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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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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有关单位:《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二○○五年八月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行为,更好地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有计划地供应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试行)》(京政发[2005]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2.
2005年8月5日,北京市国土局、发改委、规划委、建委联合下发了《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京国土市[2005]540号)和《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及经营性项目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流程示意图》(京国土市[2005]541号),这个办法是集中了各部门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制定的,比较全面。有利于规范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行为,能够更好地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有计划地供应土地。对今后北京市的土地一级开发将起到重要作用。但是其中有几点不太妥当,建议应该修改: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土地一级开发  相似文献   

3.
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京政发[2005]6号),为规范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及经营性项目用地招标、拍卖、挂牌的工作程序,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编制了《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及经营性项  相似文献   

4.
《北京房地产》2008,(2):I0002-I0004
各区(县)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县)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为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1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5.
《上海土地》2007,(5):20-22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一段]  相似文献   

6.
《北京房地产》2007,(11):I0005-I000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建设保证担保行为,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7.
《北京房地产》2006,(8):I0002-I0003
北京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保证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节约和集约用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程序的通知》(京政发[2005]15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8.
《重庆国土房产》2007,(6):26-27
第一条 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9.
《上海土地》2007,(6):18-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10.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规划机构管理,规范土地规划编制、咨询等行为,提高土地规划工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11.
《房地产评估》2007,(11):4-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 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方便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规范自行纳税申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段]  相似文献   

12.
《北京房地产》2008,(2):I0009-I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3.
《北京房地产》2005,(10):110-110
根据《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京政发[200516号),为规范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及经营性项目用地招标、拍卖、挂牌的工作程序,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编制了《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及经营性项目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流程示意图》,经市政府同意,现子印发试行。  相似文献   

14.
各有关单位:《北京市收回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第一条为严格国有土地使用与管理制度,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调控机制,维护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和《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或者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政府可以收回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按照本办法给予适当补偿。  相似文献   

15.
《房地产评估》2005,(2):13-14
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16.
《湖南房地产》2004,(11):73-74
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18.
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以下简称土地储备开发),是指政府依法通过收购、收回、征收等方式储备国有建设用地,并组织实施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土地供应条件的行为。根据现行政策,土地储备开发需坚持以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可以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或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相似文献   

19.
土地一级开发模式比较研究——以北京和重庆为例   总被引:1,自引:1,他引:1  
一、土地一级开发的内涵 关于土地一级开发的内涵有不同的提法。首次提到土地一级开发的正式文件是2000年12月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其四十八条中规定:“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土地一级开发,应当服从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的统一规划……”。但该条例并未对土地一级开发的涵义做出界定。2002年《中关村科技园区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京政办发[2002]16号)中提出中关村科技园土地一级开发是指政府对中关村科技园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统一进行拆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为。《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京国土房管出字[2002]1100号)对土地一级开发的涵义做了较为详细的界定,  相似文献   

20.
《北京房地产》2006,(2):13-15
北京市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改革项目审批制度,简化审批程序,规范本市各类法人的境外投资行为和政府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1】13号)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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