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0 毫秒
1.
异议登记是物权法上的重要制度,是指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对该不动产登记正确性的异议,破除登记的权利推定和公信力,排斥善意第三人的信赖,以此保护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它是为更正登记之前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措施。于2005年正式实施的《无锡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增加了异议登记这项新的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2.
《房屋登记办法》第76条规定: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文件等材料申请异议登记。该条规定有可能让房屋登记人员认为申请异议登记时,必须提供权利人不  相似文献   

3.
异议登记是《物权法》第19条第2款规定的一种登记类型,它是为了解决更正登记程序较为费时,申请更正的权利人与登记名义人之间的争议一时难以解决,而由法律确立的一种对真正权利人利益的临时性保护措施。《房屋登记办法》和《土地登记办法》也分别对房屋异议登记与土地异议登记作出了规定。  相似文献   

4.
异议登记是《物权法》新规定的登记种类,《物权法》及《房屋登记办法》相关条款确定了异议登记的基本条件,但在具体操作中,仍有些问题值得探讨。如受理异议登记的条件,什么样的  相似文献   

5.
A将房屋卖与B,A与B通谋逃避交易税费,A遂向登记机构书面声明,他与B是密友,B因隐情,由他将B出资购买的商品房代为登记在自己名下。A、B共同向登记机构申请将登记在A名下的房屋所有权更正登记在B名下。登记机构可否应A、B的申请办理更正登记?《物权法》第19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质言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时才更正,没有错误则无须更正。  相似文献   

6.
登记机构应有自行记载异议登记的权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异议登记作为一项保护真实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措施,它不仅仅保护了真正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且还起到减少纠纷的作用。但《物权法》第19条只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而没有规定登记机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白行登记异议,笔者认为立法上应赋予登记机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白行登记异议的权利,并且该项异议登记具有暂时阻断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的效力。  相似文献   

7.
《物权法》第19条规定了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这一发端于早期普鲁士法的登记制度,在国外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在我国却是一项新事物。由于《物权法》仅做了原则性规定,在与之配套的不动产登记法律出台之前,登记机关如何在登记实务中实施这一新制度,是《物权法》实施前急切需要研究的课题。  相似文献   

8.
《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这是我国首次对不动产更正登记制度进行立法规定。在房屋登记实务中,  相似文献   

9.
陈烨 《中国房地产》2013,(17):26-28
利害关系人是法律活动中重要的主体之一,也是不动产物权登记经常遇到的一类法律关系主体。对利害关系人的理解直接影响到不动产物权的登记结果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如何界定利害关系人便成为不动产物权登记理论界和实务中引人关注的重要问题。但是,《物权法》及相关登记规则如:《房屋登记办法》、《土地登记办法》对这一概念之内涵与外延并无明确规  相似文献   

10.
一、异议登记申请的前提条件及提交的材料很难确定 异议登记是更正登记之前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措施。《物权法》第19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依此可知:  相似文献   

11.
张玲艳 《价值工程》2011,30(25):279-279
异议登记制度是重要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类型之一,该制度对阻却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切实有效的保护因登记错误而无法对外彰显权利人身份的真正权利人的利益至关重要。但面对异议登记的内涵,学界仍有些许争议。本文就其内涵提出作者个人见解。  相似文献   

12.
四、预告登记 【法条摘录】《物权法》第20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相似文献   

13.
刍议预告登记制度的缺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预告登记制厦法律规足的缺陷 (一)对《物权法》规定的理解 《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可见,预告登记有如下特征:  相似文献   

14.
《物权法》的出台使善意取得制度是否适用于不动产领域的争论终于尘埃落定。作为房屋权属登记机构,需要了解善意取得制度在房屋权属登记中的适用基础、适用情况以及相应的法律效果。同时,登记机构也需要采取有效措施来更好地贯彻执行这一制度。  相似文献   

15.
韩涌 《中国房地产》2011,(12):40-43
一、预告登记的概念、作用及效力 根据《物权法》第20条,预告登记即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房屋登记办法》第67条对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的情形作了规定,明确现房和期房的买卖与抵押都可以进行预告登记。  相似文献   

16.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房屋登记工作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特别是《物权法》实施后《房屋登记办法》出台,为房屋登记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但不得不说,目前房屋登记工作还是存在着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7.
根据《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今年起,慈溪市房管中心开始开展房屋更正和异议登记业务。即,房屋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的事项有错误时,可以执身份证明、证明房屋登记错误的相关文书等材料,向房管部门申请更正登记,其中由利害关系人申请的应征得权利人同意,并共同到场办理;房管部门认为房屋登记有错误时,可以依照职权,  相似文献   

18.
不动产登记官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中负责不动产登记事务,并依法享有不动产登记审核权限的工作人员。我国《物权法》未规定不动产登记官制度,《土地登记办法》和《房屋登记办法》则对土地和房屋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提出了明确的任职资格要求。灶地登记办法》第4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相似文献   

19.
不动产登记官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中负责不动产登记事务,并依法享有不动产登记审核权限的工作人员。我国《物权法》未规定不动产登记官制度,《土地登记办法》和《房屋登记办法》则对  相似文献   

20.
一、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一)预告登记的界定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对应于正式登记,是为补充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的缺陷而设立的一种制度。不动产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所期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所需要的条件缺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