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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路.建设市场专刊》2008,(23):104-105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行为.有效控制和减少交通行政处罚的随意性,近日,江西省交通厅印发《江西省交通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布置全省交通行政执法部门梳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江西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将于今年年底前公布出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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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杜绝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出现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日前,绍兴市运管稽征处制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规定,对行政相对人“从轻、减轻处罚”,“加重处罚”或“免予处罚”的,必须具备《实施办法》中规定的相应情节。《实施办法》还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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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路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新享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04,6(2):19-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以下分别简称《公路法》、《行政处罚法》)对路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在处罚幅度上给与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在执法的实践中 ,存在着不敢使用自由裁量权 ,或是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设置了许多不合理的限制 ,扼杀了路政部门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路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 ,没有起到预期的作用 ;法律规定了的权力而不去行使、执行 ,也是对法律的不尊重 ,是对法律精神的违背。笔者结合超限运输的的治理 ,分析路政行政执法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及如何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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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有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自税费改革以来,各级运政管理机构就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加强行业管理和行政执法上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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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年初,绍兴市某县运管所对一辆擅自改装的营运货车做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车主认为罚得太重,提出异议。一位执法人员的回答是:“我罚你一万元,依据的是《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同样依据这个法规这个条款,我还可以罚你1.5万甚至2万。现在罚你1万元,还算照顾你的。”言外之意,被罚车主还得“感谢”他一番。这类随意使用自由裁量权的案例,似乎是司空见惯的事情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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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条》)在赋予运管机构行政处罚权的同时给予了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即根据违法的具体情况在法定的裁量权限范围内,确定处罚内容、处罚幅度等,做出处罚决定,实施处罚。当前,如何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公众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难点问题,笔者认为必须从处罚程序切人,合理控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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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恒敏 《中国公路.建设市场专刊》2008,(16):65-67
针对自由裁量权过大引发的执法不公现象,福建省公路稽征局经过探索和试点,于2008年4月在全国率先推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进行细化分解,使不同性质和情节的违法行为都有了相应的处罚规定和量罚幅度,有效控制了执法人员的裁量随意性,实现了执法的公正与公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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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红梅 《铁道部郑州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16(3):34-36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的关键。本文在说明了什么是听证以及听证的适用范围后,着重阐述了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原则,即明确告知的原则、有求必听的原则、公开听证的原则、职能分离原则与回避原则、审核听证笔录的原则,以指导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顺畅运行。 相似文献
10.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但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对集体讨论在行政处罚案件中的程序持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在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之后集体讨论;另一种认为,应当在之前集体讨论。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也可能出现第二次集体讨论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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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认识简易程序的特点
行政处罚的程序是从行政主体开始调查,认定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等各具体步骤的综合构成。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为当场处罚程序,与一般的行政处罚程序相对而言,是指在满足某些条件的情况下,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步骤、方式、时限、形式的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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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理论分析
1.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合理性
关于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最常见的定义是行政执法主体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自主选择行为方式、内容、程序、时间等要素并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利.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行政的必然要求,其合理性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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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执勤民警最基本的一项权力,在我国许多相关法律中都体现出了这种“执法浮动权”。就交通执法而言,交警根据行为人违法情节轻重,罚款额度有所不同,是最常用的一种处罚手段。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章“法律责任”中,其中不少条款都对相应的违法行为做出了“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这两种金额之间的“差”,便是赋予民警的“自由裁量权”。应该说,“自由裁量权”对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没有民警的这种“自由”,就没有广大交通参与者的自由,法律将因此变得苍白无力,其后果是不可想像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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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道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条》)对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认真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特别是应该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写明,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县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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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印发了《关于明确对未取得出租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实施行政处罚法律依据的复函》,明确了打击黑出租车的法律依据。交通部下发《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明确对未取得出租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实施行政处罚法律依据的复函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68号文)(下称《通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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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黑车”是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的有效举措,执法人员应当依法调查取证,全面搜集相关违规证据,确保“黑车”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将“黑车”案件办成铁案,营造惩治“黑车”的社会氛围,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但存2013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时,笔者发现个别基层运管机构对“黑车”行政处罚存在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或者行政处罚主体不具备法定资格,以及擅自改变法定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等现象,如在处罚出租客运类“黑车”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