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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问题2015年7月,甲将自己所有的房屋转让给了乙,2017年乙又将房屋转让给了丙。现甲主张其是该房屋原权利人,申请查询该房屋原始登记资料和登记结果资料。登记机关是否应当提供查询?解答《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同时,《暂行办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可以查询本不动产登记结果和本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这里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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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晨谊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21,(3)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发现不动产上存在违法建筑,这类情形是否需要审查,能否登记。文章结合案例分析,认为不动产登记是物权公示行为,没有确权功能;无权审查登记原因行为合法性和有效性,不应审查与物权效力无关的内容;不应将属于其他部门行政管理职责且登记人员无力和无权审查的内容列入审查内容;属于产权管理应由出让合同约定的事项不宜作为登记申请审查内容。将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且登记人员可以把握的事项作为审查内容,对闲置土地等需要审查但未列入法律法规的应尽量列入法律法规。对于已经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动产,登记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不予办理登记,但不宜主动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因此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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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晨谊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8,(7)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因被担保债权主债权的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如果该抵押权的变更将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该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材料。由于其他债权人的同意难以取得,这种做法导致先顺位抵押权的银行在办理续贷时陷入两难境地。文章以传统民法理论为依据,通过比较法研究,梳理了当前我国关于抵押权的相关规定,认为即使抵押权人超过被担保主债权诉讼时效行使抵押权,也不会发生抵押权消灭的法律后果,被担保主债权履行期限变更并不影响其他抵押权人的利益,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时不应要求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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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若干问题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内容与编成方法、登记信息公开与查询、登记依据和登记信息平台等方面对我国不动产登记工作进行浅析,并对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建设提出了一些建议:(1)不动产登记簿应采用物的编成方法,对不动产自然属性、权利属性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事项内容进行登记;(2)不动产登记资料中的结果资料可实行公开查询,申请资料应实行有条件查询制度;(3)不动产依据登记信息错误应区分权利事项登记错误和非权利事项登记错误采用不同更正方法;(4)尽快统一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和技术依据;(5)整合现有不动产登记相关信息平台,达到基础数据统一、数据采集标准统一、数据转换规则统一、业务和服务平台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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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随着对外经贸的发展,跨境资金流动增加,境外个人乃至境内机构办理跨境融资的情形日益增多。笔者曾遇到一个案例:某香港人以其内地购买的房子向香港某银行贷款,并向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申请抵押权登记。按照原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以下简称《操作规范》)的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是港澳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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