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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是创设商事主体的法律制度,也是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国际形势的变化,我国商事登记分散立法的弊端日渐显露,制定单行的一元管辖的统一商事登记法是我国的不二选择。在此过程中,亦有经济体制、立法体制以及部门利益等方面的障碍必须逾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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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世纪的商人法到近代欧陆国家的法典化运动,商法的发展进程体现为商法的独立化,而现今这种独立化进程仍在继续,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下,商法也日趋国际化和统一化。在这种独立化进程和发展趋势面前,我国商事立法如何选择,文章结尾进行了简要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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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事立法是选择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这种争论由来已久,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民法典制定的进行,学术界对此的讨论更为激烈。本文试通过对各种模式和中国当代国情的分析以期寻求一种适合当代中国国情的商事法律体系。笔者认为从坚持改革开放,大力发展经济的角度来讲民商分立无疑是更加适合当代中国的一种商事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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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种商事单行法已相继颁行的情况下,应否制定一部统领各种商事法的《商法通则》,成为我国商法制度发展的重要课题。商事关系广泛、普遍的存在及其法律调整的需求是《商法通则》制定的基本依据,商法理论的不断丰富和深入为《商法通则》制定作了较为充分的理论论证和准备,我国既往中央和地方商事立法和司法的实践为商法通则制定提供了丰富的本土经验,而民法通则的立法过程则为商法通则的制定提供了最具借鉴价值的先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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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在全球化兴起的伊始就着手制定,并历经了一次长达十几年的修订和完善,深深的铭刻了全球化的烙印。在法律全球化的浪潮下,它所表现出来的秩序价值、统一法的追求和创新的精神,成为众多国际商事规则中的"一朵奇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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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产业中企业组织形式的变化范围或许是所有产业中最广的,相互保险公司为保险业特有的公司组织形式。相互保险制度由早期的海上保险发展而来,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第85条规定,两方或两方以上彼此同意互相承保海上损失,称为相互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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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重述,给传统国际商事仲裁带来了挑战,扩大了准据法的适用范围,引入非国内法;弱化了冲突规范,使当事人或者仲裁员能够直接适用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这些都与国际商事实践分不开的,正是因为传统理论的缺陷,才促使理论上的新突破.这种功能和适用效果已经被逐渐接受,并且对国际商事活动产生了重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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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产业中企业组织形式的变化范围或许是所有产业中最广的,相互保险公司为保险业特有的公司组织形式。相互保险制度由早期的海上保险发展而来,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第85条规定,两方或两方以上彼此同意互相承保海上损失,称为相互保险。一般推论,相互保险社乃相互保险组织中最早的形态,嗣后依相互公司的组织规定成立的,为相互保险公司;依合作社章程组织经营的,为保险合作社。相互保险公司是唯一公司形式的相互保险组织,也是当前世界保险市场上的主流组织形式之一,在全球保险市场上占有重要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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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自身局限性决定其应当被监督。国内司法监督的范围应当仅限于影响公正的纯粹程序性监督而非全面监督。《仲裁法》应修改仲裁监督范围,解决当前司法监督范围和监督体制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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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相比,《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适用范围更广泛,适用方式更灵活,内容更完整,具体规定更科学,在诸多方面进行了发展与创新。本文尝试分析比较二者的异同,以及通则目前存在的问题,从而在适用上提出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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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商法独立地位的日渐巩固和民法典制定步伐的日渐加快,传统的商法立法模式一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理论论争在学术界形成了很多支持和反对的观点。因为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立法模式的诸多弊端,商事通则的立法模式观点就应运而生。根据我国当今的实际情况,前三种立法模式在立法及其适用性上都有局限性,故应采取以民法典为主帅,以商事单行法为辅助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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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衍瑞 《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培训学院学报》2007,(3):57-58
行政立法在我国国家职能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但是也存在突出的问题,如侵害国家立法权、乱设许可、批准、缺乏程序立法等。我国应当从保护公民权利为根本出发点,完善行政立法。本文就当前我国行政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途径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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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巨灾保险立法模式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必须以巨灾保险法律制度为基础,探讨适合我国巨灾保险立法模式是巨灾保险法律制度建设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本文通过考察世界各国巨灾保险立法模式的类型,借鉴巨灾保险先行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依据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和法治状况,总结出我国巨灾保险立法模式比较可行的选择是采专项型立法模式,首先针对地震风险制定《地震保险法》,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针对其他灾种的巨灾保险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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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欣 《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2007,(5):149-151
对"公共利益"的明确界定,不仅有助于《物权法》在实践中的运用,而且是法治时代的必然要求,还是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建立良性的互动关系以保持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保护公民所有权,仅仅界定"公共利益"四字是不够的,还应当进一步完善法律规范,以求充分发挥法律规范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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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制度的主要价值为效率与安全,效率居于前首。我国商事登记价值取向上过分注重安全,不能很好的平衡效率与安全两者间的关系,要重构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首先必须转变观念才能对具体的制度进行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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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信托作为商事组织的一种形式,运用传统信托运作方式中所有权形式分割,责任与利益分离,受托人责任与风险承担来实现商事组织的灵活融资经营和受益人的信托收益。商事信托得益于信托的资产分割功能,使商事组织享有独立于信托所有人及其管理人的资产,得以自己名义经营管理、与第三人进行交易,产生独立的法律关系,承担独立法律责任,理应具有商事信托之独立法律主体地位,此乃我国商事信托发展和商事组织法之规范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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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是当前我国财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而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必须有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政府采购法。我国目前政府采购法的状况怎样?如何加强、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立法?我国政府采购立法应选择什么样的目标模式、法体模式以及建立哪些基本制度?本文就这些问题阐述了有关看法和主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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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惯例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普遍适用的准则,随着当前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剧,其在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为了体现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保护,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我们有必要使国际商事惯例的效力介于一切强行法与任意法之间。 相似文献