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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能否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土地》2019,(2)
正外村村民甲欲与某村村民乙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A,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甲、乙约定乙以其因家庭联产承包取得的某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但公司设立过程中,相邻土地的承包权人丙认为其利益将受到影响,故主张乙不得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村民乙能否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出资,入股A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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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村民A和B村签订了租用B村10亩土地(其中,荒地6亩、耕地2亩、基本农田2亩)进行畜禽养殖的协议。双方认为,租赁土地进行畜禽养殖属于农业用途,且所租赁土地大部分属于荒地,无需向政府部门申请。协议签订后,A在该租赁土地上建设养猪场、管理用房、畜禽养殖污水等废弃物处理设施以及场内道路等。2021年12月,A又将此养猪场进行改造,对外开展餐饮、娱乐等经营行为。A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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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问题第二轮土地承包中,村民甲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与妻儿一家三口分得8亩承包土地,后甲的儿子与同村乙女结婚。在甲去世后,其妻与儿子一家生活不睦,甲妻能否要求和儿子分别继承甲的承包份额?解答一、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般不发生继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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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被称为土地“反租承包”的新现象在巴中市巴州区悄然出现,所谓“反租承包”就是村社集体在同村民签订了延长土地承包30年不变的合同后,在承认土地承包权的基础上,又将村民的土地反租回来,再租赁或再承包给他人或单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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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常山县钳口乡的土地托管服务组织靠的是有规模的中介常设机构来作保证。它以"托管、服务"来界定该组织的性质和职能。该组织受村民代表大会委托,专职管理承包户的土地流转,负责农户自愿有要求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置换、转包后双方合同(协议)的签订、执行以及违约责任等的管理、协调、服务。托管服务站一般由村主任兼任站长,科技委员和村会计为站员,行使村集体土地承包、流转的管理职能,制定土地流转章程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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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土地延包的基本原则 1.坚持农民享有土地承包权平等的原则。即村、生产队(村民小组)范围内凡符合政策规定的农业人口,都享有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受国家法律保护。 2.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方针。做到既积极稳妥地解决客观存在的各种问题和矛盾,又从稳定出发,做到尽可能不调整或小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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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申请人:李某某,河南省永城市卧龙乡夏竹园村三组村民委托代理人:于某某,河南省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南省永城市卧龙乡夏竹园村村民委员会,法人代表孙某某第三人:李某某,河南省永城市卧龙乡夏竹园村曹园东组村民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法律工作者1998年土地二轮延包时,申请人一家5口承包了卧龙乡夏竹园村13亩耕地,卧龙乡人民政府为其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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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秋,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崔窑村几位村民凑在一起,聊起了村里分地的事儿。一个说:“幸亏有了《农村土地承包法》,要不,非乱了套。”另一位说:“改革开放几十年,咱承包土地老是当乙方,想不到这回咱也当了回甲方。”其得意之情溢于言表。怎么回事儿呢?这还得从头说起。2002年8月,《农村土地承包法》一颁布,在农村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台湖镇崔窑村,这个仅有125户、446口人、932亩粮田的小村也打破了往日的平静。村民们有的找村委会理论;有的甚至闹到镇里。焦点问题就是一个“土地承包经营权”。原来,崔窑村地处台湖镇西南部,属亦庄开发区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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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东台市溱东镇自2002年7月份以来,坚持把土地承包管理的“四到户”(土地承包地块、面积、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四相符”(承包面积、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归户清册)的基础工作列为重点,以健全机构、完善制度、规范管理为手段,组织全体村组干部深入到各农户,对土地承包地块、面积、经营权证书进行了全面核实、登记、变更,对中央将农村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的政策进行了再落实,对全镇17个村,112个村民小组及时补签发放土地承包合同12783份,占应签土地承包合同100%,同时对9个村36个村民小组2470户承包户遗失土地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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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科学》2015,(10)
研究目的:对中国土地经营权租赁合同内容的完善进行具体制度设计。研究方法:采用文献分析法和实证研究法,研究中国土地经营权租赁合同的现状,提出完善建议。研究结果:(1)出租是土地经营权流向家庭农场的主要方式,主要依靠《合同法》中的租赁合同予以规范,已越来越难以满足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的需要;(2)土地经营权租赁合同的立法模式选择是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相关法律制度;(3)土地经营权租赁合同的具体制度设计应当以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为主要内容,具体包括:出租人的法定优先权和法定解除权,承租人的减少租金请求权、改善土地或者增设他物的权利以及优先续约权。研究结论:土地经营权租赁合同的完善应当立足于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发展,符合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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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州市口埠镇代楼村原党支部书记、主任代春洋,2000年12月,在未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随意将该村东岭地片的20亩土地,以经济田形式发包给村民代玉芝等3人,引起了代楼村部分群众的强烈不满,酿成了土地承包纠纷,致使该片土地基本荒芜达两年之久,给农业生产和农村集体经济造成了较大损失。今年8月份,青州市农业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在接到群众的申诉后,进行了认真的调查,认为代春洋的做法违反了《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关于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及变更,必须经过村民大会或成员大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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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拜读了贵刊2005年第6期,对第22页《村民无权私自租赁土地》一文的标题提法很不理想,对文中提出的一些观点也不敢苟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