15.
合伙理论与实践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伙企业是市场经济中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我国《合伙企业法》受主客观原因的限制未能在有限合伙、法人合伙等方面突破《民法通则》的局限性而有所创新 ,其根本原因是立法者从传统公有制主体地位或主导观念出发 ,限制国企参与横向经济联合。党的十五大对公有制实现形式的解释 ,以及九届人大二次会议所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的规定 ,为在未来《合伙企业》中确立合伙企业民事主体资格提供了宪法渊源 ,因此 ,赋予合伙企业 (包括法人合伙 )以民事主体资格是可行的 ,实践中合伙企业的诸多问题也证明了赋予合伙企业民事主体资格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6.
<正> 在德国,公司法属于私法范畴。它一方面为合伙人提供了各种合伙形式,另一方面合伙人对合伙形式的选择也只以公司法规定为限。德国的公司大体分为人合公司(亦称合伙公司)和资合公司两种类型.本文着重对各种主要人合公司及其特点分别作以阐述.一、民事公司  相似文献   

17.
治理结构用来解决组织内的代理问题,合伙事务所治理结构有其独特特征。合伙合约以信任为基础,但有限信任才可能解决事务所内的代理问题。将和文化与有限信任观念融入合伙事务所治理结构中,有助于合伙人和而不同、和实生物,事物所和诣发展。  相似文献   

18.
风险投资对国家经济发展意义重大。本文对我国风险投资组织形式的现状及其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了分析,并就我国风险投资组织形式宜采用有限合伙的法律制度作了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19.
公司能否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这是一个颇受争议的话题.我国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与公司法第15条的规定也不尽一致,这样,同为全国人大制订的两部法律之间就产生了一定的冲突.实务中如何适用法律就成为一个有待研究的问题.因此,借鉴国外成熟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鼓励投资的大背景,我国应当赋予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的法律资格.  相似文献   

20.
产业投资基金是我国时各种股权投资基金的统称,在国外与之类似的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有契约、公司和有限合伙三种基本类型,其中公司与有限合伙较适合作为产业投资基金的组织方式。美国创业投资基金的发展经验启示我们在发展产业投资基金时,要注意基金法定组织形式与市场需求的契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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