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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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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了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相似文献   

2.
为了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247;企业职工总数&;#215;100%)&;#215;2。二、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  相似文献   

3.
李某以伪造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编造虚假的劳动合同关系骗取了劳动部门颁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后持《再就业优惠证》开了一家饮食店,开业后按期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经李某申请.税务机关认定李某可不设置账簿.按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后李某以《再就业优惠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被批准减免三年地方各税。纳税人在经营期按时进行了纳税申报。  相似文献   

4.
《中国工会财会》2005,(9):59-59
为进一步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确保各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防止税收流失,现就建立部门间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等问题,通知如下:一、县级以上税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将《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情况以电子、纸制文件等形式通报同级税务机关。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省内联网的《再就业优惠证》信息查询系统,也可采取其他形式与税务等部门建立《再就业优惠证》信息查询制度。各级税务部门对《再就业优惠证》有疑问的,可提请同级…  相似文献   

5.
为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保证再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劳动保障部另行制定。二、对财税[2002]208…  相似文献   

6.
当前再就业税收政策的不足与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2年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相继下发了《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等文件,对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兴办经济实体安置本企业富余人  相似文献   

7.
《中国社会保障》2011,(2):66-66
主持人: 我单位一名七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在其劳动合同到期后,经其同意,单位未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同时,单位向其支付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支付了相应经济补偿。其又提出,要用人单位为其办理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手续。经询问,有关部门认为该人员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但其仍屡次要求单位办理。请问,该工伤人员应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相似文献   

8.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以下简称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要切实调整支出结构,通过预算内外各种资金渠道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财政预算原安排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的规模不减,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应根据再就业工作需要,调整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在此基础上,按照再就业工作任务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增加再就业资金,并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再就业的支出,按《失业保  相似文献   

9.
湖北省某县汽运公司于2004年8月份通过企业改制,对外实行公开拍买.最终由夏某等人合伙整体购买,同时组建新的公司。对原公司职工给予一次性安置费或补偿费后,全部与原公司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合同关系。劳动保障部门对原公司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以“失业人员”名义分别办理了《再就业优惠证》.原公司在职人员通过招聘形式依然继续留任新公司10月份,  相似文献   

10.
本文通过两岸劳动合同期限制度的比较,分析两岸劳动合同期限制度的不同,指出两岸的差异有三;合同期分类不同;合同期基本制度不同;合同期制度分类的主客观标准不同。通过分析比较,结合全球劳动合同期限制度的对比,指出《劳动合同法》颁布引发的裁员潮及学术争论之根源在于《劳动合同法》对于合同期制度分类的主观标准及保障措施的错位。最后提出了修订法律,使合同期分类标准客观化,合同期限制度实施保障源头化的建议。  相似文献   

11.
从2005年6月份起,江苏省通州市政府向年龄在60岁以内的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且有经营活动场,并具有一定偿债能力的当地常住户口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小额担保贷款。  相似文献   

12.
佚名 《税收征纳》2009,(4):42-42
为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我国将继续延长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中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  相似文献   

13.
自200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各地税务机关国际税务部门对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加大了力度,政策掌握和执行也逐渐规范化。近年来,部分基层税务机关反映,非居民企业向境内企业(主要是其关联企业),派遣人员担任境内企业高管或其他技术职务,并由境内企业向该境外企业支付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以及管理费等费用,此类外派模式较普遍存在于外国企业在中国投资的企业中,  相似文献   

14.
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工作,先后下发了一系列政策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加大支持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工作的力度。特别是为解决就业困难人员资金制约"瓶颈"问题,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相继下发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等系列文件,为推动再就业工程向纵深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宁城县该项工作的顺畅运行,证明了金融服务不仅能为高收入者"锦上添花",而且能为低收入者"雪中送炭",本文在得出宁城经验启示的同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和推广就业困难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建议。  相似文献   

15.
一、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积极稳妥地推进并轨工作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确保完成中央制定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一是加大资金投入,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中央财政在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的同时,要认真考核地方财政投入  相似文献   

16.
近3年来,邵阳县大力推进国有企业改制进程。截至2005年12月底,全县23户国有企业顺利实施了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两个置换”为重点的国企改革,8572名职工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3640名职工办理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私营以上企业安置国企下岗失业人员2605人,自主个体经营472人。作为地税机关,我们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设置税收“绿色通道”,规范业务流程,发放宣传资料手册,开辟宣传网页,核免地方税收(截止2005年12月底核批减免地方税收371人次、825万元),有效地促进了经济和税源的发展,缓解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压力,维护了社会稳定。但我们在执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过程中(以下简称税收优惠政策),发现了一些有悖于上级政策、亟待解决的困惑。  相似文献   

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8.
《税收征纳》2006,(4):9-12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围发(2005)36号)和《财政部、围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的精神,经围务院同意,现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如下:  相似文献   

19.
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一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将其视为“天字号”工程、民心工程。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先后出台了若干扶持优惠政策。2002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12号)、《关于同意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4]3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下岗失业人员可以享受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再就业培训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异地就业补贴等项优惠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服务型企业可以享受减免税费及社会保险补贴;符合条件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可享受职业介绍补贴,等等政策措施,促进了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完善,以及就业总量的增加。作为优惠政策之一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可以说是含金量最高、惠及人数最多、补贴资金量最大的政策。如何更好地完整贯彻、准确实施好这一政策,是各级财政及劳动保障等部门亟待解决的现实紧迫问题。  相似文献   

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的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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