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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在理论界及抵押登记工作实践中,对于抵押担保的债权是否可以超出抵押物的价值争论已久。一种观点认为,有对《担保法》第35条"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进行研讨和修正的必要,应当允许当事人协商超额抵押;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办理抵押贷款登记,应当遵守《担保法》第35条的规定,禁止超额抵押,如果信用贷款,则按无担保的一般债权处理。近日,笔者在准备"全国房屋登记官"培训考核过程中,发现教材编写人员对此问题也有不同的观点。  相似文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3章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过其余额部分。”若将这一规定用于不动产抵押权,虽然当事人可以在同一不动产之上设立数个抵押权,但是它同时又要求抵押人提供的不动产抵押物价值必须大于或者等于(讲等于仅停留于理论上,而实际上一般都要大于)其担保的债权价值。  相似文献   

3.
依据《担保法》第49条第2款规定:“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笔者认为这一限定仍不妥当。抵押人既然有权转让不动产抵押物,他就很难考虑到抵押权人的利益。如果因转让价款过低,抵押人又不能另外提供财产作抵押担保,该转让合同就被认定无效,  相似文献   

4.
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是《房屋登记办法》(下称《办法》)规定的一种新的登记类型,以前的登记实务中不存在。因为按照《担保法》第61条的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但是,《物权法》第204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最高额抵押权具有转让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5.
某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员工询问:登记人员对受理时是否要收取主债权合同意见不一,主张不需要收取的观点认为:反担保并不是用来担保主债权的履行,因此无须收取主债权合同。而主张应当收取主债权合同的观点认为:如果不收主债权合同,一旦主债权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反担保合同也将无效,为无效的反担保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可能会使登记机构承担责任。问:在受理反担保的抵押登记申请时,是否要收取主债权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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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物出售的基本规定 抵押作为我国担保方式之一,在融通资金、促进商品流通、保障债权实现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抵押的概念,我国《担保法》第33条作了明确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抵押标的物性质,可分为动产、不动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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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已经设定抵押的房产是否可以转让? 转让抵押物应当适用于《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即抵押人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转让抵押房地产须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房地产所得的价款应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所担保的债权一经清偿,抵押权即归于消灭。转让应当包括赠与,赠与房屋亦须经过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的房地产如被依法继承,由于抵押权所具有的追及效力,抵押权并不因此而受到影响。登记机关在为继承人办理转移登记时,可以在登记文件和房屋权属证书上作相应的记载。52、某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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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炜 《中国房地产》2013,(17):33-34
对于有抵押的房屋办理转移登记,业内一直有不同的观点。《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房屋登记办法》第34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的所有权,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提供本办法第33条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  相似文献   

9.
在房地产市场上,债权人为了保障债权,往往要求债务人提供房地产抵押。抵押是债务人不转移对房地产的占有的一种债权担保方式。在债务人占有房地产的情况下,债权人就要承担债务人擅自处分已设定抵押的房地产给第三人的风险。一旦风险发生,就会酿成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间的“三角纠纷”。如何处理这种具有复杂性和频发性的纠纷,梳理好各个主体间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是房地产市场中的一个法律难点问题。一、我国法律规定的变迁1、《担保法》限制抵押物处分的价值取向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3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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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某市房屋登记中心询问:最近,有一部分抵押权人(主要是银行),在办好抵押登记手续以后,认为已抵押的房屋价值还有余额部分,要求再次办理抵押。就房屋价值的余额部分再次设定抵押,本来是正常业务,此时银行和债务人之间并没有新的债权发生,而是要对已登记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再次抵押。我们认为,在没有新的债权产生的情况下,不宜再由登记机构对已存在抵押担保的债权再次设定抵押。我单位向抵押权人了解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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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房地产抵押的约定期限届满,是否需要办理延期登记?如要办,应当如何办理?如果当事人不来办理延期登记,登记机关有否责任?这里所说的房地产抵押的约定期限,实际上是所担保的主债权的履行期限,因为债务人不按约定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就有权行使抵押权。主债权的履行期限届满时,并不一定要立即办理延期登记。因为抵押权作为一种物权,只能因债的履行、抵押权的行使或抵押物的灭失才能消灭。在我国已公布的法律中,尚无除斥期间的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已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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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土地房屋抵押的现行规定 《物权法》第184条及《担保法》第37条第2款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白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农民个人住房的宅基地均属集体所有,房屋所有人只拥有土地使用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此种使用权不得用于抵押。农民以私有住房作抵押,虽然是将房子作为抵押物,但其担保的金额不仅包含了房子本身的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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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是作形式审查,不是实质审查,而抵押物的权属及占有管理状况进行核实,是贷款方的基本职责;在抵押登记中,当事人较常提交的抵押物权属证明表现形式;办理抵押物登记,是确认抵押权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而不是由登记机关对抵押权的实现提供担保。鉴于目前没有规定抵押双方当事人串通、骗取登记的法律责任,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修改《担保法》补充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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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不动产再抵押,是指抵押人在同一不动产标的物上设立抵押权之后,就该抵押物担保前一次债权的剩余价值再设立抵押担保的行为,其担保债权价值总额以不超过不动产抵押价值为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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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据此可知,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自能够转房屋抵押权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抵押当事人也须申请房屋抵押权登记。但是,抵押当事人是申请抵押权设立登记还是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什么材料,登记机构应当怎样在登记簿上作记载,《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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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什么是“流抵押条款”?“流抵押条款”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的一项条款:在担保的主债权所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债务人如不履行债务,抵押物即归抵押权人所有。抵押合同中的“流抵押条款”为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所禁止。因为这一条款如同我国典权中的绝卖条款一样,容易损害抵押人或出典人的利益。为此,《担保法》第四十条规定: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92、为什么目前权属登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以抵押登记为最多?如何避免和减少抵押权登记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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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较为常见的抵押物价值小于被担保债权数额的情形,结合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提出几点建议和个人看法。不动产登记基层工作者应紧跟立法本意,不囿于传统思维,与时俱进开展工作,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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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将宅基地或宅基地上的建筑物以及附属物作为债权设定担保,在农户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以抵押物优先受偿债权的形式。我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担保法》和国家的相关政策都禁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即宅基地使用权的买卖、赠与、入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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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房地产》2004,(12):64-65
抵押人所担保的所有债权,只要不超出抵押的房地产的价值,是可以为不同债务人的多个债务进行担保的。如果债权人为同一人,如多个债务人同时向某一银行贷款,是否可以只办理一起抵押登记手续问题,则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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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突出了担保合同的从属性担保物权附随于债权和所有权,这在《担保法》中已有体现,《物权法》第172条、175条进一步规定了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从第172条可知,对于抵押权等物权性担保,担保合同具有明显的从属性,没有主债权的产生,就没有担保物权的存在,主合同无效则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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