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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颁发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分四个阶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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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的重要作用和意义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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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2月1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3号令)正式实施.3年来,我国产权市场坚持贯彻3号令,全面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进入产权市场转让的制度,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走上了规范有序的康庄大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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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月4日,青岛市国资委颁发《青岛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该《暂行办法》共6章37条,体现了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制定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基本原则,细化了操作条例。青岛市的《暂行办法》鼓励和倡导符合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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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于2003年12月31日颁发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4年,国务院国资委相继出台<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配套政策文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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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产权导刊》2004,(9):56-5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资委: 为做好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的选择确定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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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颁发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务院国资委李荣融主任强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是规范的前提”。天津产权交易市场作为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试点市场,努力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在登记、挂牌、签约、结算、鉴证的程序中,坚持三审制度,严审九大内容,确保企业国有产权在市场内规范有序交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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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3号令)颁布实施,进场交易的国有产权类别越来越多。虽然早在2003年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颁布实施的3号令中明确"金融类企业国有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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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第四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这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进场交易".本人认为,"进场交易"不仅是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必要条件,更是前提条件;如果"进场"这点做不到,谈"规范"也只能是一句空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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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公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指出: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必须进行产权交易。并根据资产所属。在指定的产权交易所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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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颁发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即3号令),确立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只有依法规范披露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才能有效保护国家和产权转让各方的合法权益,经由市场发现产杈的价格、发现买方,保障市场实现“三公”原则。笔者认为,依法披露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要按照国家政策法规要求,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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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31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公布,于2004年2月1日正式施行.<办法>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监管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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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及配套文件出台后,各地国资管理机构加强了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有效规范和统一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