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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5日,北京市国土局、发改委、规划委、建委联合下发了《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京国土市[2005]540号)和《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及经营性项目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流程示意图》(京国土市[2005]541号),这个办法是集中了各部门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制定的,比较全面。有利于规范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行为,能够更好地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有计划地供应土地。对今后北京市的土地一级开发将起到重要作用。但是其中有几点不太妥当,建议应该修改: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土地一级开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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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2008,(2):I0002-I0004
各区(县)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县)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为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1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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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2008,(2):I0009-I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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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世春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2006,(4):54-56
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以下简称土地储备开发),是指政府依法通过收购、收回、征收等方式储备国有建设用地,并组织实施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土地供应条件的行为。根据现行政策,土地储备开发需坚持以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可以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或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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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一级开发模式比较研究——以北京和重庆为例 总被引:1,自引:1,他引:1
一、土地一级开发的内涵
关于土地一级开发的内涵有不同的提法。首次提到土地一级开发的正式文件是2000年12月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其四十八条中规定:“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土地一级开发,应当服从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的统一规划……”。但该条例并未对土地一级开发的涵义做出界定。2002年《中关村科技园区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京政办发[2002]16号)中提出中关村科技园土地一级开发是指政府对中关村科技园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统一进行拆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为。《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京国土房管出字[2002]1100号)对土地一级开发的涵义做了较为详细的界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