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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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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引诱违约概述(一)引诱违约的概念合同债权是债权人基于合法有效的合同而享有的权利。从广义上讲,任何侵害债权人权利的行为都是侵害债权的行为,包括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行为。债务人侵害债权承担的是违约责任。依照合同相对性的原则,第三人侵害债权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引诱违  相似文献   

2.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是近代债权制度与侵权制度发展的产物.它赋予债权以权利的不可侵性,籍此给予债权人以最周全而充分的保护.但我国至今尚未建立完整的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使得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得不到有效规制.因此研究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旨在提出在我国确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设想,并对该项制度的具体构建提出初步建议.  相似文献   

3.
一、引诱违约概述 (一)引诱违约的概念 合同债权是债权人基于合法有效的合同而享有的权利.从广义上讲,任何侵害债权人权利的行为都是侵害债权的行为,包括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行为.  相似文献   

4.
许孟 《金卡工程》2010,14(1):103-103
一、代位权制度的价值与物权不同,债权具有相对性,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原则上不及于第三人。但是,当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危及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法律设置了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一定的权利,从而排除  相似文献   

5.
第三人侵害债权绝对权与相对权竞合时,侵害绝对权应吸收侵害相对权。在范畴界定上,不应仅限于侵害合同,可以作扩大的解释。当第三人构成侵害合同债权时,对合同法上财产责任的扩张应扩及到精神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6.
对于公司侵权,我国现行法律未规定董事对第三人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但侵权受害人作为公司的非自愿性债权人,一般没有机会通过与债务人的谈判来回避债务人的破产可能给其带来的风险,不可能通过自己的意志并得到对方的响应而通过自己满意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因此,应当规定如果由于董事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第三人的权益,则董事必须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以使董事内化侵权风险,提高社会整体的经济效率,增加公司侵权中受害第三人的求偿机会,并让董事"责任实质自负",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  相似文献   

7.
在我国现实社会生活中,破产程序中侵害破产债权的行为多种多样。要解决这一问题,首要的便是构建侵害破产债权行为的责任模式,立法应更加强调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运用,构建以民事责任为主,刑事责任为辅的破产债权侵害救济机制,强调对破产债权人被损害利益的弥补或赔偿,阻塞破产法律制度的漏洞,为维护债权人利益提供必要的救济手段。  相似文献   

8.
王帅 《金卡工程》2010,14(9):60-61
当第三人以故意或者过失的态度介入一个债权债务关系之中时,第三人是否要承担相关责任?那本文就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进行研究,分析其存在的价值、意义,以及各国是如何看待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相似文献   

9.
张其真 《金卡工程》2009,13(11):196-196
作为对传统民法理论上债的相对性原则的突破,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理论最早源于英国的判例法。我国现行立法中并无具体条文明确规定第三人侵营债权制度,司法实践中仅以《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作为解决第三人侵害债权问题的依据。随着市场经济关系不断复杂化,仅依《民法通则》第106条进行调整目益暴露出其局限性。因此,笔者主张在我国立法中引入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本文即旨在分析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及其在我国的具体构建。  相似文献   

10.
刘艳林 《金卡工程》2010,14(6):72-73
债权和物权是大陆法系整个民事权利体系的两大支柱,债权的相对性和物权的绝对性也是民法理论的基本原则。第三入侵害债权理论不管是从债的对外效力说、债的不可侵犯说来考察,还是从相关国家地区立法实践来看,其合理性和可行性都存在严重的不足。因此”第三人侵害债权说”不能成立。并且,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下,所谓的”第三入侵害债权”问题可以得到有效解决。  相似文献   

11.
李静 《中国外资》2013,(24):174-175
《合同法》第121条规定的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违约中未对“第三人”的范围加以界定,致使对其理解有所争议;学界大多采限制说,司法界则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排除第三人的责任或以第三人原因抗辩,但也并非不做任何限制地加以适用。《合同法》第121条的适用,可以通过第三人原因构成不可抗力、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合同中、第三人侵害债务人人身或财产权(包括债权)等情形下予以排除。在因第三人引发的安全保障义务问题上,目前只能在现行责任竞合理论的背景下,由当事人自己选择是提起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由进行审判。  相似文献   

12.
吴华升 《金卡工程》2009,13(5):89-90
产品责任与品质瑕疵担保责任分别属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范畴。产品质量领域中,加害给付是两者竞合的体现,但在当前法律框架内,受害人的履行利益和固有利益无法得到全,有悖公平正义原则。德国积极侵害债权理论对我国加害给付法律救济方式探讨有重要的启示。聚合责任更有利于实现公平合理的救济。  相似文献   

13.
担保,又称债的担保或债权担保,是指由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或信用来确保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措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担保是保障债权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对目前仍以信贷业务为创利主渠道的国内商业银行而言,通过设立合法有效  相似文献   

14.
范智 《金卡工程》2010,14(7):147-147
置后清偿原则是美国法官在审理子公司破产案件中时,对母公司的债权于特定情况下进行劣后处理的法律制度。置后清偿原则充分考虑到控制公司债权的特殊性,规定了债权平等原则的例外,可以有效地防止控制股东在破产程序中滥用控制权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我国的法律体系应考虑引入置后清偿原则。  相似文献   

15.
如何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 从而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这是实践中长期困扰企业的难题。新颁布的 《合同法》 明确规定了债权人可以行使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 旨在防止债务人的总财产的不当减少, 保障债权的实现。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统称为债的保金, 作者根据新颁布的 《合同法》 的规定, 粗略地阐述了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探讨了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行使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16.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由于代位权的行使能够在不影响银企关系的情况下扩大银行不良资产的清收来源,所以积极行使代位权渐渐成为银行依法清收逾期债权的重要措施.  相似文献   

17.
杨浦 《当代金融研究》2020,2020(3):99-111
以义务主体特定与否之标准,将权利划分为相对权与绝对权,造成了无法说明债权人与第三人之相互作用关系的根据与内容的局面。为填补这一漏洞,债权物权化以合同相对性原则之例外的身份被提出。然而,债权物权化可划分为广义债之关系物权化与狭义债之关系物权化。法律构造上,前者实为合同的法定概括移转,后者则是债权的一般性担保手段,所涉合同权利义务均未指向第三人,并非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自反而缩,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适用范围应以旨在实现履行利益之合同权利义务为限。反之,辅助实现履行利益以及以固有利益保护为目的之义务不单指向债务人,第三人亦应有此负担。基于此认识,既可破除债权物权化之迷思,又可建构第三人对合同当事人负有行为义务之正当性基础。  相似文献   

18.
石鸿 《金融博览》2001,(9):46-47
动产质押是现实生活中运用比较普遍的一种担保方式.在动产质押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出质人就是将动产交给债权人,供作该债权担保的人,出质人可以是债务人自己,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相似文献   

19.
盛丽 《西南金融》2010,(2):48-49
一、《物权法》为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提供了法律保障 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属于企业的流动资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所占有的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该财产称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  相似文献   

20.
债权一旦超过诉讼时效将导致债权人丧失胜诉权,债权人的债权处于无法请求法院强制回收状态。但债权人仍可通过多种灵活的途径争取债务人对债务予以重新确认和落实,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自力救助措施维护自身债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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